Friday, 17 February 2017

《佛法概論》第十章

慧日佛學班.第8 期課程
《佛法概論》
第十章 我論因說因
釋開仁編.2010/3/5

第一節 佛法以因緣為立義大本

一、總說(p.137-p.138)
(一)佛法的特色是因緣論
以有情為中心,論到自他、心境、物我的佛法,唯一的特色,是因緣論。如《雜含》說:「我論因說因。……有因有緣集世間,有因有緣世間集;有因有緣滅世間,有因有緣世間滅」(卷二‧五三經)。【1】

(二)因緣的界定
因與緣,佛陀不曾有嚴格的界說。
◎但從相對的差別說:約特性說,約力用說;指主要的,指一般的。
◎因緣可以總論,即每一法的生起,必須具備某些條件;凡是能為生起某法的條件,就稱為此法的因緣。
◎不但是生起,就是某一法的否定──滅而不存在,也不是自然的,也需要具備種種障礙或破壞的條件,這也可說是因緣。

(三)說因緣是為了讓我們知苦、離苦
佛法所說的集──生與滅,都依於因緣。這是在說明世間(有情世间)是什麼,為什麼生起,怎樣才會滅去。從這生滅因緣的把握中,指導人去怎樣實行,達到目的。
人生現有的痛苦困難,要追求痛苦的原因,知道了痛苦的原因,即知道沒有此因,困苦即會消滅。但這非求得對治此困苦的方法不可,如害病求醫,先要從病象而測知病因,然後再以對治病因的藥方,使病者吃下,才能痊愈。【2】
因此,學佛的有首先推究因緣的必要。知道了世間困苦的所以生,所以滅的條件,才能合理的解決他,使應生的生起,應滅的滅除。從前釋尊初轉法輪,開示四諦,四諦即是染淨因果的解說。【3】










很多时候,不是不知道原因,而是不愿意对治
苦 ≠ 苦谛
吃的苦多不等于对佛法体悟深

二、無因邪因與正因(p.138-p.141)
(一)總說世間探求因緣的結果
人類文化的開展,本來都由於探求因緣。如冷了有求暖的需要,於是追求為什麼冷,怎樣才會不冷,發現取暖的方法。一切知識,無不從這察果知因中得來。不過因緣極為深細,一般每流於錯誤。
在釋尊未出世前,印度就有許多外道,他們也有講因緣的。但以佛的眼光看來,他們所講的因緣,都不正確,佛法稱之為「邪因」或「非因計因」。還有一類人,找不到世間所以生滅的因果關係,就以為世間一切現象,都是無因的、偶然的。這種無因論,到底是不多的;多而又難得【4】教化的,要算非因計因的「邪因論」。【5】

如外道以为牛吃草所以升天

(二)別說佛法與邪因論者對因緣觀的差別
佛法對於非因計因的邪因論,駁斥不遺餘力,現略舉三種來說:
1、評宿作論
(1)標舉:說「現世一切,皆由前世業力決定」
一、宿作論,也可名為定命論。他們也說由於過去的業力,感得今生的果報。但以為世間的一切,無不由生前業力招感的,對於現生的行為價值,也即是現生的因緣,完全抹煞了。
(2)評破:佛法徹底反對「抹煞現生努力而專講命定」
若真的世間一切現象,都是由前生鑄定【6】的,那就等於否定現生努力的價值。佛法雖也說由前生行為的好惡,影響今生的苦樂果報,但更重視現生的因緣力。如小孩出生後,身體是健康的,後因胡吃亂喝以致生病死亡,這能說是前生造定的嗎?如果可以說是前生造定的,那麼強盜無理劫奪來的財物,也應說是前生造定的了。佛法正確的因緣論,是徹底反對這種抹煞現生的努力而專講命定的。佛法與宿命論的不同,就在重視現生努力與否。

过去的业+今生的缘
不能什么都推给过去
《佛在人间》248-251, 财富由福报而来,如以不正当方法得来,1)不一定能享用2)果报

2、評尊祐論
(1)標舉:說「人生一切都是上天的安排」
二、尊祐論,這是將人生的一切遭遇,都歸結到神的意旨中。以為世間的一切,不是人的力量所能奈何的,要上帝或梵天,才有這種力量,創造而安排世間的一切。
(2)評破:佛法說「人生命運由自己決定」
對於這種尊祐論,佛法是徹底否定,毫不猶疑。因為世間的一切,有好的也有壞的,如完全出於神的意旨,即等於否定人生,這實是莫大的錯誤!不自己努力,單是在神前禱告,或是許願,要想達到目的,必然是不可能的。佛法否認決定一切運命的主宰,人世的好壞,不是外來的,須由自己與大家來決定。

“從因生果不須願”(《成实论》)
许愿祈祷的心会让自己掉举

※揀別混雜在佛法中的宿作論與尊祐論
以上所說的兩類思想,在佛法長期流變中,多少混雜在佛法中,我們必須認清揀別才好!

3、評苦行外道的非因計因
(1)標舉:說「現生吃苦,來生享樂」
除此兩種邪因論而外,有的也談因緣,也注重自作自受,但還是錯誤的。像印度的苦行外道們,以為在現生中多吃些苦,未來即能得樂。
(2)評破:無意義的苦行是冤枉的
其實,這苦是冤枉吃的,因為無意義的苦行,與自己所要求的目的,毫沒一點因果關係,這也是非因計因。

4、舉病例說明佛法與邪因者觀點不同
這可見一些人表面好像是談因緣,究其實,都是邪因。如人生病,
◎宿作論者說:這是命中注定的。
◎尊祐論者說:這是神的懲罰,惟有祈禱上帝。
◎有的雖說病由身體失調所致,可以找方法來治,但又不認清病因,不了解藥性,不以正當的方法來醫治,以為胡亂喫點什麼,或者畫符念咒,病就會好了。
◎佛說:一切現象無不是有因果性的,要求正確而必然的因果關係,不可籠統的講因緣。
佛法所說因果,範圍非常廣泛,一切都在因果法則中。但佛法所重的,在乎思想與行為的因果律,指導人該怎樣做,怎樣才能做得好。小呢,自己得到安樂;大之,使世界都得到安樂,得到究竟的解脫。

第二節 因緣的類別

一、三重因緣(p.141-p.144)
佛法的主要方法,在觀察現象而探求他的因緣。現象為什麼會如此,必有所以如此
的原因。佛法的一切深義、大行,都是由於觀察因緣(緣起)而發見的。佛世所談的因
緣,極其廣泛,但極其簡要。後代的學佛者,根據佛陀的示導,悉心參究,於是因緣的
深義,或淺或深的明白出來。這可以分別為三層:

(一)果從因生
一、果從因生:
1、釋名義
現實存在的事物,決不會自己如此,必須從因而生,對因名果。
2、對治
在一定的條件和合下,才有「法」的生起,這是佛法的基本觀念,也就依此對治無因或邪因論。
3、舉例
如見一果樹,即知必由種子、肥料、水分、溫度等種種關係,此樹才能長成開花結果,決不是從空而生,也不是從別的草木金石生。不從無因生,不從邪因生,這即是因緣生。
4、結
因緣是很複雜的,其中有主要的,或次要的,必須由種種因緣和合,才能產生某一
現象。佛法依此因緣論的立場,所以偶然而有的無因論,不能成立。

(二)事待理成
二、事待理成:這比上一層要深刻些。
1、釋名義
現實的一切事象,固然是因果,但在因果裡,有他更深刻普遍的理性。為什麼從某因必生出某果?這必有某某必然生某的理則。世間的一切,都循著這必然的理則而成立,這是屬於哲學的。佛法不稱此必然的理則為理性,名之為「法」。經中說:「若佛出世,若未出世,此法常住,法住法界」(雜含卷一二‧二九六經)。【7】這本然的、必然的、普遍的理則,為因果現象所不可違反的。

2、舉例──生緣死
舉一明白的例子,「生緣死」,這有生必然有死,即是本然的、必然的、普遍的原理。
(1)有生無不死
生者必死,這不是說生下來立刻就死,有的長經八萬大劫,【8】有的朝生暮死,【9】或者
更短命,但壽命雖有久暫,生者必死的原則,誰也逃不了。為什麼一定要死?就因為他出生。既然生了,就不能不死。儘管生了以後,活幾天,活幾年,幾百年,就是幾千萬年而暫時不死;儘管在果從因生的事象方面,各各生得不同,死得不同;但此人彼人,此地彼地,此時彼時,凡是有生的,都必終歸於死。這是一切時、地、人的共同理則。
(2)離此理則則無法建立因果關係
若無此必然的理則,那麼這人死,那人或者可以不死;前人死,後人或可不死;未來事即無法確定其必然如此,即不能建立必然的因果關係。

3、結
一切因果事象的所以必然如此,都有他的必然性,可說一切事象都是依照這必然的理則而生滅、成壞。這必然的理則,是事象所依以成立的,也即是因緣。

(三)有依空立
三、有依空立:這更深刻了。
◎果從因生的事象,及事待理成的必然理則,都是存在的,即是「有」的。
凡是存在的,必須依空而立
這是說:不管是存在的事物也好,理則也好,都必依否定實在性的本性而成立。這等於說:如不是非存在的,即不能成為存在的

空不是什么都没有
空 ->无自性

(四)以造屋喻綜觀三重因緣的深義──緣起即空
試作淺顯的譬喻:
◎如造一間房子,房子即是存在的。但房子的存在,要從種種的──木、石、瓦、匠人等因緣合成,這是果從因生。
◎房子有成為房子的基本原則,如違反這房屋的原則,即不能成為房子,這就是事待理成。
◎房子必依空間而建立,如此處已有房子,那就不能在同一空間再建一所房子,這譬如有依空立。
又如凡是有的,起初必是沒有的,所以能從眾緣和合而現起為有;有了,終究也必歸於無。房子在本無今有,已有還無的過程中,就可見當房子存在時,也僅是和合相續的假在,當下即不離存在的否定──空。如離卻非存在,房子有他的真實自體,那就不會從因緣生,不會有這從無而有,已有還無的現象。這樣,從因果現象,一步步的向深處觀察,就發見這最徹底,最究竟的因緣論。

有情也一样,本無今有,已有還無

二、二大理則(p.144-p.147)
(一)依事待理成開展「緣起支性與聖道支性」二大理則
佛法的因緣論,雖有此三層,而主要的是事待理成,依此而成為事實,依此而顯示真性。如上面說到的「有因有緣集世間,有因有緣世間集;有因有緣滅世間,有因有緣世間滅」,【10】即表示了兩方面。說明世間集的因緣,佛法名之為「緣起支性」;說明世間滅的因緣,名之為「聖道支性」。

(二)略說二大理則的內容
1、緣起支性:說明世間雜染因果法
經中每以「法性、法住、法界安住」,形容緣起支性。【11】緣起支性即十二有支,主要為說明世間雜染因果相生的法則。

2、聖道支性:說明出世間清淨法
聖道支性即是八正道,要想得到超越世間雜染的清淨法,必須修聖道為因緣,才能實現。經中曾以「古仙人道」【12】(雜含卷一二‧二八七經)說此聖道,即可見要到達清淨解脫,不論是過去或未來,大乘或小乘,此八正道是必經之路,必須依此軌則去實行。

3、結
緣起支性與聖道支性,是因緣論中最重要的,可說是佛法中的兩大理則。

(三)大眾系與分別說系判攝二大理則是無為
佛教中的大眾系與分別說系,都說此緣起支性與聖道支性是無為的,就因為這兩大理則,都有必然性與普遍性。【13】
大眾與分別說系稱之為無為,雖還有研究的餘地,但能重視此兩大理則,不專在差別的事相上說,可說是有他的獨到處!

杂阿含293经: 缘起->有为

(四)結
1、兩大理則都是因緣論,即總括了佛法的一切
這兩大理則,都是因緣論。緣起支性是雜染的、世間的,聖道支性是清淨的、出世間的;因緣即總括了佛法的一切。
◎有情的現實界,即雜染的。這雜染的因緣理則,經中特別稱之為緣起(釋尊所說的緣起,是不通於清淨的)法。依此理則,當然生起的是雜染的、世間的、苦迫的因果。
◎清淨的因緣──聖道支性,依此理則,當然生起的是清淨的、出世的、安樂的因果。

2、從現實的雜染事象中,把握因果的必然性而捨染從淨
佛法不是泛談因果,是要在現實的雜染事象中,把握因果的必然性。這必然理則,佛也不能使他改變,成佛也只是悟到這必然理則,依著清淨的必然的因緣法去實行完成。所以佛說此兩大理則,即對於現實人間以及向上淨化,提供了一種必然的理則,使人心能有所著落,依著去實踐,捨染從淨。

3、先知法住,後知涅槃
如學者能確認此必然理則,即是得「法住智」【14】;進一步的實證,即是經中所說的「見法涅槃」【15】了。









图表:事待理成



【附錄】:「法住智」
《雜阿含經》卷14(347經):
「有一比丘語須深言:「須深!當知我等生死已盡,梵行已立,所作已作,自知不受後有」。
時彼須深語比丘言:「尊者!云何學離欲惡不善法,有覺有觀,離生喜樂,具足初禪,不起諸漏,心善解脫耶」?比丘答言:「不也,須深」!【16】
復問:「云何離有覺有觀,內淨一心,無覺無觀,定生喜樂,具足第二禪,不起諸漏,心善解脫耶」?比丘答言:「不也,須深」!
復問:「云何尊者離喜,捨心住,正念正智,身心受樂,聖說及捨,具足第三禪,不起諸漏,心善解脫耶」?答言:「不也,須深」!
復問:「云何尊者離苦息樂,憂喜先斷,不苦不樂,捨淨念一心,具足第四禪,不起諸漏,心善解脫耶」?答言:「不也,須深」!
復問:「若復寂靜、解脫,起色、無色,身作證具足住,不起諸漏,心善解脫耶」?
答言:「不也,須深」!
須深復問:「云何尊者所說不同,前後相違?云何不得禪定而復記說」?比丘答言:「我是慧解脫也」。作是說已,眾多比丘各從座起而去。
爾時、須深知眾多比丘去已,作是思惟:此諸尊者所說不同,前後相違,言不得正受,而復記說自知作證。作是思惟已,往詣佛所,稽首禮足,退住一面。白佛言:「世尊!彼眾多比丘,於我面前記說:我生已盡,梵行已立,所作已作,自知不受後有。我即問彼尊者:得離欲惡不善法,乃至身作證,不起諸漏,心善解脫耶?彼答我言:不也,須深!我即問言:所說不同,前後相違,言不入正受,而復記說自知作證!彼答我言:得慧解脫。作此說已,各從座起而去。我今問世尊:云何彼所說不同,前後相違,不得正受而復說言自知作證」?
佛告須深:「彼先知法住,後知涅槃。彼諸善男子,獨一靜處,專精思惟,不放逸住,離於我見,不起諸漏,心善解脫」。
須深白佛:「我今不知先知法住,後知涅槃。彼諸善男子,獨一靜處,專精思惟,不放逸住,離於我見,不起諸漏,心善解脫」?
佛告須深:「不問汝知不知,且自先知法住,後知涅槃。彼諸善男子,獨一靜處,專精思惟,不放逸住,離於我見,心善解脫」。
須深白佛:「唯願世尊為我說法,令我得知法住智,得見法住智」!
佛告須深:「我今問汝,隨意答我。須深!於意云何?有生故有老死,不離生有老死耶」?
須深答曰:「如是,世尊!有生故有老死,不離生有老死」。如是生、有、取、愛、受、觸、六入處、名色、識、行、無明。

「有無明故有行,不離無明而有行耶」?
須深白佛:「如是,世尊!有無明故有行,不離無明而有行」。
佛告須深:「無生故無老死,不離生滅而老死滅耶」?
須深白佛言:「如是,世尊!無生故無老死,不離生滅而老死滅」。
「如是乃至無無明故無行,不離無明滅而行滅耶」?
須深白佛:「如是,世尊!無無明故無行,不離無明滅而行滅」。
佛告須深:「作如是知、如是見者,為有離欲惡不善法,乃至身作證具足住不」?
須深白佛:「不也,世尊」!
佛告須深:「是名先知法住,後知涅槃。彼諸善男子,獨一靜處,專精思惟,不放逸住,離於我見,不起諸漏,心善解脫」。
佛說此經已,尊者須深遠塵、離垢,得法眼淨。」(大正2,97a3-c5)

(參見:SN.12.70, SusIma, SN.Ⅱ, pp.119~p.129;日譯南傳,十三卷, p.173~p.187)
《雜阿含經》卷14(357經)( 大正2,99c28-100a10)
如是我聞:一時,佛住舍衛國祇樹給孤獨園。
爾時、世尊告諸比丘:「有七十七種智。諦聽,善思,當為汝說。
云何七十七種智?生緣老死智,非餘生緣老死智,過去生緣老死智,非餘過去生緣老死智,未來生緣老死智,非餘未來生緣老死智,及法住智無常、有為、心所緣生、盡法、變易法、離欲法、滅法、斷知智。如是生……。有……。取……。愛……。受……。觸……。六入處……。名色……。識……。行無明緣行智,非餘無明緣行智,過去無明緣行智,非餘過去無明緣行智,未來無明緣行智,非餘未來無明緣行智,及法住智無常、有為、心所緣生、盡法、變易法、無欲法、滅法、斷智,是名七十七種智」。
佛說此經已,諸比丘聞佛所說,歡喜奉行。

1. 生緣老死智……………………無明緣行智。                      现在世    
2. 非餘生緣老死智………………非餘無明緣行智。              现在世
3. 過去生緣老死智………………過去無明緣行智。              过去世
4. 非餘過去生緣老死智…………非餘過去無明緣行智。      过去世
5. 未來生緣老死智………………未來無明緣行智。              未来世
6. 非餘未來生緣老死智…………非餘未來無明緣行智。      未来世
7. 法住智(生緣老死)…………法住智(無明緣行)。【17】
(參見:SN.12.34. Banassa vatthuni(2) , SN.Ⅱ. p.59;日譯南傳,十三卷, p.86~p.88)

7x11=77智


【1】 《雜阿含經》卷2(53 經)(大正2,12c21-25)。

【2】 《雜阿含經》卷15(389 經):「世尊告諸比丘:「有四法成就,名曰大醫王者所應具王之分。何等為四?一者、善知病,二者、善知病源,三者、善知病對治,四者、善知治病已,當來更不動發。云何名良醫善知病?謂良醫善知如是如是種種病,是名良醫善知病。云何良醫善知病源?謂良醫善知:此病因風起,痰陰起,涎唾起,眾冷起;因現事起,時節起,是名良醫善知病源。云何良醫善知病對治?謂良醫善知種種病,應塗藥,應吐,應下,應灌鼻,應熏,應取汗,如是比種種對治,是名良醫善知對治。云何良醫善知治病已,於未來世永不動發?謂良醫善治種種病,令究竟除,於未來世永不復起,是名良醫善知治病更不動發。如來、應、等正覺為大醫王,成就四德,療眾生病,亦復如是。云何為四?謂如來知此是苦聖諦如實知,此是苦集聖諦如實知,此是苦滅聖諦如實知,此是苦滅道跡聖諦如實知。諸比丘!彼世間良醫,於生根本對治不如實知,老病死、憂悲惱苦根本對治不如實知。如來、應、等正覺為大醫王,於生根本﹝知﹞對治如實知,於老病死憂悲惱苦根本對治如實知,是故如來、應、等正覺,名大醫王」。」(大正2,105a25-b19)

【3】 《雜阿含經》卷15(379 經)(大正2,103c13-104a29);SN.56.11~12 Tathagatena vutta。

【4】 難得:不容易。 (《漢語大詞典(十一)》,p.899)

【5】 《中阿含.13 度經》卷3〈2 業相應品〉:「世尊告諸比丘:「有三度處異姓、異名、異宗、異說,謂有慧者善受、極持而為他說,然不獲利。云何為三?或有沙門、梵志如是見、如是說,謂人所為一切皆因宿命造。復有沙門、梵志如是見、如是說,謂人所為一切皆因尊祐造。復有沙門、梵志如是見、如是說,謂人所為一切皆無因無緣。」(大正1,435a26-b3)

【6】 鑄定:熔鑄成型。引申為注定,決定。(《漢語大詞典(十一)》,p.1421)

【7】 《雜阿含經》卷12(296 經):「云何為因緣法?謂此有故彼有,謂緣無明行,緣行識,乃至如是如是純大苦聚集。云何緣生法?謂無明、行……。若佛出世,若未出世,此法常住,法住、法界,彼如來自所覺知,成等正覺,為人演說,開示、顯發,謂緣無明有行,乃至緣生有老死。若佛出世,若未出世,此法常住,法住、法界,彼如來自覺知,成等正覺,為人演說、開示、顯發,謂緣生故有老病死、憂悲惱苦。此等諸法,法住,法定,法如,法爾,法不離如,法不異如,審諦、真、實、不顛倒。如是隨順緣起,是名緣生法,謂無明、行、識、名色、六入處、觸、受、愛、取、有、生、老病死憂悲惱苦,是名緣生法。」(大正2,84b14-26)

【8】 《大般若波羅蜜多經》卷570〈8 現相品〉:「譬如有人生無色界,八萬大劫唯有一識。」(大正7,946c22-23)

【9】 《佛說輪轉五道罪福報應經》卷1:「好喜殺生者,後為水上蜉蝣蟲,朝生暮死。」(大正17,564a13-14)

【10】 《雜阿含經》卷2(53 經)(大正2,12c21-25)。

【11】 《雜阿含經》卷12(296 經)(大正2,84b13-26)。

【12】 《雜阿含經》卷12(287 經):「我時作是念:我得古仙人道,古仙人徑,古仙人道跡。古仙人從此跡去,我今隨去。譬如有人遊於曠野,披荒覓路,忽遇故道,古人行處,彼則隨行。漸漸前進,見故城邑,古王宮殿,園觀浴池,林木清淨。彼作是念:我今當往,白王令知。……王即往彼,止住其中,豐樂安隱,人民熾盛。今我如是得古仙人道,古仙人逕,古仙人跡,古仙人去處,我得隨去,謂八聖道。……我從彼道,見老病死、老病死集、老病死滅、老病死滅道跡;……行、行集、行滅、行滅道跡。我於此法,自知自覺,成等正覺。為……在家出家,彼諸四眾,聞法正向信樂知法善,梵行增廣,多所饒益,開示顯發。」(大正2,80c17-81a7)

【13】
 (1)《異部宗輪論》卷1:「無為法有九種:一、擇滅,二、非擇滅,三、虛空,四、空無邊處,五、識無邊處,六、無所有處,七、非想非非想處,八、緣起支性,九、聖道支性。」(大正49, 15 c24-27)
(2)《異部宗輪論疏述記》卷1:「八、緣起支性,九、聖道支性。述曰:緣起支性,謂生死法,定無明後,方生行等,定行等前,有無明等,此理是一,性常決定,其無明等,十
二支分,是有為攝。理是無為,一切聖道,性能離染,理是常一,其八差別,自是生滅,理是無為。此由生死,及於聖道,各別有理,為疑覈故,性相決定,生死必先,無明等起,聖道必能,出離苦等,一切聖道,理雖定然,此中舉勝,且舉八道。」(卍新續藏53,582b2-9)

【14】 《雜阿含經》卷14(347 經)(大正2,97a3-c5);《雜阿含經》卷14(357 經)( 大正2,99c28-100a10)。
關於經文,請詳參附錄。

【15】 《雜阿含經》卷1(28 經):「佛告比丘:於色生厭、離欲、滅盡,不起諸漏,心正解脫,是名比丘見法涅槃。如是受、想、行、識,於識生厭、離欲、滅盡,不起諸漏,心正解脫,是名比丘見法涅槃。」(大正2,6a6-9)

【16】 《相應部註》:Paññāvimuttā kho mayaṃ āvusoti, āvuso, mayaṃ nijjhānakā sukkhavipassakā paññāmatteneva vimuttāti dasseti. (Spk II 117)[以「友啊!我們是慧解脫」[此句]表示「友啊!我們是無禪那的乾觀者」。]

【17】 有關七十七智,參見《發智論》卷10(大正26,969a4-19);《大毘婆沙論》卷110(大正27,
571b28-572c27)。


《佛法概論》第十章之「補充講義」
2010/3/5
(講義,頁146):「法性、法住、法界」等語義


法性
法住
法定/法位
法如
法界
《瑜伽師地論》
大正30833a
此稱理因果次第,無始時來,展轉安立,名為「法性」。
由現在世,名為「法住」。
由過去世,名為「法定」。
由未來世,名法「如性」。

《瑜伽師地論》
大正30327c
是諸緣起,無始時來,理成就性是名「法性」。
如成就性,以無顛倒文句安立,是名「法
住」。


由此法住以彼法性為因,是故說彼名為「法界」。
《性空學探源》
p.19 p.20
緣起法是本來如此的,「非佛作,亦非餘人作」,所以說是
「法性」,性有本來如此的意義。
「住」是不動不變的意義;緣起法則,過
去如是,現在如是,未來也如是,有其不
變性,所以說是「法住」。
「法定,法位」,是秩然不亂的意思;在緣起法則下,因者因,果者果,前者前,後者後,上者上,下者下,有其一定的決定的秩序與位次,絲毫不亂。

「法界」的界字,作類性解,即是普遍性;如生者必死,此地的也好,彼處的也好,此人也好,彼蟲也好,生者必死的共同性,總是一樣,絕不會有例外。
《初期大乘佛教之
起源與開展》
p.236p.237
「法」是自然而然的,「性自爾故」,所
以叫「法性」。
法是安住的,確立而不可改的,所以叫
「法住」。
法是安定不變動
的,所以叫「法定」。
法是這樣這樣而沒
有變異的,所以叫「法如」。
法是普遍如此的,所以叫「法界」。

(講義,頁149):《雜含357 經》:「法住智 無常、有為、心所緣生、盡法、變易法、離欲法、滅法、斷知智。」

《瑜伽師地論》卷83:

「復次,
無常者,謂性破壞朽敗法故。
有為者,謂依前際所尋思故。
造作者,謂依後際所希望故。
緣生者,謂依現世眾因緣力所生起故。
盡法者,謂一分盡故。
沒法者,謂全分滅故;
    又有盡法者,謂全分滅故。
    有沒法者,謂相續變壞故。
離欲法者,謂過患相應故。
滅法者,謂一切有為法皆有出離故。」(大正30,766a26-b4)

《瑜伽師地論》卷87:
「又由八相能遍了知,遍了知故,除諸過患,當知是名極善清淨,離增上慢無我真智。
又於此中,已滅壞故,滅壞法故,說名無常
諸業煩惱所集成故,說名有為
由昔願力所集成故,名思所造
從自種子,現在外緣所集成故,說名緣生
於未來世衰老法故,說名盡法
死歿法故,說名歿法
未老死來,為疾病等種種災橫所逼惱故,名破壞法
由依現量能離欲故,能斷滅故,名於現法得離欲法及以滅法
當知此中,除離欲法及以滅法,由所餘相,略觀三世所有過患,由所除相,觀彼出離。若由如是過患、出離,遍知彼識,名善遍知。一切法中無有我性,名諸法印。」(大正30,92a18-b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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