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26 February 2017

《佛法概論》第十六章01

慧日佛學班.第8 期課程
《佛法概論》
第十六章 在家眾的德行
釋開仁編.2010/4/30

第一節 一般的世間行

一、人天行(p.203-p.205)
(一)出世的德行以人天正行──施戒定為基
出世的德行,是一般德行的勝進,是以一般人的德行為基礎而更進一步的。佛法為了普及大眾,漸向解脫,所以有依人生正行而向解脫的人天行。
1、佛法的世間正行同於一般世間的德行
佛弟子未能解脫以前,常流轉於人間天上;而佛法以外的常人,如有合理的德行,也能生於人天,所以佛法的世間正行,是大體同於世間德行的。

2、施戒定為「現法樂」與「後法樂」的增上人天心行
釋尊為新來的聽眾說法,總是,「如諸佛法先說端正法,聞者歡悅,謂說施、說戒、說生天法」(如《中含‧教化病經》)。【1】我們知道,生死是相續的,業力的善惡會決定我們的前途。在沒有解脫以前,應怎樣使現生及來生能進步安樂,這當然是佛弟子關切的問題。佛法不但為了「究竟樂」,也為了「現法樂」與「後法樂」。【2】怎樣使現生與未來,能生活得更有意義,更為安樂,是「增上生」的人天心行。【3】也即是修學某些德行,能使現實的人生更美滿,未來能生於天上人間。

3、佛說的人天法不同於印度宗教的人天法
釋尊的時代,一般人或要求人間的美滿,或盼望天宮的富樂自由。依佛法真義說,天上不如人間;但隨俗方便,也說生天的修行。
◎印度宗教的人天法,充滿了宗教的迷信生活──祭祀、祈禱、咒術等;
◎而佛說的人天法,即純為自他和樂的德行──施與戒,及淨化自心的禪定,主要為慈悲喜捨的四無量心。【4】

(二)比較抉擇施戒定的內含
1、從功德的勝劣說,修定勝於施與戒
布施不如持戒,持戒不如慈悲等定,這是佛為須達多長者所說的(增一含‧等趣四諦品)。【5】
(1)布施究屬身外物的犧牲,不及持戒的功德
布施是實際利他的善行,但一般常含有不純正的動機。如:「有為求財故施,或愧人故施,或為嫌責故施,或畏懼故施,或欲求他意故施,或畏死故施,或誑人令喜故施,或自以富貴故應施,或諍勝故施,或妒瞋故施,或憍慢自高故施,或為名譽故施,或為咒願故施,或解除衰求吉故施,或為聚眾故施,或輕賤不敬施」(智論),【6】這都不是佛陀所讚嘆的。即使是善心淨心的布施,究竟是身外物的犧牲,不及持戒的功德。
(2)持戒合於人間和樂善生的目標
持戒是節制自己的煩惱,使自己的行為能合於人間和樂善生的目標。
(3)施戒皆偏重於身語的行為,不及修定對內心的淨化
然一般的說,持戒還偏重身語的行為,如慈悲喜捨等定,降伏自心的煩惱,擴充對於一切有情的同情,這種道德心的淨化、長養,更是難得的。即使還不能正覺解脫,也能成為解脫的方便。所以釋尊常說:布施、持戒,能生人天(六欲天);要生色界天以上,非修離欲的禪定不可。

2、從修學佛法的立場說,持戒生人間最穩當
不過,禪定是傾向於獨善的,偏重於內心的,如修慈悲、欣厭(欣上厭下)等禪定而取著,即會生於天國。從正覺的佛法說,還不如持戒而生於人間的穩當。【7】

二、正常的經濟生活(p.205-p.207)
(一)方便等四法能使在家眾得現法安樂
在家眾,首先應顧慮到經濟生活的正常,因為有關於自己、家庭的和樂,更有關於社會。釋尊曾為少年鬱闍迦說:「有四法,俗人在家得現法安現法樂」(雜含卷四‧九一經)。【8】

(二)別釋四法的內涵
1、方便具足
一、方便具足:是「種種工巧業處以自營生」。【9】如沒有知識、技能,從事正當的職業,寄生生活是會遭受悲慘結局的。《善生經》也說:「先當習技藝,然後獲財業」。【10】
(1)正當的職業
正當的職業,如「田種行商賈【11】,牧牛羊興息,邸舍【12】以求利,造屋舍床臥,六種
資生具」(雜含卷四八‧一二八三經);【13】「種田、商賈,或以王事【14】,或以書疏【15】算畫【16】」(雜含卷四‧九一經)。【17】一切正當的職業,都可以取得生活。
(2)不正當的職業
如有關淫、殺、酒,以及占卜、厭禁【18】、大稱小斗【19】等,都是不正當的。特別是像
陀然梵志那樣的,「依傍於王,欺誑梵志、居士,依傍梵志、居士,欺誑於王」(中含‧梵志陀然經)。他為了女人,而假借政府的力量來欺壓民眾,利用民眾的力量來欺壓政府,從中貪污、敲詐【20】、剝削【21】、非法取財,這是不能以家庭負擔或祭祀、慈善等理由而減輕罪惡的。【22】

2、守護具足
二、守護具足:即財物的妥善保存,不致損失。【23】

3、善知識具足
三、善知識具足:即結交善友,不可與欺誑、凶險、放逸的惡人來往,因為這是財物消耗的原因之一。【24】《善生經》說:財產的損耗,有六種原因,即酗酒【25】、賭博、放蕩──非時行、伎樂、惡友與懈怠。【26】

4、正命具足
四、正命具足:即經濟的量入為出,避免濫費與慳吝。
◎濫費,無論用於那一方面,都是沒有好結果的。
◎慳吝,被譏為餓死狗,不知自己受用,不知供給家屬,不知供施作福,一味慳吝得盧至長者【27】那樣,不但無益於後世,現生家庭與社會中也不會安樂。【28】
釋尊提示的正常經濟生活,在當時的社會環境中,可說是非常適當的辦法。

三、合理的社會生活(p.207-p.208)
(一)六方禮合於合理的社會生活
人在社會中,與人有相互的關係。要和樂生存於社會,社會能合理的維持秩序,應照著彼此的關係,各盡應盡的義務。
1、六方禮,略近儒家的五倫說
佛曾為善生長者子說六方禮,略近儒家的五倫【29】說。【30】
2、六方禮即以自己為中心而擴展於生活周遭的人際關係
善生長者子遵循遺傳的宗教,禮拜天地四方,佛因教他倫理的六方禮。六方禮,即
以自己為中心,東方為父母,南方為師長,西方為妻,北方為友,下方為僕役,上方為
宗教師。這六方與自己,為父子、師弟、夫妻、親友、主僕、信徒與宗教師的關係。彼
此間有相互應盡的義務,不是片面的,如《長阿含》、《中阿含》的《善生經》詳說。【31】
(二)略說六方禮中相互應盡的義務
1、夫婦相互的保持貞操
六方中的夫婦,應彼此互相的保持貞操。

2、親友間的四攝關係
(1)親友的定義
沒有君臣、兄弟,可攝於親友中。親友,原文含有上下的意味,近於長官與部屬的關係。
(2)以四攝來統攝親友
對於自己的友屬,應以四攝事來統攝。
◎「布施」,以財物或知識,提高友屬的物質與精神生活。
◎「愛語」,以和悅的語言來共同談論。
◎「利行」,即顧到友屬的福利事業。
◎「同事」,即共同擔任事務,與友屬一體同甘苦。
這四攝是社團,尤其是領導者必備的條件,所以說:「以此攝世間,猶車因工(御工)運。……以有四攝事,隨順之法故,是故有大士,德被於世間」(雜含卷二六‧六六九經)。【32】
(3)菩薩的四攝亦是這一德行的擴展
菩薩以四攝來化導有情,負起人類導者的責任,也只是這一德行的擴展。【33】

3、主僕間的相互責任
主人對於僕役,除了給以適宜的工作而外,應給以衣食醫藥,還要隨時以「盛饌」【34】款待他,給以按時的休假。這在古代社會,是夠寬和體貼的了!

4、世尊重視與文化學術有關之師弟、宗教師和信徒的關係
六方中,特別揭示師弟、宗教師與信徒的關係,看出釋尊對於文化學術的重視。

四、德化的政治生活(p.208-p.210)
(一)釋尊以七法及十德教化於王臣
1、釋尊不滿印度當時的爭霸政治
釋尊捨王子的權位而出家,對當時的政治情勢,互相侵伐的爭霸戰,是不滿意的。他常說「戰勝增怨敵,敗苦臥不安,勝敗二俱捨,臥覺寂靜樂」。【35】

2、以七法論說國族的興衰
釋尊為國際的非戰主義者,對於當時的政治,對於當時的君主,少有論及,更不勸民眾去向國王誓忠。關於國族的興衰,佛曾為雨勢大臣說七法(長含‧遊行經)。【36】

3、以十德明國王臨政的要道
古代政治,每因國王的賢明與否,影響國計民生的治亂苦樂,所以佛曾談到國王有十德:一、廉恕寬容,二、接受群臣的諍諫,三、好惠施而與民同樂,四、如法取財,五、不貪他人的妻女,六、不飲酒,七、不戲笑歌舞,八、依法而沒有偏私,九、不與群臣爭,十、身體健康。如《增一含‧結禁品》所說,這是重在陶養私德,為公德的根本。【37】
《中本起經》說:「夫為世間將38(導),順正不阿抂【39】,矜【40】導示禮儀,如是為法王。多愍善恕正,仁愛利養人,既利以平均,如是眾附親」。【41】這是極有價值的教說!國王臨政的要道,主要是公正,以身作則,為民眾的利益著想;特別是「利以平均」,
使民眾經濟不致貧富懸殊,這自然能得民眾的擁護,達到政治的安定繁榮。

(二)佛化的輪王政治即五戒、十善的德化
1、佛經的輪王治世實是古代印度的現實政治
佛經傳說輪王的正法治世,一般解說為佛教理想的政治,其實是古代印度的現實政治,留傳於民間傳說中。傳說阿私陀仙說:釋尊如不出家,要作輪王。【42】
2、輪王的統一四洲為印歐人擴展統治的遺痕
依佛經所記,從眾許平等王【43】以來,古代有過不少的輪王。上面說過,輪王的統一四洲,本為印歐人擴展統治的遺痕。【44】
3、佛化的輪王政治源於人類和樂善生的五戒、十善
佛化的輪王政治,略與中國傳說的仁政、王政(徐偃【45】、宋襄【46】也還有此思想)相
近。正法治世,是「不以刀杖,以法治化,令得安穩」【47】的。對於臣伏的小國來貢獻金銀,輪王即說:「止!止!諸賢!汝等則為供養我已。但當以正法治,勿使偏枉,無令國內有非法行」(長含‧轉輪聖王修行經)。【48】正法即五戒、十善的德化。【49】輪王的統一,不是為了財貨、領土,是為了推行德化的政治,使人類甚至鳥獸等得到和樂的善生。



【1】 《中阿含.28 教化病經》卷6〈3 舍梨子相應品〉:「尊者舍梨子!我[*給孤獨長者]禮佛足,卻坐一面,世尊為我說法,勸發渴仰,成就歡喜。無量方便為我說法,勸發渴仰,成就歡喜已,如諸佛法,先說端正法,聞者歡悅,謂:說施、說戒、說生天法,毀呰欲為災患,生死為穢,稱歎無欲為妙道品白淨。世尊為我說如是法已,佛知我有歡喜心、具足心、柔軟心、堪耐心、昇上心、一向心、無疑心,無蓋心,有能有力,堪受正法,謂如諸佛所說正要,世尊卽為我說苦、習、滅、道。尊者舍梨子!我卽於坐中見四聖諦苦、習、滅、道,猶如白素易染為色,我亦如是,卽於坐中見四聖諦苦、習、滅、道。」(大正1,460b20-c3)

【2】 《雜阿含經》卷4(91 經):「時有年少婆羅門名欝闍迦來詣佛所,稽首佛足,退坐一面。白佛言:世尊!俗人在家當行幾法,得現法安及現法樂。佛告婆羅門:有四法,俗人在家得現法安、現法樂。何等為四?謂方便具足、守護具足、善知識具足、正命具足。……婆羅門白佛言:世尊!在家之人有幾法,能令後世安、後世樂?佛告婆羅門:在家之人有四法,能令後世安、後世樂。何等為四?謂信具足、戒具足、施具足、慧具足。」(大正2,23a25-c7)

現法安樂:方便具足、守護具足、善知識具足、正命具足  -- 共世间
後世安樂:信具足、戒具足、施具足、慧具足                      -- 向于解脱

【3】 印順導師《成佛之道(增註本)》(p.51-p.52):「佛法中「下」品人(這是佛法中的下品,在一般世間,是上品)的發心,是「求增上生」心。什麼叫增上生?就是來生所得的果報,比起今生來,要增勝一些,上進一些。例如:相貌,壽命,名譽,財富,權位,眷屬,知識,能力,身體的健康,家庭的和樂,朋友的協助等,這一切,都希望來生比今生好得多。在佛法中,這是不徹底的,但卻是正當的,因為這確是以正當的方法,求向上的進步。這裡面,還分為二類:一、願生人間;二、願生天上。這種人天乘根性,求「現」生樂」,更求「後」生「樂」。因為依佛法修持,能得現生安樂,來生也能得善報。不過,在某種情形下,但求後生福樂,就是現生刻苦一些,犧牲一些,也未嘗不可。所以現生樂而後生樂的,最為理想;不得已,現生苦而後生樂,也不要緊。至於現生享受而來生受苦;或者現生冤枉受苦,而來生苦痛無邊,那不屬於如來正法,而是顛倒邪行了。以人天的福樂為目標,因此發心,為此而修行,都屬於佛法的下士。凡發此增上生心,那縱然修持出世法,也不過人天福報。反之,如有此願而卻造作種種惡行,那是業力強大,下墮三途,想求增上而不可得了。」

【4】
(1)《大智度論》卷33〈1 序品〉:「問曰:修定福中,佛何以但說慈心,不說餘?答曰:四無量中,慈心能生大福德。悲心憂愁故,捨福德;喜心自念功德故,福德不深;捨心放捨,故福亦少。復次,佛說慈心有五利,不說餘。何等五?一者、刀不傷;二者、毒不害;
三者、火不燒;四者、水不沒;五者、於一切瞋怒惡害眾生中,見皆歡喜。悲心等三事
不爾,以是故說修定福為慈,餘者隨從,及諸能生果報有漏定。」(大正25,305b15-23)
(2)印順導師《佛在人間》(p.50-p.51):「人天乘的德行,約有三種:施、戒、定,稱為世間三福業事。施是犧牲自己所有的,不貪戀慳吝,而肯拿來利他。持戒是制伏煩惱,與一
切人建立正常的關係,使自己的行為,不作損人的邪行。定是內心的淨伏,煩惱的部分
斷除。這裡是著重禪定中的慈悲等持,為利他的廣大同情心。人乘的方法有二,施與戒。
天乘的方法,更修禪定。」

【5】 《增壹阿含.3 經》卷19〈27 等趣四諦品〉(大正2,644c5-645a3):經文大意:世尊舉梵志名毘羅摩(佛之過去生)為喻,分別布施所獲之福報:(1)梵志名毘羅摩用種種珍寶布施,不如作一房舍,布施招提僧。(2)用種種珍寶布施、作一房舍施招提僧,不如自受三歸依。(3)用種種珍寶布施,乃至自受三歸依,不如受持五戒。(4)用種種珍寶布施,乃至自受三歸依、受持五戒,不如彈指之頃,慈愍眾生。(5)用種種珍寶布施,乃至彈指之頃,慈愍眾生,不如須臾之間,起世間不可樂想。

【6】 《大智度論》卷11〈1 序品〉(大正25,140c29-141a6)。

【7】 印順導師《成佛之道(增註本)》(p.124-p.125):「上面說:『求人而得人,修天不生天』;在這人天乘的法行中,想依人身而漸向佛道,應多修什麼呢?應重於持戒。因為世人的修集「布施」福業,「多」不能如法,多「雜」有煩惱「染」污。不論施福怎樣廣大,如不修戒行,那連人身都不可得,只能在旁生,餓鬼,阿修羅中享癡福,前途萬分危險。修「禪定」,當然是殊勝的,但在修行時,厭離五欲,或者隱遁山林,專重自己的定樂,走「向獨善」的途徑。等到報生二禪以上,都是獨往獨來的。這對於實現和樂人間,而趨向化度眾生的菩薩行,是不大相應的。所以希望來生不失人身,並能「依人」身而漸「向佛道」,不能不以五戒、十善等「戒行為宗要」。初學菩薩的,名十善菩薩,也是著重十善行的。有戒行,就能生在人間;即使貧窮,也不一定障礙學佛。如有戒而能修布施,能得人中廣大福業,那更好了。同樣的,如有戒而沒有定,不失人身,有戒而深修定法,反而會上生長壽天,成為學佛的大障礙。所以依人身而引入佛道,應以戒行為主,就是重視人間的道德,健全人格。在這戒行的基礎上,應隨分隨力來布施。如想修定法,應修四無量定,因為這與利益眾生的出世大乘法,有著密接相通的地方。」

【8】 《雜阿含經》卷4(91 經):「佛告婆羅門:「有四法,俗人在家,得現法安、現法樂。何等為四?謂方便具足,守護具足,善知識具足,正命具足。」(大正2,23a24-28)

【9】 《雜阿含經》卷4(91 經):「何等為方便具足?謂善男子種種工巧業處以自營生,謂種田、商賈,或以王事,或以書疏、算畫;於彼彼工巧業處精勤修行,是名方便具足。」(大正2,23a28-b2)

【10】 《長阿含.16 善生經》卷11(大正1,72b14)。

【11】 商賈:商人。(《漢語大詞典(二)》,p.370)

【12】 邸舍:客店;客棧。(《漢語大詞典(十)》,p.606)

【13】 《雜阿含經》卷48(1283 經):「營生之業者,田種行商賈,牧牛羊興息,邸舍以求利,造屋舍床臥,六種資生具。」(大正2,353b3-5)

【14】 王事:王命差遣的公事。(《漢語大詞典(四)》,p.453)

【15】 書疏:奏疏;信札。(《漢語大詞典(五)》,p.713)

【16】 算畫:猶計劃,謀劃。(《漢語大詞典(八)》,p.1191)

【17】 《雜阿含經》卷4(91 經)(大正2,23 a28-b2)。

【18】
(1)漢語的意義:
禁:施禁咒術。亦指禁咒術。(《漢語大詞典(七)》,p.919)
厭:以迷信的方法,鎮服或驅避可能出現的災禍,或致災禍於人。(《漢語大詞典(一)》,
p.940)
厭[ㄧㄢˇ]:魘的古字。惡夢。(《漢語大詞典(一)》,p.941)
[*魘:謂以法術、符咒鎮服。施巫術害人。(《漢語大詞典(十二)》,p.476)]
(2)相關文獻:
A、《廣弘明集》卷8:「問:敬尋道家,厥品有三:一者老子無為,二者神仙餌服,三者
符錄禁厭。就其章式,大有精麁。麁者,厭人殺鬼。精者,練屍延壽,更有青錄,
受須金帛,王侯受之,則延年益祚;庶人受之,則輕健少疾。君何不論,惟貶鄙者。」
(大正52,141a4-8)
B、《廣弘明集》卷9:「又道士受三五將軍禁厭之法,有怨憎者癩狂殞命。」(大正52,
149b19-20)
C、印順導師《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與開展》(p.288)。

【19】 大稱小斗:指使用超過標準的秤進,小於標準的秤出,進行克扣剝削。明馮夢龍《喻世明言.梁武帝累修歸極樂》:“不用大稱小鬥,不違例克剝人財,坑人陷人。"(網絡版《中華成語辭海》,p.532)

【20】 敲詐:依仗勢力或用威脅、欺騙手段索取財物。(《漢語大詞典(五)》,p.499)

【21】 剝削:搜刮民財。謂無償占有他人勞動和勞動成果。(《漢語大詞典(二)》,p.713)

【22】 《中阿含.27 梵志陀然經》卷6〈3 舍梨子相應品〉:「是時,梵志陀然問曰:「舍梨子!何故入如是家而不肯食?」答曰:「陀然!汝不精進,犯於禁戒。依傍於王,欺誑梵志、居士;依傍梵志、居士,欺誑於王。」梵志陀然答曰:「舍梨子!當知我今在家,以家業為事,我應自安隱,供養父母,瞻視妻子,供給奴婢;當輸王租,祠祀諸天,祭餟先祖,及布施沙門、梵志,為後生天而得長壽,得樂果報故。舍梨子!是一切事不可得疑、一向從法。」於是,尊者舍梨子告曰:「陀然!我今問汝,隨所解答。梵志陀然!於意云何:若使有人為父母故而行作惡;…若復有人為妻子故而行作惡;…若復有人為奴婢故而行作惡;…若復有人為王、為天、為先祖、為沙門梵志故而行作惡;因行惡故,身壞命終,趣至惡處,生地獄中;生地獄已,獄卒執捉,極苦治時,彼向獄卒而作是語:『獄卒!當知,莫苦治我。所以者何?我為王、為天、為先祖、為沙門梵志故而行作惡。』云何,陀然!彼人可得從地獄卒脫此苦耶?」答曰:「不也。」」(大正1,456c19-457a25)

【23】 《雜阿含經》卷4(91 經):「何等為守護具足?謂善男子所有錢穀,方便所得,自手執作,如法而得,能極守護,不令王、賊、水、火劫奪漂沒令失,不善守護者亡失,不愛念者輒取,及諸災患所壞,是名善男子善守護(具足)。」(大正2,23b2-6)

【24】 《雜阿含經》卷4(91 經):「何等為善知識具足?若有善男子不落度,不放逸,不虛妄,不凶險,如是知識能善安慰,未生憂苦能令不生,已生憂苦能令開覺,未生喜樂能令速生,已生喜樂護令不失,是名善男子善知識具足。」(大正2,23b7-11)

【25】 酗酒:嗜酒無度;醉酒鬧事。(《漢語大詞典(九)》,p.1395)

【26】
(1)《長阿含.16 善生經》卷11:「佛告善生:六損財業者:一者、耽湎於酒。二者、博戱。三者、放蕩。四者、迷於伎樂。五者、惡友相得。六者、懈墮。是為六損財業。」(大正
1,70b25-27)
(2)《中阿含.135 善生經》卷33〈1 大品〉:「居士子!求財物者,當知有六非道。云何為六?一曰、種種戲求財物者為非道。二曰、非時行求財物者為非道。三曰、飲酒放逸求財物者為非道。四曰、親近惡知識求財物者為非道。五曰、常喜妓樂求財物者為非道。六曰、
懶惰求財物者為非道。」(大正1,639b18-23)

【27】 《盧至長者因緣經》(大正14,821c12-825a14),故事生動有趣,請詳參閱。其中,開始時有言:「若著慳貪,人天所賤,是以智者,應當布施。所以者何?我昔曾聞,有大長者,名曰盧至,其家巨富,財產無量,倉庫盈溢,如毘沙門。由其往昔,於勝福田,修布施因,故獲其報。然其施時,不能至心,以是之故,雖復富有,意常下劣;所著衣裳,垢膩不淨;所可食者,雜穀稗莠,黎藿草菜,以充其飢;酢漿空水,用療其渴;乘朽故車,編草草葉,用以為蓋;於己財物,皆生慳悋,勞神役思,勤加守護,營理疲苦猶如奴僕,為一切人之所嗤笑。爾時,羅睺羅即說偈言:『所施因不同,受果各有異;信施志誠濃,獲報恣心意。若不懷殷重,徒施無淨報;盧至雖巨富,輕賤致嗤笑。』」」(大正14,821c15-29)

【28】 《雜阿含經》卷4(91 經):「云何為正命具足?謂善男子所有錢財,出內稱量,周圓掌護,不令多入少出也,多出少入也。如執秤者,少則增之,多則減之,知平而捨。如是善男子稱量財物,等入等出,莫令入多出少,出多入少。若善男子無有錢財而廣散用,以此生活,人皆名為優曇缽果,無有種子,愚癡貪欲,不顧其後。或有善男子財物豐多,不能食用,傍人皆言是愚癡人,如餓死狗。是故善男子所有錢財,能自稱量,等入等出,是名正命具足。」(大正2,23b11-21)

【29】 五倫:舊指君臣、父子、兄弟、夫妻、朋友之間五種倫理關係。也稱五常。(《漢語大詞典(一)》,p.342)

【30】 印順導師《佛法概論》第十三章,已略為提及,(p.171)。

【31】 《長阿含.16 善生經》卷11(大正1,70a19-72c6);《中阿含.135 善生經》卷33〈1 大品〉(大正1,640c28-641c13)。

【32】 《雜阿含經》卷26(669 經):「布施及愛語,或有行利者,同利諸行生,各隨其所應,以此攝世間,猶車因釭運。世無四攝事,母恩子養忘,亦無父等尊,謙下之奉事。以有四攝事,隨順之法故,是故有大士,德被於世間。」(大正2,185a21-27)

【33】
(1)《大智度論》卷76(大正25,598c5-9):「是六波羅蜜等是自利法;行者欲以六波羅蜜教化眾生、淨佛世界,應以四攝法攝取眾生。四攝法義,如先說。如是自利利他故,佛說
六波羅蜜等、三十七品等諸法是世尊、是道等。」
※內容詳參《大智度論》卷66(大正25,526c27-527a11)。
(2)《瑜伽師地論》卷43(大正30,532b10-11):「所有波羅蜜多,能自成熟一切佛法;所有攝事,能成熟他一切有情。」
(3)其他有關四攝法之文獻:《中阿含.40 手長者經》卷9(大正1,482c14-17)、《中阿含.135 善生經》卷33(大正1,641c14-15)、《大集法門經》(大正1,229b28-29)、《集異門足論》卷9(大正26,402c-403b)、《大品般若經》卷24〈四攝品第78〉(大正8,394a8-396b20)、《瑜伽師地論》卷43(大正30,529c-533a)…等。
34 盛饌:豐盛的飯食。(《漢語大詞典(七)》,p.1424)
35 《雜阿含經》卷46(1236 經):「如是我聞:一時,佛住舍衛國祇樹給孤獨園。時波斯匿王,摩竭提國阿闍世王韋提希子,共相違背。摩竭提王阿闍世韋提希子,起四種軍──象軍、馬軍、車軍、步軍,來至拘薩羅國;波斯匿王聞阿闍世王韋提希子四種軍至,亦集四種軍──
象軍、馬軍、車軍、步軍,出共鬥戰。阿闍世王四軍得勝,波斯匿王四軍不如,退敗星散,
單車馳走,還舍衛城。時有眾多比丘,晨朝著衣持缽,入舍衛城乞食,聞摩竭提王阿闍世韋
提希子起四種軍,來至拘薩羅國,波斯匿王起四種軍,出共鬥戰,波斯匿王四軍不如,退敗
星散;波斯匿王恐怖狼狽,單車馳走,還舍衛城。聞已,乞食畢,還精舍,舉衣缽,洗足已,往詣佛所,稽首佛足,退坐一面。白佛言:「世尊!我等今日眾多比丘,入城乞食,聞摩竭提主阿闍世王韋提希子,起四種軍,如是廣說,乃至單車馳走還舍衛城」。爾時、世尊即說偈言:「戰勝增怨敵,敗苦臥不安,勝敗二俱捨,臥覺寂靜樂」。」(大正2,338b29-c19)

【36】 經文乃說明世尊在羅閱城耆闍崛山,藉與阿難問答跋祇國人具足七事,其國久安,無能侵損,暗示大臣禹舍轉告阿闍世王,取消欲伐跋祇之念,並順此機緣集諸比丘,告以可使佛法增長,無有損耗之六種七不退法及二種六不退法。其內容大意如下:《長阿含.2 遊行經》卷2(大正1,11b19-12a16):(1)六種七不退法:第一種七不退法:集會論正義、上下和同敬順、奉法曉忌、敬事能護眾多知識之比丘、念護孝敬、淨修梵行、不貪名利。第二種七不退法:樂於少事、樂於靜默、少於睡眠、不為群黨、不自稱譽、不交惡人、閑靜獨處。第三種七不退法:信佛、知慚、知愧、多聞、精勤、所學不忘、修習智慧。第四種七不退法:敬佛、敬法、敬僧、敬戒、敬定、敬順父母、敬不放逸。第五種七不退法:觀身不淨、觀食不淨、不樂世間、死想、無常想、無常苦想、苦無我想。第六種七不退法:七覺支。(2)六不退法:第一種六不退法:身行慈、口宣慈、意念慈、利養與眾共、持賢聖戒、見賢聖道。第二種六不退法:六念。

【37】 《增壹阿含.7 經》卷42〈46 結禁品〉:「若國王成就十法,便得久住於世。云何為十?於是,國王不著財物,不興瞋恚,亦復不以小事起怒害心,是謂第一之法,便得久存。復次,國王受群臣諫,不逆其辭,是謂成就第二之法,便得久存。復次,國王常好惠施,與民同歡,是謂第三。以法取物,不以非法,是謂第四之法,便得久存。復次,彼王不著他色,恒自守護其妻,是謂成就第五之法,便得久存。復次,國王亦不飲酒,心不荒亂,是謂成就第六之法,便得久存。復次,國王亦不戲笑,降伏外敵,是謂成就第七之法,便得久存。復次,國王案法治化,終無阿曲,是謂成就第八之法,便得久存。復次,國王與群臣和睦,無有竟爭,是謂成就第九之法,便得久存。復次,國王無有病患,氣力強盛,是謂第十之法,便得久存。若國王成就此十法者,便得久存,無奈之何。」(大正2,778a5-22)
※阿曲:謂誣妄不實。偏袒回護。(《漢語大詞典(十一)》p.922)

【38】 將:帶領;攜帶。(《漢語大詞典(七)》,p.805)

【39】 抂亦作枉。阿枉:1.偏私不公正。2.枉曲,不分曲直是非。(《漢語大詞典(十一)》,p.922)

【40】 矜:注重;崇尚。(《漢語大詞典(八)》,p.580)

【41】 《中本起經》卷1〈4 度瓶沙王品〉(大正4,152c23-153a1)。

【42】 《佛本行集經》卷10〈9 私陀問瑞品〉:「大王汝得大利!如是童子,有大威德。生大王家,具足三十二大人相,若當有人具足如是丈夫相者,此人則有二種之行:若其在家,必定當作轉輪聖王,王四天下,七寶具足,乃至不用一切兵戈,如法治化。若其捨家,修學聖道,必得作佛多陀阿伽度阿羅呵三藐三佛陀,名聞遍滿一切世間。」(大正3,700a9-15)

【43】 《翻譯名義集》卷3:「摩訶三摩曷羅闍,此云大平等王,劫初民主。」(大正54,1094b18)

【44】 印順導師《佛法概論》第九章,(p.126):「四洲與輪王統一四洲說相連繫;這是雅利安人到達恆河上流,開始統一全印的企圖與自信的預言。」

【45】 徐偃王:相傳周穆王 時 徐國 國君。《韓非子‧五蠹》:“ 徐偃王處 漢 東,地方五百里,行仁義,割地而朝者三十有六國, 荊文王 恐其害己也,舉兵伐徐 ,遂滅之。"一說徐偃
王反,為 周穆王 所破。(《漢語大詞典(三)》,p.979)

【46】 宋襄公,宋桓公次子,本名子茲甫(?~前637 年),春秋五霸之一,為宋國君主,在位於前650 年至前637 年。

【47】 《中阿含.130 教曇彌經》卷30〈1 大品〉:「於是,尊者曇彌 從座起,叉手向佛,白曰:「世尊!云何沙門住沙門法?」世尊告曰:「曇彌!昔時有人壽八萬歲。曇彌!人壽八萬歲時,此閻浮洲極大富樂,多有人民,村邑相近,如雞一飛。曇彌!人壽八萬歲時,女年五百歲乃嫁。曇彌!人壽八萬歲時,有如是病──大便、小便、欲、不食、老。曇彌!人壽八萬歲時,有王名高羅婆,聰明智慧,為轉輪王,有四種軍,整御天下,如法法王成就七寶。彼七寶者,輪寶、象寶、馬寶、珠寶、女寶、居士寶、主兵臣寶,是為七。具足千子,顏貌端正,勇猛無畏,能伏他眾。彼必統領此一切地乃至大海,不以刀杖,以法治化,令得安隱。……」(大正1,618c25-619a8)

【48】 《長阿含.6 轉輪聖王修行經》卷6:「時,轉輪王即召四兵,向金輪寶偏露右臂,右膝著地,復以右手摩捫金輪,語言:『汝向東方,如法而轉,勿違常則。』輪即東轉。時,王即將四兵隨從其後,金輪寶前有四神導,輪所住處,王即止駕。爾時,東方諸小國王見大王至,以金鉢盛銀粟,銀鉢盛金粟,來趣王所,拜首白言:『善來,大王!今此東方土地豐樂,人民熾盛,志性仁和,慈孝忠順,唯願聖王於此治正!我等當給使左右,承受所當。時,轉輪大王語小王言:『止!止!諸賢!汝等則為供養我已,但當以正法治,勿使偏枉,無令國內有非法行,此即名曰我之所治。』」(大正1,40a7-18)

【49】 《大智度論》卷46〈18 摩訶衍品〉:「問曰:尸羅波羅蜜則總一切戒法,譬如大海總攝眾流,所謂不飲酒,不過中食,不杖加眾生等。是事十善中不攝,何以但說十善?答曰:佛總相說六波羅蜜,十善為總相戒,別相有無量戒。不飲酒、不過中食,入不貪中;杖不加眾生等,入不瞋中;餘道隨義相從。戒名身業、口業,七善道所攝。十善道及初後,如發心欲殺,是時作方便惡口,鞭打、繫縛、斫刺,乃至垂死皆屬於初;死後剝皮、食噉、割截、歡喜,皆名後;奪命是本體;此三事和合,總名殺不善道。以是故知說十善道,則攝一切戒。」(大正25,395b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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