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法概論》
第四章 有情與有情的分析
釋開仁編.2009/11/6
第二節有情與身心的關係
一、有情的神化 (p.64-p.66)
(一)有情的生死根本在於我見
依佛法說:有情的生死流轉,世間的苦迫紛亂,根本為「我見」在作祟。我見,即人人於自己的身心,有意無意的直覺到自我。強烈的自我感為中心,於是乎發為一切顛倒的思想與行為。
此自我,在釋尊時代的印度,有各式各樣的名稱,有各式各樣的推想,成為印度文化中的核心論題。釋尊即由此大徹大悟,而成為無上正覺者。
(二)我的種種異名
1、略釋五個我的異名
有情,即「我」的異名之一;此外更有「數取趣」、「命者」、「士夫」等。《般若經》
總列為十六名。【29】
(1)有情,即有情識者。
(2)我,即主宰──自在宰制者。
(3)數取趣,即不斷的受生死者。
(4)命者,即壽命延續者。
(5)士夫,即作事者。
這些,都約有情的各種現象而立名,本為世間的事實,但神秘者與庸俗者,不能正見有情的真相,所以神化起來。
2、世尊為對治外道執色心為我的邪見而樹立無我論
(1)舉阿含經的三種見
如《雜含》(卷一○‧二七二經)說:「三見者,何等為三?
A、有一種見,如是如是說:命則是身。
B、復有如是見:命異身異。
C、又作是說:色(受、想、行、識)是我,無二無異,長存不變」。【30】
(2)釋經義
身,即身體及依身體而起的心理作用;
命,即生命自體。
A、釋經中的第三種見 (梵我见)
其中第三說,即印度傳統的婆羅門教。他以生命自體為「我」,此我為實有的,智識的,妙樂的,常在的,為一一有情的本體。此有情的「我」,與宇宙本體的「梵」同一。起初,以此「我」為肉體──色的,以後發展到真我為智識的,妙樂的。
依佛法說:這不外以色為我到以識為我。但婆羅門教以為此色等即真我,與真我無二無別,是真常不變的。
B、釋經中的第二種見 (命異身異)(常见)
釋尊的時代,東方印度風行的新宗教,以及在此氣運中完成的學派,如僧佉耶、衛世、尼犍子,都建立二元論。【31】以為生命自體,與物質世界各別,這都是命異身異的第二說。命異身異的「命者」,及即色為真常我的我,即神教徒所擬想的生命自體,為生死流轉中的主體,即一般所擬想的靈。
C、釋經中的第一種見 (命則是身)(断见)
當時,有一分斷見的順世論者,【32】雖在有意無意中,為實在的自我見所奴使,一切以自我為中心而企圖主宰一切。但他們以為我即是身,身體為無常的,可壞的,所以我也就一死完事,無所謂後世。
D、結
此三見,在現實生活中,於有情自體而直覺為有我,並無差別;不過推論此我與身的關係如何,見地多少不同而已。
以有情為本的佛法,即適應此一思想潮流而出世者。釋尊的正觀,即於蘊、處、界作深切的觀察,否定這些異見,樹立無我的有情論;淨化情本的有情,使成為智本的覺者。
二、無常相續的有情論 (p.66-p.69)
(一)破離蘊計我
釋尊的教說,根本反對二元的立場。有情即身心和合的假名,決無離身心的我或命者。
1、如《雜含》(卷三‧六三經)說:「若沙門婆羅門計有我,一切皆於此五受陰(五取
蘊)計有我」。【33】(五蕴)
2、又(卷一三‧三○六經)說:「眼、色(意法等例)緣生眼識,三事和合觸,觸俱生
受、想、思。此四,無色陰;眼、色(陰),此等法名為人」。【34】(六處)
3、又如說:「士夫六界」。【35】(六界)
這可見有情或我,即依五蘊、六處、六界而成立,沒有離蘊、界、處的實我。
(二)破即蘊計我
釋尊於三處觀察,不但離蘊、處、界的我不可得,如婆羅門教的真我說,也評為倒想的產物。他們以為色即是我,以及識即是我,而我是常住妙樂的。
1、釋尊卻說:「色無常,無常即苦,苦即非我,非我者亦非我所;如是觀者,名真實正
觀」(雜含卷一‧九經)。【36】(五蕴)
2、又說:「緣眼、色生眼識,三事和合觸,觸俱生受、想、思。此等諸法非我非常」(雜
含卷一一‧二七三經)。【37】(六處)
3、又說:「地(等六)界,彼一切非我有,我非彼有,亦非神也。如是慧觀,知其如真」
(中含‧分別六界經)。【38】(六界)於有情作蘊、界、處的正觀時,確認為一切是無常的、苦的。非常住、非妙樂,婆羅門教的真我,即根本的否定了。
(三)正顯佛法是無常相續與展轉相依的有情論
佛法否定此神秘我的一元論,及超物質我的二元論,即以有情為身心的和合相續者。但又不落於順世者的斷見,從念念無常的相續中,展轉相依的沒有獨存自體中,無我無我所,而肯定有情為假名的存在。不離蘊、處、界,不即蘊、處、界,成立生死的繫縛與解脫,所以說:「雖空亦不斷,雖有亦不常,業果報不失,是名佛所說」(中論‧觀業品)。【39】
有情為假名的,沒有絕對的不變性,獨存性──勝義無我;有相對的安定性,個體性──世俗假我,為佛觀蘊、處、界的精義。
【29】
(1)《大般若波羅蜜多經》卷402(第二分)〈3 觀照品〉:「復次,舍利子!菩薩摩訶薩修行般若波羅蜜多時應如是觀:『菩薩但有名,佛但有名,般若波羅蜜多但有名,色但有名,受、想、行、識但有名,餘一切法但有名。』舍利子!如我但有名,謂之為我實不可得,如
是有情、命者、生者、養者、士夫、補特伽羅、意生、儒童、作者、使作者、起者、使
起者、受者、使受者、知者、見者亦但有名,謂為有情乃至見者實不可得。以不可得空
故,但隨世俗假立客名,諸法亦爾不應執著。是故菩薩摩訶薩修行般若波羅蜜多時,不
見有我乃至見者,亦不見有一切法性。」(大正7,11c17-27)
(2)《摩訶般若波羅蜜經》卷1〈3 習應品〉:「舍利弗!如我但有字,一切我常不可得。眾生、壽者、命者、生者、養育眾數人者,作者、使作者,起者、使起者,受者、使受者,知
者、見者,是一切皆不可得。」(大正8,221c15-18)
《大智度論》卷35(大正25,319b-c):「問曰:如我乃至知者、見者,為是一事?為各各
異?答曰:皆是一我,但以隨事為異。於五眾中,我、我所心起,故名為「我」。五眾和
合中生故,名為「眾生」。命根成就故,名為「壽者」、「命者」。能起眾事,如父生子,
名為「生者」。乳哺、衣、食因緣得長,是名「養育」。五眾、十二入、十八界等諸法因
緣,是眾法有數,故名「眾數」。行人法故,名為「人」。手足能有所作,名為「作者」。
力能役他故,名「使作者」。能造後世罪福業故,名「能起者」。令他起後世罪福業故,
名「使起者」。後身受罪福果報故,名「受者」。令他受苦樂,是名「使受者」。目覩色,
名為「見者」。五識知,名為「知者」。復次,用眼見色,以五邪見觀五眾,用世間、出
世間正見觀諸法,是名「見者」──所謂眼根、五邪見、世間正見、無漏見,是名「見
者」。餘四根所知及意識所知,通名為「知者」。如是諸法皆說是「神」。」
《十住毘婆沙論》卷15:「復次,五邪見名為惡意,所謂邪見、身見、邊見、見取、戒取。」
(大正 26,105c26-27)
【30】 《雜阿含經》卷10(272 經)(大正2,72b2-4)。
【31】 印順導師《印度佛教思想史》(p.4-p.5):「沙門團很多,佛教稱之為外道的,著名的有六師:富蘭迦葉(PUraNa Kassapa),末伽黎拘舍羅子(Makkhali GosAla),阿夷多翅舍欽婆羅(Ajita Kesakambalin),鳩(羅)鳩陀迦旃延(Pakudha KaccAyana),散惹耶毘羅梨子(SaJjaya BelaTThiputta),尼乾陀若提子(NigaNTha NAtaputta),六師都是東方的一代師宗,有多少學眾隨從他(尼乾子即耆那教,現在還有不少信徒)。六師有共同的傾向:一、分析人生(宇宙)的要素,大抵是二元論的,是機械的「積集」說。如阿夷陀立五大說:人死了,屬於物質的,還歸於地、水、火、風(四大);「諸根」──感覺與意識的根源,歸於虛空。人的生死,不過是五大的集散。末伽黎以為:地、水、火、風、空、苦、樂、生、死、得、失、命(自我),為宇宙(人生)的根本要素。鳩鳩陀立七要素說:地、水、火、風、苦、樂、命(或加虛空為八)。尼乾子立六根本事:命,法(動)、非法(靜止)、時、空、四大。……」
[32] 《佛光大辭典(六)》(p.5353-p.5354):「音譯路伽耶派、盧迦耶陀派、路歌夜多派、路迦也底迦派。又作順世派。為古印度婆羅門教之支派,主張隨順世俗,倡導唯物論之快樂主義。此派與阿耆毘伽派同為古印度自由思想之代表學派。此派以唯物論之立場,主張地、水、火、風等四元素合成吾人身心,人若命終,四大亦隨之離散,五官之能力亦還歸虛空,故吾人死後一切歸無,靈魂亦不存在。因此,此派否認輪迴、業,復否認祭祀、供儀、布施之意義。於認識論上主張感覺論,於實踐生活上主張快樂論。並反對婆羅門所主張之祭祀萬能主義,而傾向於詭辯之思想。除「吾人身心係由四大和合而成」之主張,此派復認為世間一切之生物、無生物亦皆由四大所構成;四大可分析至「極微」(即物質之最小單位),而於極微之外,世間即無任何餘物。並進而論定:人雖有精神作用,然所謂精神作用亦不過物質之結合所產生之狀態而已,故人生之目的乃在於追求快樂。此一見解,於佛教所說「斷、常」二邪見中,屬於「常見外道」。」
【33】 《雜阿含經》卷3(63 經)(大正2,16b15-16)。
【34】 《雜阿含經》卷13(306 經)(大正2,87c26-28)。
【35】 《大乘中觀釋論》卷4〈5 觀六界品〉:「復次,異宗所計,謂勝義諦中,有地、水、火、風、識等諸界所成士夫。譬如虛空。彼引證云:『如佛所言:諸苾芻當知!士夫六界成身。譬如虛空。』此說見邊。」(大正30,144c13-16)
【36】 《雜阿含經》卷1(9 經)(大正2,2a3-7)。
【37】 《雜阿含經》卷11(273 經)(大正2,72c9-10)。
【38】 《中阿含.162 分別六界經》卷42〈2 根本分別品〉(大正1,690c17-19)。
【39】
(1)《中論》卷3〈17 觀業品〉(大正30,22c21-22);《大智度論》卷1〈1 序品〉(大正25,
64c9-10)。
(2)印順導師《中觀論頌講記》(p.296):「清辨釋、佛護釋、無畏釋等說:「雖」諸行「空」無外道所計即蘊離蘊的我,但有不失法在,所以「不」是「斷」滅的。「雖」然「有」生死業果的相續,因感果以後,不失法即滅,生死在無常演化中,所以也「不」是「常」住的。有了這「業」與「果報」聯繫的不失法,業果「不失」而不斷不常。這並不是我新創的,而「是」「佛」陀「所」宣「說」的。他們這樣地解說本頌,以為此頌是正量者
總結上面所說的。青目釋以此頌前二句為論主自義,後二句是論主呵責正量部的不失法。
古代的三論家,以全頌為論主的正義;就是以性空緣起的幻有思想,建立因果的不斷不
常,業果不失,作為中觀家的正義。《智度論》有幾處引到這頌,也是開顯業果不失的正
義的。究竟這頌是中觀的正義,是正量部的結論,似乎都可以。現在且以這頌為正量者
的結論;到後顯正義的時候,也可以這一頌作為中觀家正義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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