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日佛學班.第7期課程
《佛法概論》
第七章關於有情流轉的業力
釋開仁編.2009/12/11
第一節 行業的發見與價值
一、業與行(p.91-p.94)
(一)業的發見與價值
1、佛世時多不以業來詮釋生死流轉的動力
(1)業與生死流轉存有關係
有情的流轉生死,與業有深切的關係。
(2)業的梵語語義
業的梵語為「羯磨(*karma)」,本為「作事」的意思。如僧團中關於僧事的處理,都稱為羯磨。【1】
(3)奧義書把業看作有情生死流轉的動力
但從奧義書以來,羯磨早已含有深刻的意義,被看作有情流轉生死的動力。如《布利哈德奧義書》(四、四,二──五)說:「人依欲而成,因欲而有意向,因意向而有業,因業而有果」。【2】
(4)佛世時的業說尚未有重要的地位
然在佛典中,漢譯《雜含》雖偶而也有論到業的,如說:
「諸業愛無明,因積他世陰」(卷一三‧三○七經)。【3】
「有業報而無作者,此陰滅已,異陰相續」(卷一三‧三三五經)。【4】但巴利本缺。
業說,為佛法應有的內容,但在佛世,似乎還沒有重要的地位。【5】這要到《中阿含》與《增一阿含》、《長阿含》,才特別發揮起來。【6】
2、世尊透視外道因我而有業力的說明,故側重在破我
(1)印度舊有的業力觀,皆由「我」為出發
印度舊有的「業」說,無論為傳統的一元論,新起的二元論,【7】總是與「我」相結合的。【8】
◎或以業為自我所幻現的──自作,
◎或以業為我以外的動作──他作,
都相信由於業而創闢一新的環境──身心、世界,「我」即幽囚【9】
(2)世尊徹底破斥我,而以緣起來說明生死的流轉於其中。
釋尊的正覺,即根本否定此我,所以非自作,非他作,即依中道的緣起,說明此生死的流轉。
如《雜含》(卷一二‧三○○經)說:「自作自覺(受),則墮常見;他作他覺,則墮斷見。義說法說,離此二邊,處於中道而說法,所謂此有故彼有,此起故彼起」【10】
浮彌尊者與外道論法,也否定自作、他作、共作、無因作,等。【11】而說「世尊說:苦樂從緣起生」(雜含卷一四‧三四三經)。【12】
這可見釋尊的教說,實以緣起說明生死的流轉;即從◎身心關涉環境──自然、社會、身心──的展轉相依,
◎次第相續的活動中去說明。
義說法說:参见《以佛法研究佛法》
(3)業力說的發揚,實由於緣起支解說通俗化所導致
後來業力說的發揚,由於緣起支的解說而多少通俗化。
(二)行的發見與價值
1、行的發見,由於緣起一切的相依相續──性本空
(1)從無常生滅的緣起法中發見行
正覺的緣起觀,一切是展轉相依,生滅相續的大活動,也可說「大用流行」【13】。活動的一切,為無限活動過程與活動過程的形態,不斷的在發生、安住、變異、消滅中推移【14】,總名為「行」。所以說:「諸行無常」【15】
(2)緣起的一切行是空無我的。
這一切行,沒有不變性、主宰性的,所以說:「眼(等世間諸行)空,常恒不變易法空,我(我)所空。所以者何?此性自爾」(雜含卷九‧二三二經)。【16】
2、由行抉出五蘊現起的動力,並揭櫫無常無我的深義
(1)與行同一字根的相關用語
原來,行與有為、業、作(力用)等字,字根是同一的。【17】行是正在活動著的;有為是活動所作成的;業是活動的見於事相;作是活動的力用。其中,行與有為,為佛法重要術語,尤其是行
(2)於緣起無我的相依相續中,發掘因愛俱的思而有生命的現起與延續。
行是世間的一切,佛法以有情為本,所以世間諸行,不外乎情愛為中心的活動。
A、像五蘊中的行蘊,即以思心所為主。經上也說:「五受陰是本行所作,本所思願」(雜含卷一○‧二六○經)。【18】
B、緣起支中的行支,也解說為「身行、語行、意行」【19】,即思心所為中心的身語意的活動。
從展轉相依,生滅相續的諸行中,抉出(愛俱)思心所為中心的行支、行蘊,為五蘊現起的動力。【20】
(三)小結由於這是相依相續的活動,所以當下能開示無常無我的深義。
後代學者每忽略行、業的緣起性,從靜止、孤立的觀點去思考,所以通俗化的業報說,每流於膚淺!
二、業感說的價值(p.94-p.97)
(一)以無我為出發的業力說是與其他宗教最不同的地方
業為奧義書以來的新發見,曾經給人以非常的影響,一直到現在。起初,業與我相結合。
到釋尊,從緣起無我觀中,使他淨化完成,契於情理。這是沈浸於耶、回文化者所難得理解的,所以略為解說。
(二)分別敘述釋尊業感說的價值
1、自力創造非他力
(1)人類幻覺現實的一切受到支配
一、人類在環境──自然、社會、身心中,常覺到受有某種力量的限制或支配,不是自己所能轉移與克服的;於是想像有大力者操縱其間,是神力,是天命等。
(2)人類從中又萌生改造未來的確信
但人類不能忍受這樣的無情虐待,發出打開現實,改造未來的確信。覺得這是可能轉變的,可以從自己身心──合於因果事理的努力中完成。這確信自己身心行為的價值,即達到否定神權等他力,為「人定勝天」的具體解說。
(3)人類希望從服從主宰者中改善現實的一切
人類在環境中,雖從來就在自己努力的情況下,獲得自己的一切。但對於不易改轉的自然現象,社會局勢,身心積習,最初看作神力、魔力(魔是神的相對性)的支配,覺得可以從自己對於神、魔等的信虔、服從等中得到改善。這或者以物品去祭祀,禱告即祭祀的願詞、讚詞;或者以咒術去遣召。
(4)人類自覺一切自力所創而非來自他力
進一步,覺得這是祭祀與咒術的力量,是自己身心虔敬動作的力量,使神與魔不能不如此。自我的業力說,即從此興起。佛陀使業力從神秘的祭祀與咒術中解放出來,使人類合理的行為,成為改善過去、開拓未來的力量。【21】
2、機會均等非特殊
(1)人為的社會階級
二、神教者根原於神的階級性,造為人為的社會階級。什麼上帝選民,【22】
(2)佛法的業力說展現平等無特殊什麼婆羅門、剎帝利、吠奢為再生族,強調現前社會的階級性。
佛法從業力的立場,徹底反對他,認為人類的種種差別,一切為業所決定。業是在不斷變遷中的,由於現生行為的善惡,種族的優勝者可能沒落,劣敗者可以上昇。所以不否定現前的事實,但並不使現前的情況神化,看作無可挽回。【23】
3、前途光明非絕望
(1)印度神教者希冀統治所立的權利
三、從未來的要求說,人類是於未來存有光明希望的。但神教者為了配合政治優勢──統治的永久起見,編【24】別為神的子孫與不屬於神的子孫。神的子孫得再生;不屬於神的子孫,如印度四姓中的首陀族,沒有信受神教而得再生的權利。他們是一切都完了,永久沒落、幻滅!
(2)基督教的無情裁判亦違反人類的共欲
即使是基督教,能消泯此一限制,但由於神的殘酷性,對於人類一期的死亡,竟宣告他永生天國與永受火獄的判決。
不知人類的陷入歧途,或由於社會的惡力,或由於自己的錯誤,本是極為普遍的。陷入歧途甚至造成重大罪惡者,即使無力自拔,也沒有不希望未來的新生。即是死了,兒孫也不安於父祖的沈淪。
所以神教者的未來裁判,實充滿了無情的殘酷,違反人類的共同希求。
(3)佛法的三世業感說,予人類有改善及解脫生命的光明
佛法的業力說,以一切為有情行為價值所成。既成環境的惡劣,由於過去的錯誤,應從現在身心合理努力中去變革。即使是此生無力自拔,但未來的慘運,並非結局而是過程。一切有情在同趨於究竟圓滿的旅程中,無論是落於地獄、餓鬼、畜生,輪迴而不知出路,但終究要在自己身心的改善中,完成解脫
4、善惡有報非懷疑。所以三世業感說,予人類以永不失望的光明。
(1)人類對道德律的懷疑
四、現生行為與境遇的不必一致,引起一些人對於「道德律──為善得福,為惡得禍」的懷疑。【25】
(2)人類遵行善行的價值,妄圖一肯定的著落
然而人類向上的善行,到底需要遵行,這不能不對於人生努力向上的行為價值,求得一肯定的著落。(A)或者寄託於子孫的禍福,(B)或者社會的治亂,(C)或者內心的安慰與苦痛。
(A)不過,瞽瞍【26】生舜,堯生丹朱【27】
(B)社會的墮落與進步,確與我們的行為有關。但以此為行為價值的唯一歸著,即不能恰當。而且,地球會毀壞,此地球的人類社會也要一切過去,我們的善行到底能有多大意義! ,父子間顯然沒有必然的關係。而沒有子女的,豈非毫無著落!
(C)如善行、惡行僅招致內心的安慰與苦痛,這過於虛玄!如作惡者以惡行為快心【28】
所以人類「必須行善,不可作惡」的價值肯定,都不是這些所能說明的。特別是行善而遭遇不幸時,想以子孫、社會、內心來安慰,決難以滿足一般的要求。的,豈非即大可以作惡!
(3)佛法以三世來說明善惡遲早有果報
這樣,惟有三世業感說,能說明現在行為與遭遇的不一致。「善惡到頭終有報,只爭來早與來遲」。儘可盡自己的努力以向上,不必因現在遭遇而動搖為善的決心。
5、小結
肯定行為價值的業感說,是怎樣的入情入理?!【29】
【附錄一】
「除俗數法」
一、經論的詮釋
《雜阿含經》卷13〈335經〉:「有業報而無作者,此陰滅已,異陰相續,除俗數法。」(大正2,92c12-26)。
真諦譯《阿毘達磨俱舍釋論》:「佛世尊亦說:有業,有果報,作者不可得。由無故,故不可說:此我能捨此陰,受彼陰,若離法假名。」(大正29,204b15-17)
玄奘譯《俱舍論》卷9:「世尊亦言:有業,有異熟,作者不可得,謂能捨此蘊及能續餘蘊,唯除法假。」(大正29,47c4-5)
《俱舍論》梵文本(AbhidharmakoZabhASya, ed. P. Pradhan, p.129):
「evaM tUktaM bhagavatA asti karmAsti vipAkaH kArakas tu nopalabhyate ya imAMz ca skandhAnnikSipati anyAMz ca skandhAn pratisaMdadhAty anyatra dharmasaMketAt /」
(世尊說:有業,有異熟,除了法之名言施設以外,能捨此蘊及能續餘蘊之作者不可得。)作者不可得,有的只是法之名言施設而已。
二、印順導師《空之探究》(p.81-p.83):
《第一義空經》,如《雜阿含經》卷一三(大正二‧九二下)說:「眼,生時無有來處,滅時無有去處。如是眼,不實而生,生已盡滅,有業報而無作者,此陰滅已,異陰相續,除俗數法。耳,鼻,舌,身,意,亦如是說」。「俗數法者,謂此有故彼有,此起故彼起,……純大苦聚集起。又復此無故彼無,此滅故彼滅,……純大苦聚滅。比丘!是名第一義空法經」。第一義空,是勝義空的異譯;趙宋施護的異譯本,就名《佛說勝義空經》。經中,以眼等六處的生滅,說明生死相續流轉中,有業與報(報,新譯作「異熟」),而作者是沒有的。這是明確的「法有我無」說。沒有作業者,也沒有受報者(作者,受者,都是自我的別名),所以不能說有捨前五陰,而續生後五陰的我。不能說有作者──我,有的只是俗數法。俗數法是什麼意義?《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引經說:「如世尊說:有業有異熟,作者不可得,謂能捨此蘊及能續餘蘊,唯除法假」(卷25,大正29,485a)。「勝義空經說:此中法假,謂無明緣行,廣說乃至生緣老死」(卷28,大正29,498b-c)。依玄奘所譯的《順正理論》,可知俗數法是法假的異譯。法假即法施設(dharma-prajJapti),施設(prajJapti)可譯為安立或假名。法施設──法假,就是無明緣行等十二支的起滅。鳩摩羅什所譯《成實論》,譯此經文為:「諸法但假名字;假名字者,所謂無明因緣諸行……」(卷12,大正32,333a16-21)。《瑜伽論》解說法假為:「唯有諸法從眾緣生,能生諸法」(卷92,大正30,826b26-c6)。《勝義空經》作:「別法合集,因緣所生」(大正15,807a1-18)。所以經義是:唯有法假施設,緣起的生死相續,有業有異熟,而沒有作業受報的我。緣起法是假有,我不可得是勝義空。《勝義空經》的俗數法(法假)有,第一義空,雖不是明確的二諦說,而意義與二諦說相合,所以《瑜伽論》就明白的說:「但唯於彼因果法中,依世俗諦假立作用」(卷92,大正30,826c)。法假施設是假(名),勝義空是空;假與空,都依緣起法說。依緣起說法,《雜阿含經》是稱之為:「離此二邊,處於中道而說法」的(卷12〈301經〉,大正2,85c)。龍樹的《中論》說:「諸佛依二諦,為眾生說法」;「眾緣所生法,我說即是空,亦為是假名,亦是中道義」(卷4,大正30,32c、33b)。二諦與空假中義,都隱約的從這《勝義空經》中啟發出來。
【1】
(1)《彌沙塞羯磨本》卷1(大正22,214a20):「羯磨,眾軌溥應,聖凡秉告詳唱,稱為辦事。」
(2)《一切經音義》卷22(大正54,441b13):「羯磨(此云辦事,謂諸法事由茲成辦)。」
【2】 出處待考。
【3】
(1)《雜阿含經》卷13(307經)(大正2,88b9):「諸業愛無明,因積他世陰。」
(2)印順導師《唯識學探源》(p.26):「「無明覆,愛緣繫,得此識身」,這在《阿含經》是隨處可以見到的。這就是無明、行、識三支的次第。行是「愛緣繫」,只要比較對照一下,自然可以明白。」
【4】 《雜阿含經》卷13(335經)(大正2,92c16-22):「諸比丘,眼生時無有來處,滅時無有去處,如是眼不實而生,生已盡滅。有業報而無作者,此陰滅已,異陰相續,除俗數法。耳、鼻、舌、身、意亦如是說,除俗數法。俗數法者,謂此有故彼有,此起故彼起,如無明緣行,行緣識,廣說乃至純大苦聚集起。」〔※此經說明詳參【附錄一】〕
【5】 印順導師《唯識學探源》(p.13):「佛陀初轉法輪,說愛(取是愛的增長)是集諦,也沒有明白的別說業力(《雜阿含經》是不大說到業力的…)。」
【6】 印順導師《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與開展》(p.256):「…如(56)《優波離經》,(101)《天臂經》,(129)《賢愚經》;《中部》所獨有的(57)《狗行者經》;《中阿含經》的(12)《和破經》,(18)《師子經》:都是有關業的分別,而又多數與尼犍(Nirgrantha)弟子有關。《中阿含經》立「業相應品」(11-20經),南傳多數編入《增支部》。這些業的分別,為後代「業」論的重要依據。」
【7】 印順導師《佛法概論》(p.67):「佛法否定此神秘我的一元論,及超物質我的二元論。」另參見:印順導師《中觀今論》(p.193);《中觀論頌講記》(p.20)。
【8】 印順導師《以佛法研究佛法》(p.46):「創造讚歌以來,一元傾向的創造神話,經理性化而成為宇宙的本原,為一神祕的大實在。在奧義書中,稱之為梵。如顯現為人格的神,即梵天。有情的生命本質,即人們的真體,稱之為我。在生死的歷程中,人類雖似乎是迷妄的、虛幻的;然探索到自我的當體,到底與真常本淨的梵是同一的。所以直探宇宙的本體於自我中,見我即見梵,高揭「我即梵也」(布利哈德奧義書一‧四、一○)的梵我一體論。」
【9】 幽囚:囚禁。(《漢語大詞典(四)》,p.431)
【10】《雜阿含經》卷12(300經):「云何我問自作自覺,說言無記;他作他覺,說言無記,此義云何?佛告婆羅門:自作自覺,則墮常見;他作他覺,則墮斷見;義說、法說,離此二邊,處於中道而說法。所謂此有故彼有,此起故彼起,緣無明行,乃至純大苦聚集,無明滅則行滅,乃至純大苦聚滅。」(大正2,85c9-15)
【11】 印順導師《中觀論頌講記》(p.218):「約法為作者說:如五陰的自體能生五陰,是自作。前陰作後陰,而後陰異於前陰的,是他作。或前陰引發後陰,後陰才從自體生起,是共作。說不出所以然,後陰是自然而有的,是無因作。這些見解,依佛法說,完全是顛倒的。所以建立緣起的中道觀,否定外道的四作說。」
【12】《雜阿含經》卷14(343經):「諸外道出家問尊者浮彌,苦樂自作耶?尊者浮彌答言:諸外道出家,說苦樂自作者,世尊說言,此是無記。復問,苦樂他作耶?答言:苦樂他作者,世尊說言,此是無記。復問,苦樂自他作耶?答言:苦樂自他作者,世尊說言,此是無記。復問,苦樂非自、非他、無因作耶?答言:苦樂非自、非他、無因作者,世尊說言,此是無記。諸外道出家復問:云何尊者浮彌苦樂自作耶,說言無記;苦樂他作,說言無記;苦樂自他作耶,說言無記;苦樂非自、非他、無因作耶,說言無記,今沙門瞿曇說苦樂云何生?尊者浮彌答言:諸外道出家,世尊說:苦樂從緣起生。」(大正2,93c2-14)
【13】
(1)澄觀述《大華嚴經略策》卷1:「緣起者,稱體之大用也。」(大正36,702a8-9)
(2)印順導師《佛法概論》(p.27):「從佛法的流行人間來說,法是釋尊所開示的,僧是秉承釋尊的指導而和合的;三寶綜貫的佛教,實等於釋尊三業大用的流行。」
【14】 推移:變化、移動或發展。(《漢語大詞典(六)》,p.668)
【15】 《雜阿含經》卷10(262經):「愚癡凡夫所不能解色無常;受、想、行、識無常,一切諸行無常,一切法無我,涅槃寂滅。」(大正2,66c20-22)
【16】 《雜阿含經》卷9(232經):「有比丘名三彌離提,往詣佛所,稽首佛足,退坐一面。白佛言:世尊,所謂世間空,云何名為世間空?佛告三彌離提:眼空,常、恒、不變易法空,我所空,所以者何?此性自爾。」(大正2,56b22-26)
【17】 印順導師《無諍之辯》(p.33):「《阿含經》中,佛稱世間法為行(saMskAra),也稱為有為(saMkRta)。行與有為的字根kR,與(作)業(karma)及力用(kriyA)相同。所以佛法的宇宙觀,是看作流行的、力用的、即生即滅而流轉不已的存在。說相說性與說體用,都依此根本而施設。佛以為諸行是「虛誑妄取相」的,不可執為實有,所以以幻化陽燄比喻他。佛並不以常識所知的現象為適如現象而實在的,是看作虛誑如幻而無常無我的。「諸行空」,為《阿含》的根本見地,大乘空義即從此開發而來。」
【18】 《雜阿含經》卷10(260經):「所謂滅者,云何為滅,誰有此滅?阿難言:舍利弗,五受陰是本行所作,本所思願,是無常、滅法,彼法滅故,是名為滅。」(大正2,65c17-19)
【19】 《雜阿含經》卷12(298經):「緣無明行者,云何為行?行有三種:身行,口行,意行。」(大正2,85a25-26)另參:《緣起經》卷1(大正2,547c4-5)。
【20】 印順導師《佛法概論》(p.150-p.151):「這一期生命中的情識──「有識之身」,即有識的有情的發展,即是生。所以識依於行的「行」,即是愛俱思所引發的身行、語行、意行,也等於愛取所起的有。「無明」也等於無明觸相應的愛等煩惱。由於無明的蒙昧,愛的染著,生死識身即不斷的相續,不斷的流轉於生死苦海。苦因、苦果,一切在沒奈何的苦迫中,成為「純大苦聚」,這即是有情的一切。」
【21】 如《別譯雜阿含》卷15(322經):「一時佛遊摩竭提國,至摩尼行夜叉宮。時摩尼行夜叉共諸夜叉不在己宮,集於餘處。有一女人,持好香華并齎美酒,來至於此夜叉宮中。爾時,世尊處彼宮坐諸根寂定,時此女人見於如來在宮中坐,顏色悅豫志意湛然,諸根寂定得上調心。…即生此念:『我於今者便為現見摩尼行夜叉。』時此女人前禮佛足而說偈言:『汝實應供養,請與我所願,使汝得賢善,此摩竭提人,咸從汝求願,汝常稱其心,能與福慶祐,汝今稱我願,令我現在樂,來世得生天。』爾時,世尊以偈答曰:『汝慎莫放逸,而生於憍慢,常當樂信戒,汝當自化度,請求摩尼行,彼將何所為,未若汝自修,生天之業緣。』時彼女人聞斯偈已,復作是念:『彼必不是摩尼夜叉,乃是瞿曇沙門。』…爾時,世尊即為說法,示教利喜,如諸佛法,說施論、戒論、生天之論;欲為不淨,出世為要。佛知其心,志意調順,為說四諦:苦集滅道。女人意聰,聞法信悟。…即於座上見四聖諦法,知法,逮得於法,盡法崖底,斷於疑網。渡疑,彼岸不隨於他。即起禮佛,合掌而言:『世尊!我已得出,我已得出,我盡形壽歸依三寶,成就不殺。…」(大正2,481b1-c14)
【22】
(1)印順導師《佛在人間》(p.185-p.186):「慢,如表現在氏族或民族中,那就是氏族(種族)或民族的優越感。昔日以色列民族,自以為「耶和華」對他們特別青睞,自稱為上帝的「選民」。他們狂妄的,以為全世界非由他們來統治不可。這在《舊約》中,充分表明了這種狂妄的意識。日本人在二次大戰失敗之前,自認是神明的子孫。征服七洋,是神明授與的神聖使命。這種民族的優越感,到了狂妄的地步,而都是從每個人心中的「慢」而來。」
(2)印順導師《佛在人間》(p.335-p.336):「以宗教來舉例說:印度的婆羅門教,原是民族的宗教。婆羅門、剎帝利、吠奢──雅利安族,有宗教的再生權;而被看作低賤的首陀羅族── 其實是被征服的,死了完事,從此消滅。以色列的猶太教,他們信仰的耶和華「上帝」,是「亞伯拉罕的上帝,以撒的上帝,以色列的上帝」,原為民族的保護神。所以以色列人是上帝的選民(屬於上帝的),而要把外邦人交以色列人去統治(事實上並未成功)。雖然從婆羅門教而演化為印度教,從猶太教而革新為基督教等,已大有進步,而還是丟不下:「信我者永生,不信我者滅亡」的包袱。這在宗教界,還不過狂熱的排他性而已;如成為政治的指導精神,那被奴役的人類可夠苦了!總之,這種局限的、偏激的、排斥異己而向外擴張,即使是舉世風行,也無非真正世界精神的反動,招來人類更大的災禍。」
【23】 如《雜阿含經》卷42(1146經):「時波斯匿王來詣佛所,稽首佛足,退坐一面。白佛言:「云何世尊!為婆羅門死還生自姓婆羅門家,剎利、鞞舍、首陀羅(還生自姓)家耶」?佛言:「大王!何得如是。大王!當知有四種人,何等為四?有一種人從冥入冥;有一種人從冥入明;有一種人從明入冥;有一種人從明入明。大王!云何為一種人從冥入冥?謂有人生卑姓家──若生旃陀羅家,魚獵家,竹作家,車師家,及餘種種下賤工巧業家;貧窮短命,形體憔悴,而復修行卑賤之業,亦復為人下賤作使,是名為冥。處斯冥中,復行身惡行,行口惡行,行意惡行,以是因緣,身壞命終當生惡趣,墮泥梨中。猶如有人從闇入闇,從廁入廁,以血洗血,捨惡受惡;從冥入冥者,亦復如是,是故名為從冥入冥。云何名為從冥入明?謂有世人生卑姓家,乃至為人作諸鄙業,是名為冥。然其彼人,於此冥中,行身善行,行口善行,行意善行,以是因緣,身壞命終生於善趣,受天化生。譬如有人,登床,跨馬,從馬昇象;從冥入明,亦復如是,是名有人從冥入明。云何有人從明入冥?謂有世人生富樂家──若剎利大姓,婆羅門大姓家,長者大姓家,及餘種種富樂家生;多諸錢財,奴婢、客使,廣集知識,受身端正,聰明黠慧,是名為明。於此明中,行身惡行,行口惡行,行意惡行,以是因緣,身壞命終生於惡趣,墮泥梨中。譬如有人,從高樓下乘於大象,下象乘馬,下馬乘輿,下輿坐床,下床墮地,從地落坑;從明入冥者,亦復如是。云何有人從明入明?謂有世人生富樂家,乃至形相端嚴,是名為明。於此明中,行身善行,行口善行,行意善行,以是因緣,身壞命終生於善趣,受天化生。譬如有人,從樓觀至樓觀,如是乃至從床至床;從明入明者,亦復如是,是名有人從明入明」。…」(大正2,304b28-305a5)
【24】 編:編造;捏造。(《漢語大詞典(九)》,p.948)
【25】
(1)如《增壹阿含.第4經》卷28〈36 聽法品〉:「爾時,世尊告諸比丘:「汝等頗見屠牛之人,以此財業後得乘車馬、大象乎?」諸比丘對曰:「非也,世尊!」世尊告曰:「善哉!諸比丘!我亦不見、不聞屠牛之人殺害牛已,得乘車馬、大象。所以然者,我亦不見屠牛之人得乘車馬、大象,終無此理。云何,比丘!汝等頗見屠羊、殺猪,或獵捕鹿,如此之人作此惡已,得此財業後得乘車馬、大象乎?」諸比丘對曰:「非也,世尊!」世尊告曰:「善哉!諸比丘!我亦不見、不聞屠牛之人殺害生類已,得乘車馬、大象,終無此理。汝等比丘!若見殺牛之人乘車馬者,此是前世之德,非今世福也;皆是前世宿行所致也。汝等若見殺羊之人得乘車馬者,當知此人前世宿福之所種也。所以然者,皆由殺心不除故也。何以故?若有人親近惡人,好喜殺生,種地獄之罪,若來人中,壽命極短。若復有人好喜偷盜,種地獄罪,如彼屠牛之人,賤取貴賣,誑惑世人,不按正法。屠牛之人亦復如是,由殺心故,致此罪咎,不得乘車馬、大象。是故,諸比丘!當起慈心於一切眾生。如是,諸比丘!當作是學!」」(大正2,703a19-b11)
(2)詳參:印順導師《成佛之道(增注本)》(p.74)。
【26】 瞽瞍:亦作“瞽叟”。人名。古帝虞舜之父。(《漢語大詞典(七)》,p.1258)
【27】 丹朱:堯子名。《史記‧五帝本紀》:“堯知子丹朱之不肖,不足授天下,於是乃權授舜。”(《漢語大詞典(九)》,p.430)
【28】 快心:猶稱心。謂感到滿足或暢快。(《漢語大詞典(七)》,p.435)
【29】 如《雜阿含經》卷37(1041經):「…婆羅門白佛:「云何施者行施,施者得彼達嚫」?佛告婆羅門:「有人殺生行惡,手常血腥,乃至十不善業跡,如淳陀修多羅廣說。而復施諸沙門、婆羅門,乃至貧窮乞士,悉施錢財、衣被、飲食、燈明、諸莊嚴具。婆羅門!彼惠施主,若復犯戒生象中者,以彼曾施沙門、婆羅門,錢財、衣被、飲食乃至莊嚴眾具故,雖在象中,亦得受彼施報──衣服、飲食、乃至種種莊嚴眾具。若復生牛、馬、驢、騾等種種畜生趣中,以本施惠功德,悉受其報;隨彼生處,所應受用皆悉得之。婆羅門!若復施主持戒不殺、不盜,乃至正見,布施諸沙門、婆羅門,乃至乞士錢財、衣服、飲食乃至燈明,緣斯功德,生人道中,坐受其報── 衣被、飲食乃至燈明眾具。復次、婆羅門!若復持戒生天上者,彼諸惠施,天上受報──財寶、衣服、飲食、乃至莊嚴眾具。婆羅門!是名施者行施,施者受達嚫果報不失時」。」(大正2,272b28-c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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