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日佛學班.第7期課程
《佛法概論》
第一章 法與法的創覺者與及奉行者
釋開仁編.2009/9/18
第三節 佛法的奉行者──僧
一、建僧的目的 (p.18-p.21)
(一)建僧為住持佛法
釋尊的教化,風行恒河兩岸,得到不少的信受奉行者,其中也有從佛出家的。起初,釋尊為出家弟子,提示了「法味同受」,「財利共享」的原則。【48】
等到出家眾一多,佛陀開始制戒,使他們成為和合的,稱之為僧伽──眾。【49】釋尊的所以「以法攝僧」,不但為了現在的出家眾,目的更遠在未來的正法久住。釋尊創覺的常道,非一般人,也非天、魔、梵──印度宗教的神所能轉的。惟其難得,愛護的心也特別關切。所以發現了出家眾的過失,就從事僧眾的組織;成立僧團的第一義,即為了住持佛法。
佛法雖是探本的,簡要的,卻是完成的。在傳布中,可以引申、闡發,可以作方便的適應,卻沒有修正或補充可說。所以佛弟子的弘揚佛法,是「住持」,應特別注意佛法本質的保持。關於住持佛法,雖然在許多經中,囑付王公、宰官,囑付牛鬼、蛇神,其實除囑付阿難不要忘記而外,這正法久住的責任,釋尊是鄭重的託付在僧團中。和合僧的存在,即是正法的存在。
在团体中,作为别人的增上缘。让团体一起成长。
在团体中,把‘我’拿掉。
分子健全,团体健全。
(二)建僧的十種因緣
釋尊的所以制律,以法攝僧,有十種因緣:「一者攝僧故;二者極攝僧故;三者令僧安樂故;四者折伏無羞人故;五者有慚愧人得安隱住故;六者不信者令得信故;七者已信者增益信故;八者於現法中得漏盡故;九者未生諸漏令不生故;十者正法得久住」(摩訶僧祇律卷一)。【50】這十者,是釋尊制戒律的動機與目的;而正法久住,可說是最後的目的。從正法久住的觀點說:佛弟子要有組織的集團,才能使佛法久住世間。這僧團的組合,釋尊是把他建築在律制的基礎上;嚴格的紀律,成為攝受僧眾的向心力。
1、前五因緣的意義
(1)第一及第二因緣的和合義
「攝僧」與「極攝僧」,是集團的和合。和合的僧眾們,有了法律可守,這才能各安其分,不致有意無意的毀法亂紀,引起僧團的動亂糾紛。
(2)第三因緣的安樂義
彼此融洽的為道,自然能做到「令僧安樂」。
(3)第四及第五因緣的清淨義
有了這律治的和樂僧團,可以使僧眾的本身更健全。廣大的僧眾,雖然賢愚不齊,但有了律治的僧團,那無慚無愧的犯戒者,在大眾的威力下,便不能不接受制裁;不接受,就不能寄生在佛教中。有慚愧而真心為道的,在集團法律的保障下,也能安心的為法護法,不會因人事的糾紛而退心。這樣的「折伏無羞人」,「有慚愧人得安隱住」,做到了分子健全與風紀嚴肅,便是清淨。
※和合、安樂、清淨,為律治僧團的三大美德。
2、第六及第七因緣的外化義
佛法的久住世間,不能離社會而獨立。社會的信解佛法,作學理的研究者少,依佛弟子的行為而決定者多,所以如沒有和樂清淨的僧團,便難以引起世人的同情。如世人誤會或不滿意佛弟子所代表的佛法,那佛法的存在就要成問題。因此,要佛教本身有和樂清淨的僧團,才能實現佛法,做到「不信者令得信」,「已信者增益信」。
3、第八及第九因緣的內證義
僧團的集合,不是為了逢迎社會,苟存人間,是為了實現大眾的身心淨化而得解脫、自由的。在完善的僧團中,人人都容易成為健全的、如法的,達到內心的淨化。不但現在不起煩惱,未來也使他不生。到最後,「於現法得漏盡」,是盡智;「未生諸漏令不生」,是無生智:淨化身心完成而得到解脫。【51】
4、第十因緣的究竟理想義
和樂清淨的僧團,能適應環境而獲得社會大眾的信仰,能淨化身心而得自身的解脫;不忽略社會,不忽略自己,在集團中實現自由,而佛法也就達到了「久住」的目的。
5、小結
釋尊以律、法攝受僧眾,把住持佛法的責任交託他。僧團為佛法久住的唯一要素,所以與佛陀、達磨,鼎立而稱為三寶。
二、六和敬 (p.21-p.23)
(一)總述六和是僧團健全的綱領
正法的久住,要有解脫的實證者,廣大的信仰者,這都要依和樂清淨的僧團而實現。僧團的融洽健全,又以和合為基礎。依律制而住的和合僧,釋尊曾提到他的綱領,就是六和敬。六和中,【52】
◎「見和同解」、「戒和同行」、「利和同均」,是和合的本質;
◎「意和同悅」、「身和同住」、「語和無諍」,是和合的表現。
(二)別說「見和」、「戒和」及「利和」三和
從廣義的戒律說,佛教中的一切,團體的、個人的,都依戒律的規定而生活。【53】
律治內容的廣泛,與中國古代的禮治【54】,有著同樣的精神。律,包含實際生活的一切;但釋尊特別重視思想與經濟,使它與戒律並立。這就指出大眾和合的根本問題,除了律制以外,還要注重思想的共同,經濟待遇的均衡。思想、律制、經濟三者,建立在共同的原則上,才有和樂、清淨的僧團。
1、戒(律制)和
在僧團中,有關大眾與個人的法制,固然有要求參加僧團者嚴格服從遵行的義務,但如有特權階級,特別是執法者不能與守法者同樣的遵守律制,必然要影響大眾的團結。戒和同行,為律治的精神所在;就是釋尊也不能違反律制,何況其他!
2、利(經濟)和;見(思想)和
我們在社團中,要有物質上與精神上的適當營養。但一般人,
◎在物質的享受上,總是希求超過別人的優越待遇;
◎在思想上,又總是滿意自己的意見。
欲的愛著──「愛」,思想的固執──「見」,如不為適當的調劑,節制,使他適中,就會造成經濟上的不平衡,思想上的紛岐。在同一集團中,如讓經濟的不平,思想的龐雜發展起來,僧團會演成分崩離析的局面。
在釋尊當時,能注意思想的同一,經濟的均衡,不能不說是非凡的卓見!
釋尊說:「貪欲繫著因緣故,王、王共諍,婆羅門居士、婆羅門居士共諍。……以見欲繫著故,出家、出家而復共諍」(雜含卷二○‧五四六經)。【55】這還不過從偏重而說,從佛教的僧團看,經濟與思想並重,釋尊的不偏於物質,也不偏於精神,確是到處流露的一貫家風。
3、小結
僧團確立在見和、戒和、利和的原則上,才會有平等、和諧、民主、自由的團結,才能吻合釋尊的本意,負擔起住持佛法的責任。
(三)先有「見戒利」前三和(和合的本質),才有「身口意」後三和(和合的表現)
有了上面所說的三和──和合的本質,那表現在僧團中的,就必有後三者。彼此間,在精神上是志同道合的;行動上是有紀律而合作的;語言文字上是誠實、正確,充滿和諧友誼的。這樣的僧團,才是釋尊理想中的僧團。
三、事和與理和 (p.23-p.27)
(一)佛弟子有在家與出家兩類
和合僧,是緣起的和合。緣起的和合中,是有相對的差別性,所以在一切佛弟子中,分為在家與出家二眾。
1、在家:男女二眾
在家眾中,男的稱為優婆塞──近事男,女的稱為優婆夷──近事女,這是親近三寶的。佛教的在家信眾,接近佛教,在思想與行動上,接受佛法的指導,照著去行,所以叫近事。
2、出家:五眾──男眾分二級;女眾分三級
出家眾中也有男女不同。
(1)男眾又分兩級:沙彌──勤策,是青年而沒有履行完全律制的,可說是預科;比丘──乞士,是以佛為模範,而學佛所學,行佛所行的。
(2)女眾卻分為三級:在預修的沙彌尼──勤策女,正式的比丘尼──乞女之間,有式叉摩那尼──正學女,這是為了特殊情形而制定的兩年特訓。
其中,沙彌是隸屬於比丘的,沙彌尼與式叉摩那尼是屬於比丘尼的。
※這男眾女眾的「二部僧」,雖然男女各別組織,但在思想上與精神上,比丘僧是住持佛法的中心。
3、小結
綜合這七眾弟子,成為整個的佛教信眾。
(二)事和與理和的調和
1、事和──事相上的團體
釋尊適應當時的環境,在出家弟子中,有事相上的僧團。在家弟子僅是信仰佛法,奉行佛法,沒有成立團體。所以在形跡上,有出家的僧伽,有在家白衣弟子。
2、理和──現覺正法而解脫
但從行中道行,現覺正法而解脫來說,「理和同證」,在家與出家是平等的。白衣能理和同證,也可稱之為僧伽;而且這還是真實僧,比形式上的僧伽更值得讚嘆。反之,出家者如沒有現證的自覺,反不過形式而已。
3、發展中的佛教,各取一邊
這事和與理和,本來是相待而又不相離的。
(1)一分青年大眾,偏視理和
但在佛法的流行中,一分青年大眾──出家者,與白衣弟子們,重視理和同證的僧伽;忽略六和僧團的作用,忽略發揮集團的力量,完成正法久住的重任,因此而輕視嚴密的僧制。白衣者既沒有集團,而青年大眾僧中,「龍蛇混雜」,不能和樂清淨。結果,理想中的真實僧,漸漸的比虛偽更虛偽。號稱入世的佛教,反而離開大眾,成為個人的佛教。
(2)一分老上座,偏重事和
另一分耆年的老上座,重視事相的僧伽。但忽略釋尊制律的原則不變,根本不變,而條制、枝末的適應性,不能隨時隨地的適應,反而推衍、增飾(還是為了適應),律制成為繁瑣、枝末的教條。僧俗的隔礙,也終於存在。
(3)小結
從僧伽中心的立場說,這是各走極端,沒有把握事和與理和,原則與條規的綜合一貫性,不能圓滿承受釋尊律制的真精神。
【48】
(1)《四分戒本》(大正22,1030b):「善護於口言,自淨其志意,身莫作諸惡,此三業道淨;能得如是行,是大仙人道」。「此是釋迦牟尼如來無所著等正覺,於十二年中,為無事僧說是戒經(波羅提木叉)。從是已後,廣分別說」。
(2)《善見律毘婆沙》卷5(大正24,708a):「釋迦牟尼佛,從菩提樹下,二十年中,皆說教授波羅提木叉。後一時,……佛語諸比丘:我從今以後,我不作布薩,我不說波羅提木叉,汝輩自說。何以故?如來不得於不清淨眾,布薩說波羅提木叉。從此至今,聲聞弟子說威德波羅提木叉」。另參《五分律》卷28(大正22,180c-181a)。
【49】
(1)《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 20:「佛說四人已上名僧。」(大正22,139b16)
(2)《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卷116:「四人已上,方名為僧,三人不爾。」(大正27,602c4)
(3)唐.窺基撰《法蓮華經玄贊》卷1:「眾者,僧也。理、事二和,得眾名也。人已上,得僧名故。」(大正34,667b10)
【50】 《摩訶僧祇律》卷1(大正22,228c)。《四分律》卷1(大正22,570c3-7)。另詳參閱:印順導師著《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p.196-p.202)、《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與開展》(p.175-p.179)。
【51】 印順導師《中觀今論》(p.250):「涅槃的寂滅義,生死的後有不起,得盡智、無生智,也即得涅槃。」
【52】 《長阿含經》卷2《遊行經》:「佛告比丘:有六不退法,令法增長,無有損耗。何謂為六?一
者、身常行慈,不害眾生。二者、口宣仁慈,不演惡言。三者、意念慈心,不懷壞損。四者、得淨利養,與眾共之,平等無二。五者、持賢聖戒,無有闕漏,亦無垢穢,必定不動。六者、見賢聖道,以盡苦際。如是六法,則法增長;無有損耗。」(大正1,12a6-12)
【53】 參見印順導師《成佛之道》(p.23-p.24)。
【54】 禮治:儒家所提倡的一種統治方式。禮,指維護貴族等級秩序的一整套社會規範和道德規範,包括政治制度、社會、家庭倫理道德規範、儀式等。儒家自 孔子 起即提倡禮治,要求統治階級和人民都要各安名位,遵守禮制,以便於鞏固統治階級內部秩序和更有效地統治人民。(《漢語
大詞典(五)》,p.449)
【55】
(1)《雜阿含經》卷20(546經)(大正2,141b24-c2):「時有執澡灌杖梵志,詣摩訶迦旃延所,共相問訊,慰勞已,於一面坐。問摩訶迦旃延言:「何因何緣,王、王共諍?婆羅門、居士,婆羅門、居士共諍」?摩訶迦旃延答梵志言;「貪欲繫著因緣故,王、王共諍,婆羅門、居士,婆羅門、居士共諍」。梵志復問:「何因何緣,出家、出家而復共諍」?摩訶迦旃延答言:「以見 故,出家、出家而復共諍」。」
(2)印順導師《佛在人間》(p.146):「不和,佛典稱之為諍。諍,見於語言文字,見於行動,而實深刻的存於內心。扼要來說:內心的諍有二:一、見諍;二、愛諍。」
(3)印順導師《佛在人間》(p.180):「經上說:「以見欲繫著故,出家出家而復共諍」。這裡所說的「出家」,是釋迦牟尼佛住世時,種種的出家沙門團──六師外道之類。佛以為,一般人為了「愛欲」,追求物欲的滿足,而引起諍執。出家者──宗教界,卻為了「見欲」,各執自己的見解為最上,誹謗別人,而引起信仰與思想上的鬥諍。佛在《義品》中說:「各各自依見,戲論起諍競:知此為知實,不知為謗法」。佛評論說:「若依自見法,而生諸戲論,若是為淨智,無非淨智者」。這是說:如真的那樣,那世人都是智者了!因為人人都以自己的見解為是呀!到現代,一般人不只是為了物欲而諍,也為了思想而鬥爭,「見諍」已不限於宗教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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