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法概論》第一章
慧日佛學班.第7期課程
《佛法概論》
第一章 法與法的創覺者與及奉行者
釋開仁編.2009/9/18
第一節、法
一、「法」是三寶的核心,約可分為三類
從佛法流行人間說,佛陀與僧伽是比法更具體的,更切實的。但佛陀是法的創覺者,僧伽是奉行佛法的大眾,這都是法的實證者,不能離法而存在,所以法是佛法的核心所在。
那麼,法是什麼?【1】在聖典中,法字使用的範圍很廣,如把不同的內容,條理而歸納起來,可以分為三類【1.a】:
一、文義法;
二、意境法;
三、(學佛者所)歸依(的)法。
二、別釋三類「法」
(一)文義法(pp.5-6)
1、表詮法義的符號──名句文身
釋尊說法,重在聲名句文的語言,【2】 書寫的文字,以後才發達使用起來。【3】 語言與文字,可以合為一類。因為語、文雖有音聲與形色的差別,而同是表詮法義的符號,可以 傳達人類(一分眾生也有)的思想與情感。【4】 如手指的指月,雖不能直接的顯示月體, 卻能間接的表示他,使我們因指而得月。【5】
由於語言、文字能表達佛法,所以也就 稱語、文為法;但這是限於「表詮」佛法的。 如佛 滅初夏,王舍城的五百結集,就稱為「集法藏」。【6】
2、能詮的語文法有二類
然此「能詮」的語、文法,有廣狹二類:
(1)廣義
一、凡是表詮佛法的語、文,都可以稱為法,這是廣義的。
(2)狹義
二、因佛法有教授與教誡二類,【7】 在教化的傳布中,佛法就自然地演化為「法」與「毘奈耶」二類。等到結集時,結集者就結集為「法藏」與「毘奈耶藏」。與毘奈耶藏
相對的法藏,那就局限於經藏了。【8】
(二)意境法 (p.6- p.7)
1、《成唯識論》對法的定義
《成唯識論》說:「法謂軌持」。 【9】 軌持的意義是:「軌生他解,任持自性」。【 10】這是說:
凡有他特有的性相,能引發一定的認識,就名為法,這是心識所知的境界。
2、意境法有兩類:別法處及一切法
在這意境法中,也有兩類:
(1)五識各別了別的境及意識不共了別的別法處
一、「別法處」:佛約六根引發六識而取境來說,所知境也分為六。
A、前五識
其中,前五識所覺了分別的,是色、聲、香、味、觸。
B、意識
意識所了知的,是受、想、行三者──法。受是感情的,想是認識的,行是意志的。
這三者是意識內省所知的心態,是內心活動的方式。這只有意識才能明了分別,是意識
所不共了別的,所以名為別法。【11】
(2)意識能了知一切法──六識所各別了知的境
二、「一切法」:意識,不但了知受、想、行──別法,眼等所知的色等,也是意識
所能了知的;所知的──就是能知也可以成為所知的一切,都是意識所了知的,都是軌
生他解,任持自性的,所以泛稱為「一切法」。
(三)歸依法 (p.7- p.11)
1、總標學佛者所歸依的法,不可著在文義法與意境法上
法,是學佛者所歸依的。
(1)簡別文義法的侷限
約歸依法說,不離文義法,又不可著在文義法,因為文義只是佛法流傳中的遺痕。
(2)簡別意境法的侷限
也不可落在意境法,因為這是一切的一切,善惡、邪正都是法,不能顯出佛法的真
義何在。
(3)學佛者所歸依的法有三類
學者所歸依的法,可分為三類:一、真諦法;二、中道法;三、解脫法。
2、詳述三類歸依的法
(1)中道法
A、中道是歸依法的根本中心,是善的德行
其中根本又中心的,是中道的德行,是善。
(A)總述「法」為八正道
釋尊說:「邪見非法,正見是法,乃至邪定非法,正定是法」(雜含卷二八‧七八二
經)。【12】正見、正志、正語、正業、正命、正勤、正念、正定──八正道,為中道法的主
要內容。【13】
八正道是法的实践,让法在身心产生效用。
(B)舉佛說的中道行
a、初轉法輪時所說:離苦樂二邊的中道即是八正道
當釋尊初轉法輪時,一開口就說:「莫求欲樂,極下賤業為凡夫行,是說一邊;亦
莫求自身苦行,至苦非聖行無義相應者,是說二邊,……離此二邊,則有中道」(中含‧
拘樓瘦無諍經)。【14】這中道,就是八正道。
b、臨入涅槃時所說:所依止的四念處亦不離八正道
到釋尊入滅的時候,又對阿難說:「自歸依,歸依於法,勿他歸依」(長含‧遊行經)。【15】意思說:弟子們應自己去依法而行。所依的法,經上接著說:「依四念處行」【16】;四念處就是八正道中正念的內容,這可見法是中道的德行了。
(C)小結:據善行為「法」而了知不善為「非法」,且二俱應捨
法既然是道德的善行,那不善的就稱為非法。釋尊的《筏喻經》說:「法尚應捨,何況非法」,【17】正是這個意思。
B、中道稱為法的理由
中道──正道的德行,為什麼稱為法?
(A)八正道是古仙人道
法的定義是軌持,軌是軌律、軌範,持是不變、不失;不變的軌律,即是常道。【18】
八正道,不但合乎道德的常道,而且就是「古仙人道」【19】,有永久性、普遍性,是向上、向解脫的德行的常道。
(B)印度人心目中的達磨──法
a、吠陀的「陀利」與「法」之關係
這不妨再看得遠些:在印度古代文明的吠陀中,「陀利」一詞,泛指一切軌律。到後來,軌律的思想分化了,凡是良善的俗習,道德的行為,具體或抽象的軌律,改稱為達磨──法,而陀利卻被專用在事相的儀式上。
b、婆羅門教義中,「法」有真理與合理行為的意義
佛世前後,婆羅門教製成「法經」,又有許多綜合的「法論」,都論到四姓的義務,社會的法規,日常生活的規定。【20】印度人心目中的達磨,除了真理以外,本注重合理的行為。如傳說中輪王的正法化世,也就是德化的政治。【21】
(C)小結:佛法的中道德行,是達磨的第一義
釋尊所說的法,內容自然更精確、更深廣,但根本的精神,仍在中道的德行。中道的德行,是達磨的第一義。
(2)解脫法
中道行,是身心的躬行實踐,是向上的正行。在向上的善行中中道法,有正確的知見真諦法,有到達的目的解脫法。向上向解脫的正行,到達無上究竟解脫的實現;這實現的究竟目的──解脫,也稱為法。
經中稱他為無上法,究竟法,也稱為勝義法。【22】如《俱舍論》(卷一)說:「若勝義法,唯是涅槃」。23這是觸證的解脫法,如從火宅中出來,享受大自然的清涼,所以說如「露地而坐」【24】。
釋尊初成佛時的受用法樂,就是現證解脫法的榜樣。
(3)真諦法:緣起和四諦
說到正確的知見,這不但正知現象的此間,所達到的彼岸,也知道從此到彼的中道。這不但認識而已,是知道他確實如此,知道這是不變的真理。
這是說「緣起」:知道生死眾苦是依因而集起的;惟有苦集(起)的滅,才能得到眾苦的寂滅,這非八正道不可。
這樣的如實知,也就是知四真諦法:「苦真實是苦,集真實是集,滅真實是滅,道真實是道」。【25】
這四諦也稱為法:如初見真諦,經上稱為「知法入法」;「不復見我,唯見正法」;「於法得無所畏」。能見真諦的智慧,稱為「得法眼淨」。【26】
釋尊的「初轉法輪」,就是開示四諦法。【27】
3、中道統一了真諦與解脫
這三類歸依法中,正知解脫、中道,與變動苦迫的世間,是真實;中道是善行;觸證的解脫是淨妙。真實、善行、淨妙,貫徹在中道的德行中。
(1)真諦法
八正道的最初是正見,正見能覺了真諦法。知是行的觸角,是行的一端,在正行中,知才能深刻而如實。離了中道的正行,沒有正知,所以佛法的正見真諦,近於哲學而與世間的哲學不同。
(2)解脫法
同時,八正道的最後是正定,是寂然不動而能體證解脫的。【28】這正定的體證解脫,從中道的德行中來,所以近於宗教的神秘經驗,而與神教者的定境、幻境不同。
(3)中道法
也就因此,中道行者有崇高的理智,有無上解脫的自由,雖說是道德的善,也與世間的道德不同。中道統一了真諦與解脫,顯出釋尊正覺的達磨的全貌。
【1】
印順導師《以佛法研究佛法》之〈「法」之研究〉(p.104):「我在《佛法概論》,曾類別為
,意境法,歸依法。而歸依法中,又有真實法,中道法,解脫法(第一章第一節)。現
,依法的不同意義而作不同的分類,是可以的。但從含義的不同,發展的傾向,以探求
本意義,還
1
(1)
文義法
在看來
法的根 嫌不夠。所以再以「法」為對象,而作進一步的探究。」其中有引述:
一、有部:《異部宗輪論》卷 1:「一切法處,皆是所知,亦是所識,及所通達。」(大正49,16a26-27)
大眾部等:《異部宗輪論》卷 1:「一切法處,非所知,非所識量,非*所通達。」(大
正49,16a2-3) *量非=是【宋】【元】【明】,=量【宮】。
二、覺音對法立有四義:教法、因緣、德、現象。而以為應分為教法與理法;而理法有
現實世界的理法,及理想界的理法。
(2)從Pali English Dictionary,(pp.335-336)可查出覺音提供兩組解釋,導師所舉的是其中的第二組。第一組:Definitions by Commentators: Bdhgh gives a fourfold meaning of the word dhamma (at DA I.99= DhA I.22), viz. (1) guNe (saddo), applied to good conduct; (2) desanAyaM, to preaching & moral instruction; (3) pariyattiyaM, to the 9 fold collection of the Buddh. Scriptures (see navanga); (4) nissatte (-nijjIvate), to cosmic (non-animistic) law. ……第二組:Another and more adequate fourfold definition by Bdhgh is given in DhsA 38(《法集論注》38頁), viz. (1) pariyatti, or doctrine as formulated, 教法. (2) hetu, or condition, causal antecedent, 因緣. (3) guNa, or moral quality or action, 德. (4) nissatta-nijIvatA, or "the phenomenal" as opposed to "the substantial," "the noumenal," "animistic entity." 現象.
另詳參:木村泰賢著.歐陽瀚存譯《原始佛教思想論》(商務,1968.4.1),p.69-70。
【1.a】
(1)、印順導師《佛法概論》1949 年出版;〈法之研究〉1954 年出版。
(2)、西方學者Mgdelene 和Wilhelm Geiger 夫婦的先驅著作《巴利正典文獻中的達磨》(PAli
Dhamma Vornehmlich in der Kanonischen Literatur, 1920 年出版)。其他相繼出現對法
之研究著作,詳參Rupert Gethin 著,林明強翻譯〈見達磨則見諸法:早期佛教“法”
之意義考察〉(收於《正觀》第42 期,2007 年9 月25 日),p.71-113。
【2】 關於「名句文身」,後代的論書有特殊的定義,參考《阿毘達磨俱舍論》卷 5〈2 分別根品〉:「名,謂作想,如說色、聲、香、味等想。句者,謂章,詮義究竟,如說『諸行無常』等章; 能辯了業用、德、時、相應、差別,此章稱句。文者,謂字,如說[褒-保+可]、阿、壹、伊等 。」(大正 29,29a11-15)
【3】印順導師《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p.15):「古代的結集,不可設想為現代的編集。在當時,並沒有書寫記錄作依據。一切佛法的結集,全由聖弟子,就其記憶所及而誦(誦是闇誦、背誦, 讀不同)出來的。」
【4】有關「表詮的符號」,參考《阿毘達磨俱舍論》卷 5〈2 分別根品〉:「語是音聲,非唯音聲即 令了義。云何令了?謂語發名,名能顯義,乃能令了;非但音聲皆稱為語。要由此故,義可了 。如是音聲方稱語故。何等音聲令義可了?謂能說者,於諸義中已共立為能詮定量。」(大正 ,29a24-29)
【5】《大智度論》卷 9〈1 序品〉:「「依義」者,義中無諍好惡、罪福、虛實故,語以得義,義非
語也。如人以指指月以示惑者,惑者視指而不視月,人語之言:「我以指指月令汝知之,汝何看
而不視月?」此亦如是,語為義指,語非義也。是以故不應依語。」(大正 25,125a29-b5)
【6】《摩訶僧祇律》卷 32:「阿難言:諸長老!若使我集者,如法者隨喜,不如法者應遮。若不相
應,應遮,勿見尊 重而不遮。是義非義,願見告示!眾皆言:長老阿難!汝但集法藏,如法者
喜,非法者臨時當知。」(大正 22,491b26-c1)
【7】
(1)教授,anu+√vad (說)。教誡,anu+√was (懲罰、教訓、命令、指示)。(M.W. to rule, govern;to order; to teach, direct, advise, address; to punish, chastise, correct. p.39b)。
另參:《梵和大辭典》,p.145。惠敏法師、關則富著《大乘止觀導論》,p.16-19
(2)《漢語大詞典(五)》(p.449):「教授:把知識技能傳授給學生。《史記.仲尼弟子列傳 》:『子夏居西河教授,為魏文侯師。』」
《漢語大詞典(五)》(p.446):「教戒:教導和訓戒。《吳子.治兵》:『故用兵之法,教戒為先。』」
《漢語大詞典(五)》(p.450):「教誡:同『教戒』。漢應詔《風俗通義.怪神.亡者多有見神》:『孫兒婦女以次教誡。』」
(3)印順導師《佛法概論》(p.27-p.28):「佛教是綜貫整體的,但由於所詮事理的相對差別性,能詮(教法)也就形成不礙和合的二類。一、能詮以言教為主,所詮以個人的身心修行
為重,開示事理的真實諦如;由弟子口口相傳的受持,稱為教授,也稱為(狹義的)達
磨。在後代編集的聖典中,就稱為法藏,也就是展轉傳來的「阿含」。二、能詮,經釋尊
言教的指導,身教的示範;所詮以大眾的生活行為為主,開示道德的戒法,以及有關大眾和合與適應社會的制度。這除了「波羅提木叉」的成文法以外,一切法制都推行在僧
團中,稱為教誡,也稱為毘奈耶──律。」
【8】 詳參:印順導師《佛法概論》「第二章、教法」(p.27-p.42)。
【9】 《成唯識論》卷 1(大正 31,1a24)。
【10】 《百法明門論纂》卷 1:「言法者,軌生物解,任持自性之義。」(《卍新纂大日本續藏經》48,
327b22-23;《卍大日本續藏經》1:76,445b16-17;《卍續藏經.新文豐影印本》76,889b16-17)
處
【11】 印順導師《佛法概論》(p.61-p.62):「意處是精神的源泉。依五處發前五識,能見五塵;依意
生意識,能知受、想、行──別法處,也能遍知過去未來,假實等一切法。」
【12】 《雜阿含經》卷28(782經)(大正2,202c5-6)。
【13】 《長阿含經》卷4《遊行經》:「若諸法中無八聖道者,則無第一沙門果,第二、第三、第四沙门果。須跋!以諸法中有八聖道故,便有第一沙門果,第二、第三、第四沙門果。」(大正1,25a25-b2)
【14】 《中阿含經》卷43〈2 根本分別品〉《拘樓瘦無諍經》(大正1,701b28-c13)。
【15】 《長阿含經》卷2《遊行經》(大正1,15b7)。
【16】 《長阿含經》卷2《遊行經》:「云何自熾燃,熾燃於法,勿他熾燃?當自歸依,歸依於法,勿他歸依。阿難!比丘觀內身精勤無懈,憶念不忘,除世貪憂。觀外身、觀內外身,精勤不懈,憶念不忘,除世貪憂。受、意、法觀,亦復如是。是謂阿難!自熾燃,熾燃於法,勿他熾燃。當自歸依,歸依於法,勿他歸依。」(大正1,15b7-13)
【17】
(1)《中阿含經》卷54(200經)《阿梨吒經》(大正1,764c12-14):「世尊告曰:如是!我為汝等長夜說栰喻法,欲令棄捨,不欲令受。若汝等知我長夜說栰喻法者,當以捨是法,況非法耶。」
(2)《增壹阿含經》卷38〈43 馬血天子問八政品〉(大正2,760a26):「善法猶可捨,何況非法。」
(3)另參見Majjhima(巴利《中部》)I, p.135。《大智度論》卷1(大正25,63c),卷31(大正25,295b-c),卷85(大正25,657a2-3)。
【18】 印順導師《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與開展》(p.233-p.234):「八正道為什麼稱為法?法從字根dhR而來,有「持」──任持不失的意義。八正道是一切聖者所必由的,解脫的不二聖道,不變不失,所以稱之為法。依聖道的修習成就,一定能體現甚深的解脫。」
【19】 《雜阿含經》卷12(287經):「今我如是,得古仙人道,古仙人逕,古仙人跡;古仙人去處,我得隨去,謂八聖道…。」(大正2,80c27-29)
【20】
(1)印順導師《以佛法研究佛法》(p.72):「繼承三吠陀的梵書系統,以祭司主持的祭典為對象的,是《天啟經》。根據民族的宗教習俗,以家庭祭儀為中心而規定說明的,是《家庭經》。以社會法制為中心而說明規定的,是《法經》(法論又從此產生)。這三者,包括個人、家族、社會、國家的一切生活,把他安放在宗教的基礎上,完成堅強傳統的禮教。」
(2)高楠順次郎、木村泰賢合著(高觀廬譯)《印度哲學宗教史》,p.316:「在修多羅三典中,此方而實為「法經」之任務。印度學者對於法經,以日常生活之規定(sAmayAcArika)為其定義。蓋法(dharma)者規律之意,凡習慣、法規、道德,皆當以此為正當規律而遵守也。」(商務出版,民國77.1)
【21】 《長阿含經》卷18〈3 轉輪聖王品〉(大正1,119c22-25):「以正法治化,勿使偏枉,無令國內有非法行,身不殺生,教人不殺生、偷盜、邪婬、兩舌、惡口、妄言、綺語、貪取、嫉妬、邪見之人,此即名為我之所治。」《長阿含經》卷6〈2 轉輪聖王修行經〉(大正1,39a21-42b19)。
【22】 《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卷181:「契經說:一切法中涅槃最勝,有為法中聖道最勝。」(大正27,910c19-20)
【23】《阿毘達磨俱舍論》卷1〈1 分別界品〉:「若勝義法,唯是涅槃。若法相法,通四聖諦。此能對向,或能對觀,故稱對法。」(大正29,1b9-11)
【24】
(1)《妙法蓮華經》卷2〈3 譬喻品〉:「爾時諸子聞父所說珍玩之物,適其願故,心各勇銳,互相推排,競共馳走,爭出火宅。是時長者見諸子等安隱得出,皆於四衢道中露地而坐,無復障礙,其心泰然,歡喜踊躍。」(大正9,12c11-15)
(2)南嶽沙門憨山釋德清述《法華經通義》卷2:「長者見諸子得出,其心歡喜等者,喻諸小乘,因聞佛教,而出三界,證四諦果,無復生死煩惱之障礙,故如露地而坐。」(《卍新纂大日本續藏經》31,538b5-7;《卍大日本續藏經》1:49,414b6-8;《卍續藏經.新文豐影印本》49,827b6-8)
【25】 《佛垂般涅槃略說教誡經》卷1:「爾時阿[少/兔]樓馱觀察眾心而白佛言:「世尊!月可令熱,日可令冷,佛說四諦不可令異。佛說苦諦真實是苦,不可令樂;集真是因,更無異因;苦若滅者即是因滅,因滅故果滅;滅苦之道實是真道,更無餘道。世尊!是諸比丘於四諦中決定無疑。於此眾中所作未辦者,見佛滅度,當有悲感。若有初入法者,聞佛所說,即皆得度,譬如夜見電光即得見道。若所作已辦、已度苦海者,但作是念:『世尊滅度,一何疾哉!』」」(大正12,1112a24-b4)
【26】
(1)《雜阿含經》卷10(262經):「尊者阿難說是法時,闡陀比丘遠塵、離垢,得法眼淨。爾時、闡陀比丘見法,得法,知法,起法,超越狐疑,不由於他,於大師教法得無所畏。恭敬合掌白尊者阿難言:「正應如是,如是智慧梵行,善知識教授教誡說法。我今從尊者阿難所,聞如是法,於一切行皆空,皆悉寂,不可得,愛盡,離欲,滅盡,涅槃,心樂正住解脫,不復轉還;不復見我,唯見正法」。時阿難語闡陀言:「汝今得大善利,於甚深佛法中得聖慧眼」。時二正士展轉隨喜,從座而起,各還本處。」(大正2,67a8-19)
(2)《雜阿含經》卷11(281經):「…縈髮目揵連白佛言:「…云何六觸入處律儀,修習、多修習,令三妙行滿足?…云何修三妙行,滿足四念處?…云何修四念處得七覺分滿足?…云何修習七覺分,明、解脫滿足?…如是目揵連!法法相依,從此岸而到彼岸」。說是法時,縈髮目揵連遠塵、離垢,得法眼淨。時縈髮目揵連,見法,得法,知法,入法,度諸疑惑,不由於他,於諸法律得無所畏。…」(大正2,77b29-78a16)
【27】 《雜阿含經》卷15(379經):「爾時、世尊告五比丘:「此苦聖諦,本所未曾聞法,當正思惟時,生眼、智、明、覺。此苦集,此苦滅,此苦滅道跡聖諦,本所未曾聞法,當正思惟時,生眼、智、明、覺。復次、苦聖諦,知當復知,本所未聞法,當正思惟時,生眼、智、明、覺。苦集聖諦,已知當斷,本所未曾聞法,當正思惟時,生眼、智、明、覺。復次、此苦滅聖諦,已知當作證,本所未聞法,當正思惟時,生眼、智、明、覺。復次、此苦滅道跡聖諦,已知當修,本所未曾聞法,當正思惟時,生眼、智、明、覺。復次、比丘!此苦聖諦,已知己知出,所未聞法,當正思惟時,生眼、智、明、覺。復次、此苦集聖諦,已知已斷出,所未聞法,當正思惟時,生眼、智、明、覺。復次、苦滅聖諦,已知已作證出,所未聞法,當正思惟時,生 眼、智、明、覺。復次、苦滅道跡聖諦,已知已修出,所未曾聞法,當正思惟時,生眼、智、明、覺。諸比丘!我於此四聖諦,三轉、十二行,不生眼、智、明、覺者,我終不得於諸天、魔、梵,沙門、婆羅門,聞法眾中,為解脫,為出,為離,亦不自證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我已於四聖諦、三轉、十二行,生眼、智、明、覺故,於諸天、魔、梵,沙門、婆羅門,聞法眾中,得出,得脫,自證得成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爾時、世尊說是法時,尊者憍陳如,及八萬諸天,遠塵、離垢,得法眼淨。…世尊於波羅奈國仙人住處鹿野苑中轉法輪,是故此經名轉法輪經。」(大正 2,103c14-104a28) (參見:SN.56.11~12 TathAgatena vuttA)
【28】 《中阿含經》卷49〈189聖道經〉:「世尊告諸比丘:有一道令眾生得清淨,離愁慼啼哭,滅憂苦懊惱,便得如法。謂聖正定,有習、有助,亦復有具,而有七支,於聖正定說習、說助,亦復說具。云何為七?正見、正志、正語、正業、正命、正方便、正念。若有以此七支習、助、具,善趣向心得一者,是謂聖正定,有習、有助,亦復有具。所以者何?正見生正志,正志生正語,正語生正業,正業生正命,正命生正方便,正方便生正念,正念生正定。賢聖弟子如是心正定,頓盡淫、怒、癡。賢聖弟子如是正心解脫,頓知生已盡,梵行已立,所作已辦,不更受有,知如真。彼中正見最在其前。」(大正1,735c1-13)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