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嚴推廣教育班第26期(《中觀今論》)
第四章 中道之方法論
第一節 中觀與中論
(pp.41-43)
釋厚觀(2013.
11.16)
壹、悟入緣起中道的方法論(pp.41-42)
(壹)略標
悟入緣起中道的方法論,即中觀與中論。
观:存在于内心的观察
论:把内心的体证表现出来,传达给他人
(貳)「觀」與「論」之意義(pp.41-42)
一、「觀」的意義(p.41)
先說中觀[1]。觀即觀察,此名可有三種意義:
(一)觀者(p.41)
一、指觀者說,即能觀的主體。
約觀者的總體說,即是有情;
約別體說,即與心心所相應的慧心所。佛典所說的止、觀,即是定、慧,故知觀體即是慧。
(二)觀用(p.41)
二、指觀用說,從觀慧所起的能觀察用,即名為觀。
用與體,佛法中常是通用的,如說「思量為性相」[2],「了別為行相」[3]。
性即是體性,相即是用相;即是在思量或了境的作用中,顯示其體性。
今也是依觀察、思惟等作用,顯示觀慧的體性。
(三)觀察的具體活動(pp.41-42)
三、指觀察的具體活動說,這包括的內容很多。
說到觀,即是依所觀的對象而起能觀,以能觀去觀察所觀,所有的觀察方法、觀察過程等等,同為相依相待的緣起。
這在《般若經》中,曾分為五類:一、觀,二、所觀,三、觀者,四、觀所依處,五、觀所起時。[4]
若離了這些,觀就無從成立了。
所以,依於緣起的相依相待法則,才有內心的思惟與考察的中觀。
观、能观: 慧心所、般若
所观:观察的对象
观者:人、有情
观所依处:观察所依的处所
与观所起时:观察所起的时间
观、能观: 慧心所、般若
所观:观察的对象
观者:人、有情
观所依处:观察所依的处所
与观所起时:观察所起的时间
二、「論」的種類(p.42)
再說中論。論有兩種:
一、語言的文字,依音聲的「語表」來論說的。
二、「表色」──間接的文字,即一般的文字,依形色的文、句、章、段以論說的。
兩者都名之為論,都是論述內心的見地,表示而傳達於他人的。
三、「觀」與「論」之關係(pp.42-43)
觀與論,同是對於事理的記錄。
但觀是內心的思想活動,不僅是記錄正理,而且是以種種方法去發現事理的深密;
論是思想活動的方法、過程、結論表現於聲色的符號,以傳達於他人、將來。
雖各有特長,而觀察與語文的對象,大體是同一的;因此古德說:「存之於心為觀,吐之於口為論。」[5]。
貳、中觀、中論與中道相依相待(pp.42-43)
(壹)中觀與中論,同以中道為對象(p.42)
中觀與中論,同是以中道為對象的。
用觀察的方法去觀察中道,即中觀;
用論證的方法來論證中道,即中論。
(貳)觀察與論證的方法,都不離「中道」──最高真理的常遍法則(法性、法住、法界)(pp.42-43)
中觀與中論,同為研求發見中道的方法。然而,無論是觀察或論證的方法,都不是離開中道(真理)而憑自己的情見去觀察論證的。
觀察與論證的法則,即為中道諸法最高真理,
為中道本有的──法性,
必然的──法住,
普遍的──法界,[6]
我們不過順著中道(最高真理)的常遍法則而觀察探求,去發見諸法的真理──中道。[7](参见《以佛法研究佛法》)所以論證與觀察的方法,都是中道的。
能用的方法:一实相印,三法印
(叁)中觀、中論、中道三者相依相待(p.43)
觀、論與中道,是相依相待而非隔別的。
離中道,即沒有中論與中觀;
離了觀與論,也無法發見中道、體驗中道。
這點,中觀學者必須切實記取!
以佛法研究佛法
[1] 《中觀論頌講記》,p. 6:
中是正確真實,離顛倒戲論而不落空有的二邊。觀體是智慧,觀用是觀察、體悟。以智慧去觀察一切諸法的真實,不觀有無顛倒的「知諸法實相慧」,名為中觀。
[2] 《唯識三十論頌》(大正31,60b11)。
[3] 《唯識三十論頌》:「了境為性相。」(大正31,60b19)
[4] 《大般若波羅蜜多經》卷409〈8
勝軍品〉:
不以內得現觀而觀一切智智,不以外得現觀而觀一切智智,不以內外得現觀而觀一切智智,不以無智得現觀而觀一切智智,不以餘得現觀而觀一切智智,亦不以不得現觀而觀一切智智。所以者何?是勝軍梵志,不見所觀一切智智,不見能觀般若,不見觀者、觀所依處及起觀時。(大正7,48b17-23)
[5](1)隋‧吉藏《中觀論疏》卷1:
即此觀名是論字也,以觀辨於心,論宣於口。(大正42,5c15-16)
(2)隋‧吉藏《三論玄義》卷1:
影法師《中論‧序》云:寂此諸邊名之為「中」,問答拆徵稱之為「論」。又云:觀者直以觀辨於心,論宣於口耳。(大正45,13b27-29)
(3)參見梁 僧祐《出三藏記集》卷11〈影法師《中論‧序》〉:
寂此諸邊,故名曰「中」;問答析微,所以為「論」,是作者之大意也。亦云中觀,直以觀辯於心,論宣於口耳。」(大正55,77b6-8)
[6] 印順法師,《以佛法研究佛法》,pp.110-111:
法住、法界等,是從種種方面,來形容表示緣起──法的意義。《雜阿含經》(卷三○)說:「此法(緣起)常住、法住、法界」。玄奘在《瑜伽師地論》中,譯作「法性、法住、法界常住」。什麼叫「法性」(dharmatā)?
如《增支部》(一○‧二)說:「凡持戒具戒者,不應思我起無憂,於持戒具戒者而無憂生,是為法性。……厭離者不應思我現證解脫知見,於厭離者而現證解脫知見,是為法性」。《中阿含經》(卷一○)譯法性為「法自然」。這是說修道──持戒、得定、如實知見,這些道法,如能修習,會自然的引生一定的效果。
法是這樣自然而然的,「性自爾故」,所以叫法性。又如《雜阿含經》(卷四四)說:「過去等正覺,及未來諸佛,現在佛世尊,能除眾生憂。一切(佛)恭敬法,依正法而住;如是恭敬者,是則諸佛法。」
「是則諸佛法」,據巴利藏,應作「是諸佛之法性」。意思說,諸佛於法是自然的、當然會這樣的──依正法而住的。依法而住與恭敬法,就是以法為師的意思。「法性」本形容法的自然性,但一般解說為法的體性、實性,法與法性被對立起來,而法的本義也漸被忽略了。這些形容法的詞類,都應該這樣的去解說。
如法(緣起)是安住的,確立而不改的,所以叫「法住」。
法是普遍的、常住的,所以叫「法界常住」。
[7] 參見印順法師,《以佛法研究佛法》,pp.1-2:
我,也是自以為「以佛法來研究佛法」的。我以為所研究的佛法,不但是空有,理事,心性,應該是佛教所有的一切──教,理,行,果。教,是一切經律論;也可包含得佛教的藝術品,六塵都是教體,這都有表詮佛法的功能。理,是一切義理,究竟深義。行,是個人的修行方法;大眾的和合軌律。果,是聲聞、緣覺與佛陀的聖果。
這一切佛法,要以什麼去研究,才算以佛法研究佛法?
我以為:
所研究的佛法,是佛教的一切內容;
作為能研究的方法的佛法,是佛法的根本法則,普遍法則──也可說最高法則。佛所說的「法性,法住,法界」,就是有本然性,安,都契合於正法,不出於正法,所以說:「無有一法出法性外」;「一切法皆如也」。這是一切的根本法,普遍法,如依據他,應用他來研究一切佛法,這才是以佛法來研究佛法。研究定性,普遍性的正法。這是遍一切處,遍一切時,遍一切法的正法。大而器界,小而微塵,內而身心,一切的一切的方法,研究的成果,才不會是變了質的,違反佛法的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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