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嚴推廣教育班第27期(《中觀今論》)
第八章 中觀之諸法實相
第三節 體、作、力
(pp.162-166)
釋厚觀(2014.
5.3)
壹、「體」與「性」(p.163)
(壹)體與性之差別(p.163)
體,對用而說。
體與性,中國學者向來看作同一的,但佛法中不盡如此。體與性也有不同,如《俱舍論》說:「許法體恒有,而說性非常。」[1]性可以作性質等說,如說無常性、無我性等,即與法體不同。
(貳)體與性同一(p.163)
體與性也有同一的,如薩婆多部說諸法各住自性,自體也即自性的異名。[2]
然薩婆多部的自性,指一一法的終極質素說,與說宇宙大全[3]的實體不同。
(叁)佛法說「體」,指一一法的自體說(p.163)
總之,佛法說「體」,指一一法的自體說,不作真如、法性等說;真如十二名[4]中,沒有稱為體的。現存的龍樹論裏,也沒有以體為本體、本性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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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阿毘達磨俱舍論》卷20〈5 分別隨眠品〉(大正29,105a27-b3):
然彼所說「恒與有為諸相合故行非常」者,此但有虛言,生滅理無故。許「體恒有」說「性非常」,如是義言,所未曾有。
依如是義,故有頌言:「許法體恒有,而說性非常,性體復無別,此真自在作!」
(2)唐 普光述《俱舍論記》卷20〈5分別隨眠品〉(大正41,311c24-312a4):
「然彼所說」至「此真自在作」者,此下廣破。經部牒前毘婆沙師立義徵破。然彼前文所說「恒與有為諸相合故行非常」者,此但有虛言,三世體實有,生滅理無故。汝許體恒三世實有,說「性非常」,如是義言所未曾有。依如是義,故有頌言:「許三世法其體恒有,而說三世其性非常。性之與體眼目異名,復無有別,此真是彼自在天作!」外道計自在天須作即作。論主調彼:須作即作,同彼自在,故言「此真自在作」。
[2] 印順法師,《中觀今論》,p.64:
《壹輸盧迦論》說:「凡諸法體、性、法、物、事、有,名異義同。是故或言體,或言性,或言法,或言有,或言物,莫不皆是有之差別。正音云私婆婆,或譯為自體(的)體,或譯為無法有法(的法),或譯為無自性(的)性」。所舉的名字雖很多,而意義是同一的。所謂體、性、法、物、事,皆即是「有」的別名。但它又說:梵語的私婆婆,或譯為體、法、性。依梵語說:婆婆bhāva即是「有」。此字,什公每譯為法,也或譯為物。《般若燈論》也有譯作體的。「有」前加sva,即私婆婆,即自性的原語。或譯自體,含有自己有、自己成的意義,是自己規定自己的。
[3] 大全:全部。(《漢語大詞典》(二),p.1338)
[4]《大般若波羅蜜多經》卷360〈61多問不二品〉(大正6,853c10-13):
菩薩摩訶薩行般若波羅蜜多時,應於真如學不增不減、亦應於法界、法性、不虛妄性、不變異性、平等性、離生性、法定、法住、實際、虛空界、不思議界學不增不減。
[5] 參見印順法師,《中觀今論》,pp.200-201:
佛法中所說的緣起、本性,與一般宗教及哲學是不同的。佛法的立場是緣起論,是以因果緣起安立世出世間一切法的。依此來說:聲聞乘說色心等因果緣起是對的,他並不說因無為本體而有一切現象。中觀與唯識,還能保持此種理論。唯識者說依阿賴耶種現相生,是從現象方面說的。中觀者說:「以有空義故,一切法得成」,這是說明緣起的所以可能生起,要說明現象差別,還在色心諸法的因緣上說。
佛法的不同於神學及玄學者,出發點是現象的、經驗的。後來,因為有偏重平等無差別的學者,以本性為諸法的真實本體,於是說諸法是本性顯現、生起。至此,與一般神學者、玄學者所談的本體起現象,日漸混雜,與佛法的緣起中道日漸相反。
大乘說緣起與性空不即不離的,中觀與唯識,都不許本性可以生緣起或轉變為緣起的。本性,不是有甚麼實在的本體、或能力。佛法說色等一切法本性寂滅,使人即俗以顯真;真如寂滅不是什麼神秘不思議的實體,所以從來不說從體起用。如不能把握這點,則佛法必將與中國的儒道、印度的婆羅門、西洋哲學的本體論、唯心論者合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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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體、作、力(pp.163-164)
(壹)合說體、作、力(p.163)
此中,體、作、力三者合起來說,別處也不曾見到。然在《中論‧觀作作者品》中有大同的詞句。有作如是說:「現有作,有作者,有所用作法」。[6]
(貳)別述(pp.163-164)
一、作(業)(p.163)
此中所說的「作」,即佛典常用的「羯磨」(karma),即是業。
二、作者(體)(p.163)
(一)佛法雖說有作者,但不過是順俗假說,並無真實的作者(p.163)
作者(kāraka),即能起作用的「假我」或「法」(如能见的眼)。
如外道以世間一切作業歸於神,以神為作者,或以自我為作者等。
佛法雖可說有作者,但這不過是順俗假說,並無真實的作者。如說眼能見,見是眼之用,即假名眼為見者。故此處所說「作者」,與「體」義相當。
(二)《順正理論》之解釋(pp.163-164)
依《順正理論》卷三[7]解「作者」有二家:
一、約一一法的自性──法性說。
二、約因緣和合相續的假名說。
(三)中觀者主張:作者與作用,皆是依緣和合的假有(p.164)
依中觀說:離眾緣和合,無有別存的作者,即別存的作用也沒有;作者與作用,皆不過依緣和合的假有。如《華嚴經》說:「諸法無作用,亦無有體性。」[8]由此,體──作者與作用,都約緣起假名說。
三、所作法(力)(p.164)
《中論》三名中的「作法」,羅什每置一「所」字,如:「諸可有所作」[9]、「無所用作法」[10],原語為kriyā,指所有的「作用」或「力用」言。「作」即運動,所以或譯為「力」、「用」、「作用」等。
(叁)「作者、作(業)、作法」與「體、作、用」之關係(p.164)
這樣,今以論的「作(業)」、「作者」、「作法」,配合於「體」、「作」、「用」三者,即是:
「體」即「作者」,
「作」即是「(作)業」,
「力」即「作用」[11],
如將「作」與「作法」合名為「用」,即成為「體」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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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曰:「現有作、有作者、有所用作法,三事和合故有果報,是故應有作者作業。」
答曰:「上來品品中,破一切法皆無有餘,如破三相,三相無故無有有為,有為無故無無為,有為、無為無故,一切法盡無作作者。若是有為,有為中已破;若是無為,無為中已破;不應復問。」
論曰:識謂了別者,是唯總取境界相義,各各總取彼彼境相,名各了別。謂彼眼識雖有色等多境現前,然唯取色,不取聲等;唯取青等,非謂青等,亦非可意不可意等,非男女等,非人杌等,非得失等。如彼眼識,於其自境,唯總取相,如是餘識,隨應當知。
有餘師說:誰於法性假說作者,為遮離識有了者,計何處復見?唯於法性假說作者,現見說影為動者故,此於異處無間生時,雖無動作而說動者;識亦如是,於異境界相續生時,雖無動作而說了者,謂能了境故亦無失。云何知然?現見餘處遮作者故。如世尊告頗勒具那:「我終不說有能了者。」復有說言:「剎那名法性,相續名作者。」
[8]《大方廣佛華嚴經》卷13〈10菩薩問明品〉(大正10,66b6)。
[9](1)《中論》卷2〈8觀作作者品〉(大正30,12c8-9):
若無罪福報,亦無有涅槃,諸可有所作,皆空無有果。
(2)三枝充惪,《中論偈頌總覽》,p.250:
phale 'sati na mokṣāya na svargāyopapadyate /mārgaḥ sarvakriyāṇām ca nairarthakyaṃ prasajyate //
果報が存在しないならば,解脫にいたる〔道〕も,また天界にいたる道も,成り立たないことになる。〔こうして〕また,一切の作用が無意味である,という誤りが付随する。
(3)《中觀論頌講記》,pp.177-178:
有罪福的業行及罪福的果報,就有世間生死的因果,及依此而超脫的出世法。假使沒有了這些,這就是破壞了世間,也就是破壞了出世間。……世出世間一切,不離因果。所以如不能成立因果,世間的苦集不可說,出世間的滅道也不可說,那就成為一切「所作」的,「皆空無有果」了。那麼,我們還辛勤的修善,精進的修學佛法做什麼呢?
[10](1)《中論》卷2〈8觀作作者品〉(大正30,12c4-5):
若墮於無因,則無因無果,無作無作者,無所用作法。
(2)三枝充惪,《中論偈頌總覽》,p.246:
hetāvasati kāryaṃ ca kāraṇaṃ ca na vidyate /
tadabhāve kriyā kartā karaṇaṃ ca na vidyate //
tadabhāve kriyā kartā karaṇaṃ ca na vidyate //
原因が存在しないならば,行為の結果も,行為の原因も,存在しない。それ(行為の結果)が存在しないならば,作用も,行為主体も,手段も存在しないことになる。
(3)《中觀論頌講記》,pp.176-177:
如作者及所作業,不從因緣有,這又有什麼過失呢?這過失太大了!假定作者、作業「墮」在「無因」中,無因,根本就不能成立。而且,作者是作者,作業是作業,二者既「無因」,那當然也就「無果」。真的因果都不可得了,那還有什麼呢?也就「無作無作者,無所用作法」了。無作是沒有作業,也可說沒有作果的動作;無作者,是沒有能造作的我;無所用作法,是說所作的資具也不可得。
[11] 案:此處的「作用」若配合論之「作(業)」、「作者」、「作法」三者的話,似對應「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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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體、用」與「性、相」(p.164)
(壹)性、相(p.164)
「體用」與「性相」不同:
「相」是「形[12]他以顯自」的;如說白色,白即不同於黑,有不同於其他的特相,知道此法是什麼。凡所認識的,必有與他不同的特殊形態,依不同他法而知是此法而不是彼法,即因此「相」而知某法「體性」,這是「性」與「相」的主要意義。[13]
(貳)體、用(p.164)
體與用即不同,「用」指法體的活動(此用不同於彼用,也可以稱為相的,「相」廣而「用」狹),也與他法有關,但不同相的以特殊形態而顯出自己,用是從此法可與他法以影響,從影響於他而顯出此法的作用。[14]
所以相是靜態,用是動態,用即與因果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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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形:比較,對照。(《漢語大詞典》(三),p.1112)
[13] 相是靜態。
[14] 用是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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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體」與「用」之關係(pp.164-165)
(壹)《中論》說:凡是存在的──法體,必有作用(pp.164-165)
《中論》說「現有作、有作者、有所用作法,三事和合故有果報」,[15]可知即依法的作用而知有因果。因為,凡是存在的──法體,必有作用;有用,決非自性的,必然地關涉於他法而成立的,即由作用關係於他法,說為因果。
(貳)《順正理論》之二解:一、約正現在的名「作用」;二、約過去、未來名「功能」(p.165)
對於「作用」,《順正理論》卷52有二種釋:
一、約正現在的:名為「作用」。
二、約過去、未來:不現在前所有力用,即名為「功能」[16]。
(叁)體與用不一不異(p.165)
體與用,依佛法說,是不一不異的。
如從眾緣和合而成的,即是「體」,指緣起和合性的總體;
「用」即和合性上所起的種種作用。
體與用是不可以相離的,但也不即是一。
「作者」與「作業」,即「體」與「用」的關係,如《中論‧作作者品》說:「因業有作者,因作者有業,成業義如是,更無有餘事。」[17]
作者的動作,即指事業。常人每引起錯覺,以為另有一物名為業,作者是作者,業是業;論頌正破此以作者非業,而成為別於作者之業的。由作者而作業,故應作者不離作業。
「業」義有寬有狹:
狹:即吾人造善業、惡業,名之為業;
寬:則舉凡眼見、耳聞、鳥飛、花落等無不是業。
凡是作者即有業,有業必有作者,「作者」與「業」是不一不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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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中論》卷2〈8觀作作者品〉(青目釋)(大正30,12b6-7)。
[16]《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52〈5辯隨眠品〉(大正29,631c11-13):
現在唯依作用立故,諸作用滅不至無為,於餘性生能為因性,此非作用,但為功能。
[17](1)《中論》卷2〈8觀作作者品〉(大正30,13a17-18)。
(2)三枝充惪,《中論偈頌總覽》,p.262:
pratītya kārakaḥ karma taṃ pratītya ca kārakam /
karma pravartate nānyatpaśyāmaḥ siddhikāraṇam //
行為者は行為に縁って〔起こり〕,また行為はその行為者に縁って起こる。それ以外の成立の原因を,われわれは見ない。
(3)《中觀論頌講記》,pp.181-182:
作者與作業,是彼此相依而相存的,彼此都從因緣生,沒有自性的作者及作業,但假名相宛然而有。這就是說:作者之所以為作者,是「因業」而「有作者」的;業之所以為業,是「因作者」而「有業」的。因此,作者及作業,成立於假名的相互觀待法則。假使離了作者,作業就不可得;離了作業,作者也就不可得。論主「成」立「業」及作者的意「義」,就是「如是」。除了這緣起義以外,「更無有」其「餘」的「事」理,可以成立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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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作」與「力」之關係(pp.165-166)
(壹)「作」與「力」分別說之意義:「作」(業)通於過去、未來,「力」(作用)專在當前的動作說(pp.165-166)
「作」、「力」雖可以總名為「用」,然「作」與「力」別說,到底有什麼意義?
約法的「現在作用」說,二者是無差別的。因為法必有「用」,用即是「力」,也即是活動,活動即是「業」(作)。
但「作用」(力),專在「當前的動作」說;
「業」(作)卻動詞而名詞化的,即通於「過去、未來」。如眼見的見,是一種動作,然見也可能作為一件事情。如說人作善業、惡業,此即依人的身心活動而顯業相,業即動作之義。依動作名業,業作了,剎那滅後即應沒有,然法法不失,勢用仍在。剎那滅入過去,不像現在那樣有明顯的活動,即動作的潛在──過去化;在名言上,即動詞的名詞化。[18]
(貳)對現在當前的法體名為「用、作用」或名「業」;對剎那滅後的法(作者)特名之為「業」(p.166)
所以依「作用」(力)和「業」(作)的字義去解說,事業的「業」(作)與作用的「用」可以作如是觀:
對現在當前的法體,名為「用」或「作用」,亦可名「業」。
對剎那滅後的法──作者,即特名之為「業」了。
《順正理論》「作用」與「功能」的分別,意義也大概相同。
陸、體、用、業,無不如幻(p.166)
體、用、業,無不如幻,約世俗名言說,可有如是的相對差別。
[18] 體──體(作者)
┌─作(作業)[通於過去、未來]
用┤
└─力(作用)[當前的動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