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嚴推廣教育班第27期(《中觀今論》)
第八章 中觀之諸法實相
第四節 因、緣、果、報
(pp.166-180)
釋厚觀(2014.
5.10)
壹、「因」與「緣」(pp.166-167)
(壹)「因」與「緣」聯用
先說「因」與「緣」,梵語雖是兩個字,但在《阿含經》裏,常常聯用,似乎沒有什麼不同。如說「二因二緣,生於正見」[1],二因二緣,即是「多聞熏習」與「如理思惟」二者。由此觀之,因與緣不能說定有差別。
(貳)「因」與「緣」之差別(p.167)
一、從文字使用的習慣去考察(p.167)
但從文字使用的習慣去考察,也可以說因與緣有一些差別。如處處說為「因果」,而不說為「緣果」。又只見名為「緣起法、緣生法」,不曾見名為「因起法、因生法」。
由此名字的應用不同,可以看作:
「緣」:約法的力用說──古人解說為「有力能生」,凡此法於彼法可有作用,即名之為緣。
「因」:約法的性質說,如世間有種種差別,各有相生相依的關係不同,即成各各的因果系。
所以因有顯示法體的性質,緣從力用而得名。
二、依梵文的《中論》考察(p.167)
還有,依梵文的《中論》考察,羅什所譯的因緣,原文略有三種不同:
(一)是緣起(pratītya-samutpāda),
(二)是四緣[2]中的因緣(hetu-pratyaya),
(三)是因與緣(hetu,pratyaya)。
因與緣的結合詞,在梵文中少有不同。梵文有一言、二言、多言。
「因」字多用一言,即表示是單數的。
「緣」字用多言,即表示是複數的。
可見「緣」是種種和一般的,「因」是主要的。
一法的成立,必依種種緣而成;在此種種緣中,最主要者名為「因」,一般者名為「緣」。
三、因:主要的,顯體性;緣:一般的,明作用(p.167)
這樣,因與緣可作這樣的分別:
一、因顯體性,而緣明作用;
二、因為主要的,緣為一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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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阿含經》卷58(第211經)《大拘絺羅經》(大正1,790c28-791a3):
復問曰:「賢者拘絺羅!幾因幾緣生正見耶?」
尊者大拘絺羅答曰:「二因二緣而生正見。云何為二?一者從他聞,二者內自思惟;是謂二因二緣而生正見。」
[2](1)四緣:因緣、等無間緣、所緣緣、增上緣。
(2)印順法師,《中觀論頌講記》,pp.65-67:
「因緣」,在大乘唯識學上,說唯有種子生現行,現行熏種子是因緣。但有部說因緣,體性是一切有為法,在有為法作六因中的前五因(同類因,俱有因,相應因,遍行因,異熟因)時,都名因緣。意義是能為親因的緣。
「次第緣」就是等無間緣,體性是一分的心心所法。前念的心心所法,能為次第的後念心心所法生起之緣,所以叫次第緣。有部的因緣,是通於三世的,次第緣則限於過去、現在,因為未來世的心心所法,是雜亂的,還沒有必然的次第性。過去、現在中,還要除去阿羅漢的最後心,因為剎那滅後,不再引生後念的心心所,所以也不是次第緣。
「緣緣」,就是所緣緣。心心所的生起,必有他的所緣境,這所緣境,能為心心所生起之緣,所以叫(所)緣緣。像滅諦無為等,都是所緣的,可知的,所以緣緣通於一切法。
「增上緣」,不論那一法,凡是有生起他法的勝用,或者不礙其他法的生起,都叫增上緣。這本可以總括一切緣,這裡是指三緣以外的一切。
一切法生,不出此四緣,此外更沒有餘緣可以生法的。所以說:「四緣生諸法,更無第五緣」。
從緣生的一切有為法,不外心、色、非色非心三類。
色法是依因緣、增上緣二緣生的。
心、心所法,依四緣生。
非色非心的不相應行法中,像無想定、滅盡定,有因緣、次第緣、增上緣三緣;不是心法,所以沒有所緣緣。其他的非色非心法,也從因緣、增上緣二緣生。
由此四緣,一切法得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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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果」與「報」(pp.167-168)
(壹)果(pp.167-168)
論到果與報,
對因而說「果」,有某種因即得某種果。
(貳)報(p.168)
報也是果,不過是果中的特別果[3]。梵語vipāka,奘師譯為「異熟」,「報」即異熟的古譯。異熟,即異類而熟,因是善惡,果為無記。
但這如大眾部說善因感善果,惡因感惡果,即沒有異類的意義。所以,異熟的本意,應為「異時而熟」,即過去的業因感今後善惡的結果。[4]
「報」指果中有善惡性,與一般的因果不同。[5]
佛法講因果,通明一切;約道德與不道德的果說,即名為「報」。
若果有善恶,善果又感善果,如此无穷
叁、合說「因、緣」、「果、報」為「因、果」(p.168)
因與緣、果與報,雖不無差別,如通泛的說,可總名「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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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五種果:梵語pañca phalāni。又作五果。……
一、等流果(niṣyanda-phala),謂眾生由修不善之故,而樂住於不善,則不善之業轉多,反之亦然;如此則果隨業轉,業與果同,業果相似,故稱等流果。
二、異熟果(vipāka-phala),謂眾生以現世惡業招來世三惡之苦,以現世善業招來世人天之樂果;以其異世而成熟,故稱異熟果。
善业感乐报,恶业感苦报
三、離繫果(visaṃyoga-phala),即無為果。依涅槃之道力而證之者,遠離一切煩惱繫縛。
四、士用果(puruṣakāra-phala),士用,謂士夫所用,即造作之力用。謂於世間諸法,隨依一種而起士夫之用,如農夫因稼而苗稼成熟,商人因貨而獲利;以其依於造作之力用而得,故稱士用果。
五、增上果(adhipati-phala),謂眼、耳、鼻、舌、身、意諸根識,由和合照境而成諸事,故六根各有增上勝力;如眼根雖有見性,但若無眼識之緣境,則無照用之力,故稱增上果。(《佛光大辭典》(二),p.1180)
(2)參見《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卷121(大正27,629c4-630b28)。
例如:
异熟果: 做大恶业,堕地狱
等流果: 生人中,多病、短命
增上果:外物都不坚固
等流果:from
http://www.lianmaster.com/CD_lamrim/CDtc_lamrim3_19(43).pdf
等流果分兩種,一種是作等流果,另一種是受等流果。
1.作等流果:作等流果,是指前生的業力習氣,帶到今生。例如前世喜歡殺生的,這一生還是喜歡殺生;前世喜歡偷盜的,這一生還是喜歡偷盜;前世喜歡作善事的,這一生還是喜歡行善。類似這些,都是作等流果。
2.受等流果:所謂受等流,是指今生感受到相應於前世所造的業。十不善業和十善業,都有各自相應的受等流果。
[4] 窺基撰《成唯識論述記》卷1(大正43,238c16-23):
異熟識,即第八識,名有多義,一、變異而熟,要因變異之時果方熟故,此義通餘種生果時皆變異故。二、異時而熟,與因異時果方熟故,今者大乘約造之時,非約種體許同世故。三、異類而熟,與因異性果酬因故。……若異屬因即異之熟,若異屬果異即是熟,異熟即識熟屬現行,異熟之識熟屬種子。
[5] 異類而熟:因是善惡,果是無記。
異時而熟:過去的業因,感今後善惡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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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各學派的因果論(pp.168-171)
(壹)唯識宗的因果說(pp.168-170)
一、唯識宗的「自性緣起因果論」,主要的根據在一「界」字(p.168)
唯識宗的因果說,著重在諸法的「自性緣起」[6]。依唯識義說,眼識的生起,由於眼識的種子;眼識種子對眼識名因,其餘明、空等為緣。這種自性緣起的因果論,主要的根據在一「界」[7]字。
二、「界」之意義(p.168)
(一)界:有任持自相不失不變義(p.168)
「界」(dhātu)與「法」(dharma)的語根√Dhṛ相同,有持義,有任持自相、不失不變義,所以「十八界」古譯有名為「十八持」的。
「持」的意義,即保持特性,有決定如此的性質。一切法的差別,都是在這決定特性上去分別的。
(二)《阿含經》的「界」:「種類」義,表明類性、顯示別性(pp.168-169)
在《阿含經》裏,界是種類的意思,一類一類的法,即是一界一界的。
種類,可從兩方面說:
如眼界,凡具有眼之特性的,皆眼界攝,由此義可類[8]括[9]一切眼。
又從眼界異於其他的耳界等,可顯示眼界的特殊。
所以界義,一在表明類性,一在顯示別性。
約此意義,《阿含經》中說有無量無邊的界,如三界、四界、六界、十八界等。[10]細究界字的意義,即是一類一類的,各自同其所同、異其所異的。
(三)說一切有部:主張多元實在論,法的自性早就存在(p.169)
從世間的現象說,世間實可以分成無量無邊的界。
西北印度的說一切有部,偏重於此(阿毘達磨以〈界品〉為首[11]),即落入多元實在論。
他們以為事物析至不可再分的微質,即是法的自性,即界。各各事物都有此最極的質,故看一切法是各各安住自性的、不失自相的。他們雖也講因緣生,但覺得法的自性早就存在,生起是使它呈現到現在。
(四)經部師及唯識者:「界」為「種族」義,諸法由各自的種子而生現行(pp.169-170)
經部師及唯識者,不同意這種三世實有論,但將法法的自性,修改為法法各有自種子──潛能,存儲於心識或賴耶識中;法的生起,即從潛在的自種子而現行。依經部師,種子即名為界;世親解釋為「種類」與「種族」──能生。[12]
《惡叉聚經》有「眾生從無始來有種種界」[13]句,種子論者就解說為眾生無始來有種種的種子,故說:「無始時來界,一切法等依。」[14]
「界」字,本義為「種類」,同類與別類,由於想像「自性不失」為實有的本來存在,從此本來存在而現行,即引申為「因」義,所以說界為種族義,即成為眼從眼生,耳從耳生的自性緣起。
(五)中觀者:不失自性是相對的,法法皆是因緣的存在(p.170)
1、中觀者對「說一切有部多元實在論」之評論(p.170)
依中觀者說:不失自性,是相對的,法法皆是因緣的存在,離卻種種因緣不可得,決非具體而微[15]的潛因的待緣顯現而已。
2、中觀者對「經部師、唯識者自性緣起論」之評論(p.170)
又,若看成各自有各自的種子,於是說有無量無邊的種子,生無量無邊現行,這與因緣說的精神也不大恰當。
佛為什麼要說因緣生諸法?因為法既從因緣生,則在因緣生法的關係中,什麼不是固定的,可以改善其中的關係,使化惡為善,日進於善而離於惡。
若看成自性存在的、已有的,那不是化惡為善,不過消滅一些惡的,另外保存一些善的。唯識學的因果說,是很精細的,但沒有脫盡多元實在論的積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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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攝大乘論本》卷上(大正31,134c28-135a5):
略說有二緣起:一者,分別自性緣起,二者,分別愛非愛緣起。此中,依止阿賴耶識諸法生起,是名分別自性緣起,以能分別種種自性為緣性故。復有十二支緣起,是名分別愛非愛緣起,以於善趣、惡趣,能分別愛非愛種種自體為緣性故。
[7](1)印順法師,《中觀今論》,p.169:
「界」字,本義為種類,同類與別類,由於想像「自性不失」為實有的本來存在,從此本來存在而現行,即引申為因義,所以說界為種族義,即成為眼從眼生,耳從耳生的自性緣起。
(2)印順法師,《中觀論頌講記》,p.122:
「界」的意思有二:一、類性,就是類同的。在事相上,是一類類的法;在理性上,就成為普遍性。所以,法界可解說為一切法的普遍真性。二、種義,就是所依的因性。這就發生了種子的思想;法界也就被解說為三乘聖法的因性。
《俱舍》說界為種類、種族,也就是這個意思。現在觀六界,是從事相的類性說的。
[8] 類:12.率,皆,大抵。(《漢語大詞典》(十二),p.353)
[9] 括:包容,包括。(《漢語大詞典》(六),p.562)
[10](1)《長阿含經》卷8(第9經)《眾集經》(大正1,50a27-28):
復有三法,謂三界:色界、無色界、盡界。
(2)《中阿含經》卷7(第30經)《象跡喻經》(大正1,464c4):
云何四大?謂地界、水、火、風界。
(3)《中阿含經》卷3(第13經)《度經》(大正1,435c21-22):
云何六界法?我所自知自覺為汝說,謂地界、水、火、風、空、識界。
(4)《雜阿含經》卷16(第452經)(大正2,116a8-9):
云何種種界?謂十八界,眼界、色界、眼識界,……乃至意界、法界、意識界,是名種種界。
[11] 如《阿毘達磨俱舍論》卷1〈1分別界品〉(大正29,1a-13b2),《阿毘曇心論》〈1界品〉(大正28,809a-810b),《阿毘曇心論經》〈1界品〉(大正28,833c-836b)。
[12](1)《阿毘達磨俱舍論》卷8〈3分別世品〉(大正29,41b21-22):
何故名為欲等三界,能持自相故名為界,或種族義。
(2)《阿毘達磨俱舍論》卷1〈1 分別界品〉(大正29,5a4-10):
法種族義是界義,如一山中有多銅鐵金銀等族說名多界。如是一身,或一相續有十八類諸法種族名十八界,此中種族是生本義。如是眼等誰之生本?謂自種類同類因故。若爾,無為應不名界,心心所法生之本故。
有說:界聲表種類義,謂十八法種類自性各別不同名十八界。
薄伽梵說:「有眼界、色界、眼識界。乃至有意界、法界、意識界,由於阿賴耶識中有種種界故;又如經說惡叉聚喻,由於阿賴耶識中有多界故。」
(2)《成唯識論》卷2(大正31,8a22-29):
如契經說:一切有情無始時來,有種種界,如惡叉聚,法爾而有。界即種子差別名故。又契經說:無始時來界,一切法等依,界是因義。《瑜伽》亦說:諸種子體無始時來性雖本有,而由染淨新所熏發,諸有情類無始時來若般涅槃法者,一切種子皆悉具足;不般涅槃法者,便闕三種菩提種子。
[14](1)無著菩薩造,唐‧玄奘譯《攝大乘論本》卷上(大正31,133b15-16):
無始時來界,一切法等依,由此有諸趣,及涅槃證得。
(2)印順法師,《攝大乘論講記》,p.35:
「無始時來界」的界字,指所依止的因體,就是種子,這是眾生無始以來熏習所成就的。「一切法等依」的等字,表示多數,不必作特殊的解說。「由此」界為一切法所依的因體,就「有」了生死流轉的「諸趣」,和清淨還滅「涅槃」的「證得」。依世親論師的解釋:界,是一切雜染有漏諸法的種子。因無始時來有這一切雜染的種子,有為有漏的一切法,才依之而生起。生起了有為有漏法,就有五趣的差別。假使除滅了這雜染種子,就可證得清淨的涅槃。
[15] 具體而微:總體的各部分都具備而形狀或規模較小。(《漢語大詞典》(二),p.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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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華嚴宗的因果說(pp.170-171)
一、華嚴宗的法界緣起說──增上緣的極端論(p.170)
華嚴宗的法界緣起說──是增上緣的極端論,達到了一法之生起,其他一切的一切都為此法作緣;所以一法以一切法為緣,一切法亦以此一法為緣。
唯識者所明的界,重在最極根本而又極小的;
華嚴者講界,是極寬泛而又廣大的。
二、印順法師之評論(pp.170-171)
華嚴宗高談圓融,以一法可為一切法的緣,此一法即圓具一切法,一切法都無不遍在一切法中。
但佛說因緣,那能這樣的寬泛[16],不著邊際!因緣說的主要意義,在指出較主要的切近的因緣來,以便於把握事象的原因所在而予以改善。否則,一切是無量無邊,以一切一切為因緣,這使人從何下手而實踐呢?
故因緣論可不必講到那樣玄妙寬泛,除了某些主要的因緣外,其餘的一切雖間接有關,但在此法存在於此特定時空中,這一切的一切,並不是都與此法存在有必然關係,有些簡直有等於無。
有些學者,讚美圓融,於是主從不分,親疏不別,弄到一切染淨、迷悟、邪正都無法說明。故因緣論,必須從何者為生法的主因,何者為生法的疏緣,以明因緣生法。
(叁)中觀者之因果觀(p.171)
一、中觀者與唯識家不同(p.171)
中觀者既不同法法各有自性的各從自種、其小無內的緣起。
二、中觀者與華嚴宗不同(p.171)
也不同一切法皆入一法,一法待一切法、其大無外的緣起。
三、中觀正義(p.171)
唯有能知因果緣起的本義,纔能於因緣生法中,得有進而改善因果系的下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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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寬泛:謂內容意義等牽涉面寬廣。(《漢語大詞典》(三),p.1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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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因緣之類別(pp.171-172)
(壹)略標:各學派對因緣之說法不同(p.171)
因、緣、果、報,《增壹阿含經》裡講到四緣,[17]迦旃延尼子創說六因。[18]各家的說法多不同:
(貳)別述(pp.171-172)
一、因(p.171)
像薩婆多部說有六因,[19]
《舍利弗阿毘曇》說十種因,[20]
《瑜伽師地論》也說十因,[21]
《成實論》說三種因,[22]
《楞伽經》說六種因等。[23]
二、緣(pp.171-172)
關於緣,如通常說的四緣,[24]《舍利弗阿毘曇》說十緣,[25]南傳的論中有明二十四緣的。[26]
(叁)小結(p.172)
這些,都是見到因果方式的不同,而安立種種名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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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四緣:因緣、等無間緣、所緣緣、增上緣。
(2)參見《增壹阿含經》卷23〈31 增上品〉(大正2,673b15-20)。
(3)參見《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卷16(大正27,79a26-c5)。
见脚注【2】
见脚注【2】
[18](1)六因:相應因、俱有因、同類因、遍行因、異熟因、能作因。
(2)參見《阿毘達磨發智論》卷1(大正26,920c5-921a10)。
(3)六因:
一、能作因(梵kāraṇa -hetu),又作所作因、隨造因。即某物生時,凡一切不對其發生阻礙作用之事物,皆為某物之能作因,其範圍至廣。又分兩種:1、自法生時,給與勝力而助長者,稱為與力,如眼根生眼識,或如大地之生草木,乃有力之能作因,然僅限於有為法。2、自法生時,無所障礙,令之自在而生者,稱為不障,如虛空之於萬物,乃無力之能作因,通於一切無為法。此因所得之果稱增上果。
二、俱有因(梵sahabhū-hetu),又作共有因、共生因。為俱有果之因,亦分二種:(1)輾轉同時互為因果者,稱為互為果俱有因,如三杖之互相依持而立。(2)多法同時為因而得同一果者,稱為同一果俱有因,如三杖互相依持以支持一物。此因所得之果稱士用果。
三、同類因(梵sabhāga-hetu),又作自分因、自種因。謂過去與現在之一切有漏法,以同類相似之法為因,故稱同類因。如善法為善法之因,乃至無記法為無記法之因。此同類之名,就善惡之性而立,非就色心等之事相。此因所得之果稱等流果。
四、相應因(梵samprayukta-hetu),謂認識發生時,心及心所必同時相應而起,相互依存,二者同時具足同所依、同所緣、同行相、同時、同事等五義,故稱相應因。此因所得之果稱士用果。
五、遍行因(梵sarvatraga-hetu),又作一切遍行因。特指能遍行於一切染污法之煩惱而言。與上記之同類因為前後異時之因果法,然同類因通於一切諸法,而遍行因則由心所中之十一遍行遍生一切之惑,故稱遍行因。所謂十一遍行,即逆於四諦之理的諸煩惱中,苦諦下之身見、邊見、邪見、見取見、戒禁取見、疑、無明等七者,與集諦下之邪見、見取見、疑、無明等四者,此十一煩惱即一切煩惱生起之因。此因所得之果稱等類果。
六、異熟因(梵vipāka-hetu),又作報因。特指能招致三世苦樂果報之善惡業因。如以五逆之惡法感地獄之報,以十善之有漏善招天上之果。彼天上與地獄之果皆非善非惡,而係無記性。如此以善因惡因皆感無記之果,因果異類而熟,故其因稱為異熟因,所得之果稱異熟果。(《佛光大辭典》(二),pp.1256.3-1257.3)
[19](1)參見《阿毘達磨發智論》卷1(大正26,920c5-921a10)。
(2)印順法師,《說一切有部為主的論書與論師之研究》,p.190:
┌─心心所法……………………………………相應因
剎那同時的 ─┤
└─有為諸法(一分)…………………………俱有因
┌─三性各生自類……………同類因
┌─同性類的─┤
前後異時的 ─┤ └─煩惱遍生五部……………遍行因
└─異性類的(約善惡對無記說)……………異熟因
不限時分的 ……………………………………………………能作因
[20](1)十因:(1) 因因, (2) 無間因,(3) 境界因, (4) 依因, (5) 業因, (6) 報因, (7) 起因,
(8) 異因,(9) 相續因,(10) 增上因。
(8) 異因,(9) 相續因,(10) 增上因。
(2)參見《舍利弗阿毘曇論》卷25〈緒分遍品〉(大正28,680b8-14):
(1)因有幾緣?四。何等四?共起增長報,是名因有四緣,謂因生義,如母子。(2)無間謂補處義,如代坐。(3)境界謂的義,如箭射的。(4)依謂物義,如舍宅。(5)業謂作義,如使作。(6)報謂津漏義,如樹生果。(7)起謂生義,如種芽。(8)異謂不相離義,如眷屬。(9)相續謂增長義,如長財。(10)增上謂自在義,如人王。
(3)印順法師,《說一切有部為主的論書與論師之研究》,p.85:
依有關因緣的論門,作深入研究,終於成立有關因緣的論書。如《舍利弗阿毘曇論》的〈緒分〉(緒是由緒,與因、緣的意義一樣):第一品名〈遍品〉,立十因、十緣。第二名〈因品〉,舉三十三因。
(4)三十三因,參見《舍利弗阿毘曇論》卷26(大正28,687b21-25):
(1)因因,(2)無間因,(3)境界因,(4)依因,(5)業因,(6)報因,(7)起因,(8)異因,(9)相續因,
(10)增上因,(11)名因。(12)色因,(13)無明因,(14)行因,(15)識因,(16)名色因,(17)六入因,
(18)觸因,(19)受因,(20)愛因,(21)取因,(22)有因,(23)生因,(24)老因,(25)死因,(26)憂因,
(27)悲因,(28)苦因,(29)惱因,(30)眾苦因,(31)食因,(32)漏因,(33)復有因。
(10)增上因,(11)名因。(12)色因,(13)無明因,(14)行因,(15)識因,(16)名色因,(17)六入因,
(18)觸因,(19)受因,(20)愛因,(21)取因,(22)有因,(23)生因,(24)老因,(25)死因,(26)憂因,
(27)悲因,(28)苦因,(29)惱因,(30)眾苦因,(31)食因,(32)漏因,(33)復有因。
[21]《瑜伽師地論》卷5(大正30,301b9-12):
十因者:一、隨說因,二、觀待因,三、牽引因,四、生起因,五、攝受因,六、引發因,七、定異因,八、同事因,九、相違因,十、不相違因。
[22]《成實論》卷2〈18法聚品〉(大正32,252c28 - 253a5):
四緣:因緣者,生因、習因、依因。(1)生因者,若法生時能與作因,如業為報因;(2)習因者,如習貪欲,貪欲增長;(3)依因者,如心心數法依色香等,是名因緣。次第緣者,如以前心法滅故,後心得次第生。緣緣者,若從緣生法,如色能生眼識。增上緣者,謂法生時,諸餘緣也。
[23]《入楞伽經》卷3〈3集一切佛法品〉(大正16,530b14-16):
因有六種,何等為六:一者、當因,二者、相續因,三者、相因,四者、作因,五者、了因,六者、相待因。
[24](1)《分別緣起初勝法門經》卷下(大正16,840b28-29):
世尊如餘處說:緣有四種,所謂因緣、等無間緣,及所緣緣,并增上緣。
(2)《阿毘達磨品類足論》卷5〈6 辯攝等品〉(大正26,712b12-13):
有四緣,謂因緣、等無間緣、所緣緣、增上緣。
(3)《阿毘達磨俱舍論》卷7〈2 分別根品〉(大正29,36b14-16):
四緣性,謂因緣性、等無間緣性、所緣緣性、增上緣性。
(4)《成實論》卷2〈17 四諦品〉(大正 32,251a20-21):
四緣識生,所謂因緣、次第緣、緣緣、增上緣。
(5)《摩訶般若波羅蜜經》卷1〈1 序品〉(大正8,219c12-14):
菩薩摩訶薩欲知諸法,因緣、次第緣、緣緣、增上緣,當學般若波羅蜜。
[25]《舍利弗阿毘曇》卷25〈1緒分遍品〉(大正28,679b8-9):
十緣,謂(1) 因緣、(2) 無間緣、(3) 境界緣、(4) 依緣、(5) 業緣、(6) 報緣、(7) 起緣、(8) 異緣、
(9) 相續緣、(10) 增上緣。
(9) 相續緣、(10) 增上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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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因果的形態(pp.172-175)
(壹)凡有相互依存關係的,都可說是因果關係(p.172)
因果,本來極為寬泛,凡有相互依存關係的,都可說是因果關係。
一、舉母生子為例(p.172)
例如母子,母是因,子為果;子出胎後,可離開母體,甚至與之不再發生連繫。
二、舉織紗成布為例(p.172)
又如紗為因,布為果;此即不同母子的因果關係,紗織成布,布即不能離紗而有,見布時亦可見紗。
三、舉水之化合為例(p.172)
又如水是氫氧化合成的,但成了水以後,氫氧的性質形態,就不見了。
因果是可以有各式各樣不同形態的。
(貳)略說二種因果的形態(pp.172-175)
因果的形態很複雜,現在略說二種:
一、前後的因果:約異時因果說(p.172)
一、前後的因果。
(一)問:因與果並不同時存在,前後之間的相隔如何延續?(p.172)
如修學佛法,漸次增進到成佛,但現在造成佛的因,而佛果要到很長久的未來才能實現;等到果實現時,因又早已過去了。這前後遙[27]隔[28],怎能構成因果關係呢?
《大智度論》卷五四說:「菩薩初發意迴向與佛心作因緣,而初發意迴向時未有佛心,佛心中無初迴向心,雖無,而能作因緣。」[29]
或者以為因果二者非同時現在不能成為因果,迴向心與佛心,前後既遠遠的相隔,如何能成為因果?
(二)龍樹答:約第一義諦與世俗諦而說(p.172)
龍樹約二義來解答:
1、約第一義諦說(pp.172-173)
一、約第一義諦說:現在心、未來心,皆無自性,心雖有現在、未來等的緣起相而性自本空,在畢竟空寂中,心心無礙,無有差別。以此,現象雖前後各別,而實無礙於因果的成立。[30]
2、約世俗諦說(p.173)
二、約世俗諦說:如《大智度論》卷七五說:「初心不至後心,後心不在初心,云何增益善根得無上道?」「佛以現事譬喻答:如燈炷,非獨初焰燋,亦不離初焰;非獨後焰燋,亦不離後焰,而燈炷燋。」[31]此中佛答修行為因,得成佛果,引燈炷作喻:燈炷之燋,非第一念發光時燋,亦非第二、第三……念發光時燋,而結果燈炷確是燋了。由此,炷之燋,不即是第一、第二、第三……念時燋,亦不離第一、第二、第三等念時燋。修行證果亦然,依前後因緣展轉增長,自可漸成佛果。一切前後間的關係,皆是不即此也不離此的;念念心剎那滅,而念念的功用力勢不失。此雖有類似唯識的熏習,然不許如唯識所說的種子各自存立,而是展轉增長、前後相待的業用不失。這樣,依佛法講因果,是前後勢用展轉增盛的,不可以現在的一點小善小惡而忽之,因為它積漸以久,勢用會強大起來而自得其果的。
二、和合的因果:約同時因果而說(pp.173-175)
二、和合的因果:
(一)因與果不即不離(pp.173-174)
這是各學派所週知[32]的。如房屋是以磚、瓦、木、石、人工等和合而成功,房屋是果,磚、瓦等即是因。在眾多的有關屋事的材料中,任何一物都不會現有房屋的形狀與作用,合堆在一起也不會有屋的形狀與作用;但經過各種材料的適當配合,即可有房屋的形狀、作用了。故磚、瓦等對於房屋的因果關係,也是不即不離的。《大智度論》卷七四說「如以泥為瓶,泥非即是瓶,不離泥有瓶,亦不得言無瓶」[33],即是此義。
(二)在緣起因果法中,我與法雖無實性可得,然亦可安立因果相(p.174)
又《中論‧觀邪見品》說:「今我不離受(取陰),亦不但是受,非無受,非無,此即決定義。」[34]處處經中都說無我,眾生所執之我,不過是五蘊和合的假相而已。於是有人誤以我為色等五蘊實法所合成,我是無,而色等法可有。
中觀者說:五蘊和合,實(自性)我雖無,如幻的假我可有。假,不是什麼都沒有,可有假我的作用起滅等。但依五蘊而成立,五蘊變化,我亦隨之變化;假我不即五蘊亦不離五蘊。
頌文說「非無,此即決定義」,在佛法的緣起因果法裡,我與法,雖中無實性可得,然非不可安立因果相,因果是決定如此的。
(三)中觀宗的因果特義:果不即是因緣,亦不離因緣(pp.174-175)
因緣和合生果,與算學的二數相加不同:一加一等於二,二與一和一的量相同,但在具體的因果事實上,就不是這樣了。五蘊和合為假我,假我不能視為五蘊的總和而已。
此種假我,雖無實體可得,但此用確有與五蘊不同處。
這如幾條直線,別別的散立,那不過是直線;如合成三角形或方形,即各有特性與作用,不能說三角形或方形即是幾條直線,但並不離直線而有。
佛法的因緣生果也如此,果不即是因緣,亦不離因緣,這是中觀宗的因果特義。
不離因緣,所以即因緣求不可得,離因緣求不可得,果的自性是決不可得的。
不即因緣,所以如幻的果事、用相宛然;甚至可約用相的特色,相對的假名為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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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印順法師,《說一切有部為主的論書與論師之研究》,p.443:
銅鍱部所立的二十四緣:
(1) 因緣、(2) 所緣緣、(3) 增上緣、(4) 無間緣、(5) 等無間緣、(6) 俱生緣、(7) 相互緣、
(8) 所依緣、(9) 依止緣、(10) 前生緣、(11) 後生緣、(12) 修習緣、(13) 業緣、(14) 異熟緣、
(15) 食緣、(16) 根緣、(17) 靜慮緣、(18) 道緣、(19) 相應緣、(20) 不相應緣、(21) 有緣、
(22) 無有緣、(23) 去緣、(24) 不去緣。
(1) 因緣、(2) 所緣緣、(3) 增上緣、(4) 無間緣、(5) 等無間緣、(6) 俱生緣、(7) 相互緣、
(8) 所依緣、(9) 依止緣、(10) 前生緣、(11) 後生緣、(12) 修習緣、(13) 業緣、(14) 異熟緣、
(15) 食緣、(16) 根緣、(17) 靜慮緣、(18) 道緣、(19) 相應緣、(20) 不相應緣、(21) 有緣、
(22) 無有緣、(23) 去緣、(24) 不去緣。
(2)參見《發趣論》,《日譯南傳大藏經》(第50冊,pp.1-13,pp.338-354,pp.355-413)。
(3)《清淨道論》,《日譯南傳大藏經》(第64冊,pp.180-192,pp.418-416)。
[27] 遙:指距離遠。(《漢語大詞典》(十),p.1142)
[28] 隔:時間上距離遠。(《漢語大詞典》(十一),p.1087)
[29]《大智度論》卷54〈27天主品〉(大正25,444b26-28)。
[30](1)參見《大智度論》卷54〈27天主品〉(大正25,444b28-445a1)。
(2)參見印順法師,《大智度論筆記》[F018],p.144:
菩提心、回向心,互不相在:
┌不以世諦說: ┌諸法非常非無常,不應言回「向心已滅,云何與菩提作因」。
│ │諸法非生滅非不生滅,不應言「菩提不生不滅、無所有何所回向」。
│ │菩提非三世相,不應言「未來無菩提,何所回向」。
│ └三世互不相離,一如無二,云何說「二心互不相在」?
└以第一義諦說:皆空,非心相。
[31]《大智度論》卷75〈57燈喻品〉(大正25,585c2-25):
須菩提此中自說難問因緣,所謂初心不至後心,後心不在初心,云何增益善根得無上道?如 是等因緣故作是問:「以初心得,後心得?」
佛以深因緣法答:「所謂不但以初心得,亦不離初心得。所以者何?若但以初心得,不以後心者,菩薩初發心,便應是佛。若無初心,云何有第二、第三心?第二、第三心,以初心為根本因緣。亦不但後心,亦不離後心者,是後心亦不離初心,若無初心,則無後心;初心集種種無量功德,後心則具足,具足故能斷煩惱習,得無上道。」
須菩提此中自說難因緣:「初後心心數法不俱,不俱者則過去已滅,不得和合;若無和合,則善根不集;善根不集,云何成無上道?」佛以現事譬喻答:「如燈炷,非獨初焰燋,亦不離初焰,非獨後焰燋,亦不離後焰而燈炷燋。」
佛語須菩提:「汝自見炷燋,非初非後而炷燋,我亦以佛眼見菩薩得無上道,不以初心得,亦不離初心,亦不以後心得,亦不離後心而得無上道,燈譬菩薩道;炷喻無明等煩惱,焰如初地相應智慧乃至金剛三昧相應智慧燋無明等煩惱炷。亦非初心智焰,亦非後心智焰,而無明等煩惱炷燋盡,得成無上道。」
[32] 週知:遍知,盡知。(《漢語大詞典》(十),p.1001)
[33]《大智度論》卷74〈56轉不轉品〉(大正25,581c13-15)。
[34](1)《中論》卷4〈27 觀邪見品〉(青目釋)(大正30,37a17-38a18):
今我不離受,亦不即是受,非無受非無,此即決定義。……
但五陰和合故假名為我,無有決定。如樑椽和合有舍,離樑椽無別舍,如是五陰和合故有我,若離五陰實無別我,是故我但有假名無有定實。汝先說離受別有受者,以受分別受者是天是人。是皆不然,當知但有受無別受者。若謂離受別有我,是事不然。若離受有我,云何可得說是我相?若無相可說,則離受無我。若謂離身無我,但身是我,是亦不然。何以故?身有生滅相,我則不爾。復次,云何以受即名受者?若謂離受有受者,是亦不然。若不受五陰而有受者,應離五陰別有受者。眼等根可得而實不可得,是故我不離受,不即是受,亦非無受,亦復非無,此是定義。
(2)三枝充惪,《中論偈頌總覽》,p.904:
evaṃ nānya upādānānna copādānameva saḥ /
ātmā nāstyanupādāno nāpi nāstyeṣa niścayaḥ //
このように、それ(我(アートマン))は、取(執着)から異なるのでもなく、また、取(執着)そのものでもない。取(執着)のない我(アートマン)は、存在しないし、存在しないのでもない、ということが決定される。
(3)印順法師,《中觀論頌講記》,pp.540-541:
外人以我為實有自體的,所以討論到過去有沒有,就困頓不通。不知道我是不離五蘊身而存在的,離了五蘊身就不可得,所以說:「今我不離」五蘊身的「受」。我不離受,然而受蘊並不就是我,所以說:「亦不但是受」。這就是說五蘊和合而有的我,是有緣起的假我;在世俗諦上,確是可以有的;不過勝義觀察自性,才不可得的。一切有部等,聽說依緣五蘊計我,以為我是主觀的行相顛倒,所緣的是五蘊而不是我。他並不了解緣起義,不了解有緣起假我,所以以為只有五蘊。本頌說亦不但是受,即是破除他的錯見。同樣的,五蘊等緣起的假有,說他空,不是沒有;所以受不離我,也不但是我。我與受,相互依存,不即不離,是緣起的,是假有的。所以說:「非」是「無」有「受」,也「非」是「無」有我,不過是求他的實體不可得罷了。如花瓶,是物質的泥土,經過了人工造作而有的。離了泥土,沒有花瓶;但花瓶也並不就是泥土。泥土是瓶因,也是不離瓶而有泥土,但並不就是瓶。依因而有的,不就是因,但求他的實體是不可得的。這緣起的基本義,也就是性空者所確見的因果「決定義」,緣起是這樣的。不理解,所以戲論紛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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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同時因果」與「異時因果」(pp.175-176)
(壹)因果的前後性與和合性(p.175)
前後性的因果,是約異時因果說的;
和合性的因果,是約同時因果而說的。
(貳)薩婆多部講同時因果、異時因果;經部但說以前引後(p.175)
薩婆多部講同時因果、異時因果;
經部但說以前引後,不說因果同時。
(叁)中觀者依世俗諦說,有異時因果,也有同時因果(pp.175-176)
中觀者依世俗諦說:凡是存在而可稱為因果的,必有能生所生、能起所起義,必有前後性;如同時,即如牛兩角,不能成立因果義。
反之,凡可稱為因果的,因果必有相依關係;待果名因,待因名果,所以又必有和合的同時性。否則,有前因時無後果,有後果時無前因,彼此不相及,也不能成立因果義。
所以從如幻因果說,因果本是不能這樣異時、同時的割裂開來的;時間必是向前後兩端申展而又前後不相離的。此處分別說此同時因果、異時因果,也不過從其相對的顯著的形態而加以分別罷了。
(肆)佛說的十二緣起,異時因果、同時因果兼而有之(p.176)
一、依佛所說的十二緣起,即統此異時、同時因果而有之(p.176)
考佛所說的十二緣起,即統此異時、同時因果而有之。
如無明緣行乃至生緣老死,無論說它是三世因果或二世因果,總是有它的前後性。
如識緣名色,名色緣識;即是展轉為緣,「猶如束蘆,相依而轉」[35],即和合性的同時因果。
二、薩婆多部說十二緣起約顯現的特勝說(p.176)
薩婆多部說十二緣起,每支都具有五蘊,[36]即每支為和合聚,不過約顯現的特勝,說此是行、此是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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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瑜伽師地論》卷93(大正30,827c23-24):
識緣名色,名色緣識,於現在世猶如束蘆,相依而轉,乃至壽住如是。
[36](1)《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卷23(大正27,118c6-17):
此中但說時分緣起,謂十二位立十二支,一一支中各具五蘊。
說曰:「一剎那頃有十二支,如起貪心害眾生命,此相應癡是無明,此相應思是行,此相應心是識,起有表業必有俱時名色,諸根共相伴助即是名色及與六處,此相應觸是觸,此相應受是受,貪即是愛,即此相應諸纏是取,所起身語二業是有,如是諸法起即是生,熟變是老,滅壞是死,瞋癡心殺有十一支,無愛支故。」
雖有此理,而此中說時分緣起,依十二位立十二支,一一支中各具五蘊,非剎那頃有十二支。
(2)印順法師,《唯識學探源》,第1章,第3節〈緣起的解釋〉,pp.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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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般若經》、《中論》依假法成立因果(pp.176-178)
(壹)說一切有部與唯識者認為「假法非因果」(p.176)
佛法所說因果,其義極為深隱[37]。
如薩婆多部深究至極微細的原質[38],而說同時、異時的因果。如五蘊和合為我,以為此是假法,不是真實的因果。
唯識者也說假法非因果。這與中觀者的因果義,絕然不同。
(貳)中觀者認為「假法無自性才能安立因果」(p.176)
依中觀者說:假法才能成立因果,因為凡是因緣所成的法(也即是因果的關係)都是假法,假法即是無自性的,無自性才能安立因果幻相。有實性的因果義,依中觀者看,簡直是不通的,這如《中論》〈1觀因緣品〉[39]、〈20觀因果品〉[40]等所說。
(叁)《般若經》之三假(pp.176-178)
一、總標:依《般若經》之三假,可看出三類不同的因果關係(p.176)
《般若經‧三假品》說三種假[41],依此三假可以看出三類不同的因果關係:
二、別述(pp.176-178)
(一)名假(pp.176-177)
一、名假。
名即名稱,凡吾人所覺為如此如此的概念,或是說為什麼的名字,都是名假,此名假是約認識的關係說。因為心識中所現起的相,或是說出的名稱,雖大家可依此了解對象,然這是依名言觀待而假立的,名稱與法的體性並不一致。如說「火」,火不即是實火,所以不燒口,故名是假;但若喚「持火來」,而人不持水來,故火名也有世俗之用。
(二)受假(取施設)(p.177)
二、受假。
受,梵文的原義,應譯為取;假,依梵文是施設安立義。
《中論》「亦為是假名」[42]的假名,即是此「取施設」[43]。取有攫[44]而團攏[45]的意義,如房屋是因種種瓦木所成,此房屋即是取假。
常說的和合假,與此取假義同。依龍樹菩薩說,此取假中可分多少層。如人是皮骨筋肉等所成,故人是取假。隨取一骨、一皮,也各是眾緣所成,也是取假。故取假可從粗至細有許多層次。
總之,凡以某些法為材質而和合為所成的他法,皆是取假。
(三)法假(法施設)(pp.177-178)
1、此「法」,薩婆多部認為是各有自性的諸法(p.177)
三、法假,即是法施設義。
此中的法,即等於薩婆多部所說各有自性的諸法。他們以為分析至最後,有其最終的實在,彼等指此最終的實在為實有,而以和合有者為假有。
2、《般若經》說,此法即是法施設,是因緣所顯的假相,並非離因緣而存在(pp.177-178)
依《般若經》說,此實法即是法施設。這也是因緣所顯的假相,並非離因緣而存在。受假,如瓶、衣、軍、林、人我等,即常識所知的複合體,凡夫執為實有。法假,類於舊科學者分析所得的不可再分析的實質,一分小乘學者執此為實有。
3、中觀者:沒有其小無內的實質,地、水、火、風、識也是假施設的,即是法假(p.178)
中觀者悟解為法假,近於近代科學者所知即電子也還是複合的組織的東西。依中觀者所見,沒有其小無內的小一──自性一,所以緣起法的基礎,決非某些實質的堆集。但就現象而分別其相對的特性,《大智度論》曾分為五法:地、水、火、風、識。[46]
佛於餘處說四大[47]為能造,色等為所造,[48]這是約物質方面說的。[49]約精神說,則總名識,心所等即心識所有的作用。
此精神、物質的五法,可作為萬有的基礎,但此五者也是假施設的,即是法假。
(肆)《大智度論》所說的三假(p.178)
《大智度論》所明的三假,是顯示修行次第的,即由名假到受假,破受假而達法假,進破法假而通達畢竟空。[50]
依此因果假有義上,有從粗至細的不同安立,故因果可有種種的形態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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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深隱:深奧隱晦,不易理解。(《漢語大詞典》(五),p.1433)
[38] 原質:引申指基本要素。(《漢語大詞典》(一),p.934)
[39]《中論》卷1〈1 觀因緣品〉(大正30,1b14- 3c4)。
[40]《中論》卷3〈20 觀因果品〉(大正30,26b1-27c10)。
[41](1)《摩訶般若波羅蜜經》卷2〈7 三假品〉(大正8,230c 28-231a21):
般若波羅蜜亦但有名字,名為般若波羅蜜。菩薩、菩薩字亦但有名字,是名字不在內、不在外、不在中間……須菩提!譬如身和合故有,是亦不生不滅,但以世間名字故說。須菩提!譬如色受想行識,亦和合故有,是亦不生不滅,但以世間名字故說。……菩薩摩訶薩行般若波羅蜜,名假施設、受假施設、法假施設。
(2)印順法師,《空之探究》,pp.234-235:
依《大智度論》,三假施設,是三波羅聶提。波羅聶提(prajñapti),義譯為假,假名,施設,假施設等。這三類假施設,《大智度論》的解說,有二復次;初說是:「五眾[蘊]等法,是名法波羅聶提。五眾因緣和合故名為眾生,諸骨和合故名為頭骨,如根、莖、枝、葉和合故名為樹,是名受波羅聶提。用是名字取(法與受)二法相,說是二種,是為名字波羅聶提」。
依論所說,法波羅聶提──法假(dharma-prajñapti),是蘊、處、界一一法。如色、 聲等一一微塵,貪、瞋等一一心心所,阿毘達磨論者以為是實法有的,《般若經》稱之為法假施設。
受假,如五蘊和合為眾生,眾骨和合為頭骨,枝葉等和合為樹,這是複合物。在鳩摩羅什的譯語中,受與取相當,如五取蘊譯為五受陰,所以受波羅聶提,可能是upādāya-prajñapti。受假──取假,依論意,不能解說為心的攝取,而是依攬眾緣和合的意思。
名假(nāma-prajñapti),是稱說法與受的名字,名字是世俗共許的假施設。
[42]《中論》卷4〈24觀四諦品〉(大正30,33b11-12):
眾因緣生法,我說即是空,亦為是假名,亦是中道義。
[43] 印順法師,《般若經講記》,p.141:
假名,梵語為「取施設」義,即依緣攬緣而和合有的。從因果施設邊說,即空的假名有,不可說無;從自性不可得邊說,即假的自性空,不可說有。觀假名如幻等而悟入空性,離一切相,即為般若的正觀。
[44] 攫(ㄐㄩㄝˊ):泛指抓。奪取的意思。(《漢語大詞典》(六),p.989)
[45] 團攏:(1)團:聚集,組織。(《漢語大詞典》(三),p.600)
(2)攏:聚合在一起,到一塊兒。(《漢語大詞典》(六),p.96)
[46](1)《大智度論》卷32〈1序品〉(大正25,298c18-21):
有人言:「是九事中有法者,是名如。譬如地法堅重,水法冷濕,火法熱照,風法輕動,心法識解──如是等法名為如。」
(2)《大智度論》卷54〈27 天主品〉(大正25,444b14-22):
諸法空、無我、無眾生,而從因緣故,有四大、六識,是十法各各有力,能生能起,能有所作——如地能持,水能爛,火能消,風能迴轉,識能分別。是十法各有所作,眾生顛倒故,謂是人作、我作。如皮骨和合故有語聲,或者謂人語。如火燒乾竹林,出大音聲,此中無有作者。又如木人、幻人、化人,雖能動作,無有作者,此十法亦如是。
[47] 四大:地、水、火、風。
[48](1)《阿毘達磨品類足論》卷1〈1 辯五事品〉(大正26,692b26-27):
所造色者,謂眼根、耳根、鼻根、舌根、身根,色、聲、香、味、所觸一分,及無表色。
(2)《大乘廣五蘊論》卷1(大正31,850c24-25):
云何四大所造色?謂眼根、耳根、鼻根、舌根、身根,色、聲、香、味及觸一分、無表色等。
(3)案:「觸」有能造觸及所造觸。能造觸是指堅、濕、煖、動,所造觸是指滑、澀、重、輕、冷、飢、渴。參見《阿毘達磨俱舍釋論》卷1〈1分別界品〉(大正29,168b24-27):「偈曰:觸界有二種。釋曰:觸有四大及四大所造。堅等四觸是四大,軟滑等七觸是四大所造,依四大生故名所造。」
[49](1)《雜阿含經》卷3(第61經)(大正2,15c16-18):
云何色受陰?所有色,彼一切四大,及四大所造色,是名為色受陰。
(2)《阿毘達磨品類足論》卷1〈1 辯五事品〉(大正26,692b24-27):
色云何?謂諸所有色,一切四大種及四大種所造色。四大種者,謂地界、水界、火界、風界。所造色者,謂眼根、耳根、鼻根、舌根、身根,色、聲、香、味、所觸一分,及無表色。
[50]《大智度論》卷41〈7三假品〉(大正25,358b21-c8):
菩薩應如是學三種波羅聶提。五眾等法,是名法波羅聶提。五眾因緣和合故名為眾生,諸骨和合故名為頭骨,如根、莖、枝、葉和合故名為樹,是名受波羅聶提。用是名字取二法相,說是二種,是為名字波羅聶提。
復次,眾微塵法和合故,有麤法生;如微塵和合故有麤色,是名法波羅聶提,從法有法故。是麤法和合有名字生,如能照、能燒,有火名字生;名色有故為人,名色是法,人是假名,是為受波羅聶提;取色取名,故名為受。
多名字邊,更有名字,如梁、椽、瓦等名字邊,更有屋名字生;如樹枝、樹葉名字邊,有樹名生,是為名字波羅聶提。
行者先壞名字波羅聶提到受波羅聶提;次破受波羅聶提,到法波羅聶提;破法波羅聶提,到諸法實相中。諸法實相即是諸法及名字空般若波羅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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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一切法剎那滅,何以能一期相續?(pp.178-180)
(壹)問題的提出(p.178)
上章[51]曾提到:一切法剎那滅,何以能一期相續?如「大地劫住」、「人生百歲」,雖知道他剎那不息的在變,而到底是一期相續了。
(貳)解答(pp.178-180)
一、複雜的因緣中,只要主因無大變動,即使疏緣有些變動,還是能一期相續(pp.178-179)
這應加以解說:凡是某一事態的存在與消失,無不由於因緣,確乎是「此有故彼有」,「此無故彼無」的。但因緣與果,有親疏的差別,有層次的差別。這是說:一法的存在與生起,是由極其複雜,甚至說以一切法為因緣而起,但在極複雜的因緣中,有主因與疏緣,總是由主因(也不是唯一的)限定其特相,由種種疏緣助成他,如引業、滿業[52]之類。某法的存在,即由此親因疏緣和合的假有;只要因緣──實在是主因沒有大變動,那疏緣雖有些變動,或有或無,某法的存在,能延續下去。
進一步,此主因與疏緣的存在,本身也由於因緣決定的,也是只要主因不變,即使疏緣有些變動,還是能一期相續的。
二、如主因所依之因緣變化過大,影響主因存在,果相才不能延續而走向滅無(p.179)
在這層層的因果網中,儘管是緣在變,因也在變,但在主因還能延續以前,果相能延續下去。如主因所依的主因變了;或疏緣的變化過大,影響主因的存在,由於主因的突變,那果相才不能延續原有形態而走上滅無之路。
三、延續不變,是相對的安定,事實上也還是剎那變動的(p.179)
延續不變,是相對的安定,實是剎那變動的。
要知道:果事的幻相,依於因緣;因緣是無常的,依因緣而有者,即使是延續,實際也還是剎那變動的。
因與緣,即使維持原有的形態,但主因與疏緣所依的主因與疏緣,層層推論,是不能一無所變的。
例如:某法以甲因及乙、丙為緣。此甲因又以丁、戊為因,己、庚為緣;乙緣又以辛為因,壬、癸為緣;丙緣又以子、丑為因,寅、卯、辰為緣。
假使第二剎那,甲因仍以丁、戊為因,而以己、巳為緣。那甲因雖以主因不變而維持原有的形態,而實則疏緣已漸變,依因緣而成的甲,與前剎那也不盡相同了。
假定乙緣的主因變化,丙緣的主因未變,那麼,某法的疏緣,已僅是丙緣及新起的午、未為緣。
四、果不離因緣,因緣果都在剎那變化中;不過在主因的相對安定下,果相能一期延續(p.179)
近人說質變[53]與量變[54],即近於因變與緣變。
然在剎那生滅的如幻觀中,因不變,或說依主因形成的特質不變,不過相對的假說,實則此因或質,也未嘗不在潛移變化中。
由於主因疏緣不息的變,不離因緣而有果事,果相也不能不在剎那變化中。
由於果相的不即因緣,所以在主因的相對安定下,果相能一期延續。
剎那即滅與長時相續,毫無矛盾。也可以說:絕無自性所以剎那滅,不即因緣而幻相宛然所以能相續。
復有說者:彼於昔時一施食為依,起多勝思願,有感天上、有感人中─剎那不同,熟有先後。故非一業能引多生,亦無一生多業所引,勿「眾同分」分分差別。一業為引,多業圓滿,雖但一業引一同分,而彼圓滿許由多業。譬如畫師先以一色圖其形狀,後填眾彩。是故雖有同稟人身,而於其中有具支體、諸根、形量、色、力、莊嚴,或有於前多缺減者。非唯業力能「引、滿」生。一切不善、善有漏法,有異熟故,皆容「引、滿」;以業勝故,但標「業」名。然於其中業俱有者,能引、能滿,隨業勝故;若不與業為俱有者,能滿、非引,勢力劣故。
(2)印順法師,《成佛之道》(增注本),p.71:
在種種業中,有一類特強的業力,「能引」我們感到五趣中的一趣報體,或生天上,或墮地獄,或墮傍生。其中又有種種類別,如傍生中或虎或魚等。凡由強業而感得一趣的總報體(『得蘊,得處,得界』),成為某趣的眾生,叫引業。還有一類業,並不能引我們感得生死的總報體,卻「能」使我們對於這一報身的種種方面,得到圓「滿」的決定,叫滿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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